法律桥网友senze7788咨询:我经朋友介绍结识某公司法人(发起人),商议招股东C、D,并以发起人公司名义拍卖得另一公司地(房)产权,并组建新公司,与原发起人公司单独核算。其间发起人与C方只做前期运作,资金我与D方共同承担。四人按发起人建议,以注册资金100万元向工商部门申报成立有限公司,并由发起人担任公司法人。按每人出资25万元占25%的股权划分,其中发起人与C方的资金是我与D方借付的(无借据证明)。实际拍卖产权和公司内部改造费用总计达400万元,按发起人建议,此笔资金算作公司借款,在公司赢利利润作计息偿还。生产运作资金以地(房)产权押形式向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贷款。
经了解,发起人这种做法不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应按实际出资来划分股份占有股权。
1、这样成立公司,是否合法。
2、发起人只参加前期运作,是否具有公司法人资格。
3、发起人与C方,在未实际出资情况下,能否占有各25%的股权。
4、按新公司法,公司重组各股权关系,应怎样操作为佳。
广州甘律师解答:不好意思,不太看得明白您的陈述。
1、由于没能完全理解您的意思,这点暂不答复。
2、公司法定代表人可由出资各方共同协商确定,不需要什么特别的资格。
3、因为出资的方法很多,可以劳动、实物、产权、货币等出资,所以只要出资各方协商一致,发起人和C方是可以各占25%股权的。当然,如果存在借资行为的,您可要求对方偿还出资(具体如何收集证据可和律师联系)
4、公司重组的,首先要有股东会决议,然后对公司资本评估核价,对股本验资核价,签订股权协议、签订公司改组协议、工商注册,重新向股东签发股权证书。大致上是这样操作,但具体涉及到许多法律、财会问题,建议聘请熟悉公司法的律师介入处理。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由于你的提问中有诸多需要明确的地方,现简答如下: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只要公司股东50人以下,注册资本最低3万,设有公司章程、名称及住所的,即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资金问题只要经验资到位的,即可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法律并不追究股东内部如何调配资金。
法定代表人的人选由公司章程决定,法律不设额外条件。
发起人与C方即使未实际出资,只要经工商登记为股东,法律还是认可其股东身份,除非你们有特殊的约定,至于你们的借贷关系可以另行处理。
按如上操作方式,虽可成立新公司,但对于投资方的利益保障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一、新公司两股东未实际出资,但在法律上则可直接享有股东身份,享受股东权利,如果没有内部协议加以明确,可能连借贷关系都无法确认,造成出借方的重大损失;二、拍卖另一公司房产,所需花费的资金由新公司承担,但项目又以发起人公司名义运作,将来如项目盈利发起人可直接享受收益而新公司如无协议很难主张权利,如亏损则按照公司借款操作新公司可能面临执行上的困难。
成立新公司并非一件困难的事,关键需要合作各方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划分风险分担方式,明确收益主体,由于你的提问中并没有明确你们的现状及最终目的,仅就成立新公司而言在法律上没有问题,但根据现有情况很难对操作模式在法律上给出明确建议。
北京Legal律师解答:个人感觉:发起人和D在玩空手道嘛,小心被套牢啊。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提问中有两处地方需要解释:1、“并以发起人公司名义拍卖得另一公司地(房)产权”,其含义是否为:以发起人所在的公司的名义经竞拍获得了另外一家公司的房产?;2、“实际拍卖产权和公司内部改造费用总计达400万元,按发起人建议,此笔资金算作公司借款”,其含义是否为:发起人所在的公司竞买房产需要支付的费用以及对新组建的公司进行重组所需要的费用为400万元,发起人建议,该笔款项都从发起人所在的公司支出,所买得的房产转移给新公司所有,400万元由新组建的公司向该公司偿还?若以上理解无误,那么还需要明确的地方是:1、“和公司内部改造费用”,此处的“改造”打算如何操作?2、提问中的问题4“公司重组各股权关系”,打算怎样重组?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以拍卖所得的房产出资共同投资成立公司,如何操作?”,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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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以拍卖房产出资成立公司是否合法?
以拍卖所得房产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上需要满足公司法关于股东人数、注册资本、公司章程、公司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条件。房产作为非货币财产,可以依法评估作价后作为出资,但必须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由验资机构验资。实践中,若以发起人公司名义竞拍房产,再将该房产投入新公司,需要确保产权转移合法合规,否则可能涉及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问题。此外,法律并不追究股东内部如何调配资金,即股东之间约定由他人代为垫付出资,只要最终出资经验资到位,公司设立本身在法律上通常没有障碍。然而,这种操作模式存在显著风险:如果垫付行为没有书面协议,出借人可能无法证明借贷关系,甚至被认定为赠与或投资款。同时,以公司名义承接项目但实际由新公司承担费用,容易引发收益归属争议。因此,建议在设立前签订详尽的股东协议,明确各方的出资方式、垫付资金的性质、偿还机制以及房产产权的转移步骤,确保公司设立合法且各方权益清晰。
未实际出资的股东能否占有25%股权?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实务规则,股东身份的认定以工商登记和公司章程为准,而非以是否实际出资为唯一标准。即使发起人或某股东未实际出资,只要经过工商登记为公司股东,法律上仍认可其股东身份,并享有参与分红、表决等股东权利。这意味着,在形式上,未出资股东可以占有25%股权。但这一安排对实际出资方存在重大法律风险:若未出资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要求其补足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若实际出资方是替其垫付资金,且没有借据或协议,垫付资金可能被认定为赠与或无偿资助,导致无法追偿。实务操作中,为避免纠纷,各方应在公司设立或重组时签订内部协议,明确约定以下内容:第一,各股东实际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包括以房产作价出资的评估价值;第二,未出资股东应在何时补足出资,或以其劳务、技术等替代出资;第三,垫付资金的借贷关系、利息及还款安排。若未出资股东拒不补足,可依据约定解除其股东资格或调整股权比例。此外,公司重组时,需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重新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方能合法调整股权结构。
公司重组股权关系应如何操作?
公司重组股权关系,尤其是涉及股东未实际出资、房产出资以及项目权益归属复杂情形的,应当遵循以下实务步骤:首先,由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就重组方案进行决议,包括股权比例调整、出资方式变更、公司借款处理等,形成书面股东会决议。其次,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公司全部资产,尤其是拍卖所得房产及内部改造工程价值进行重新评估核价,确保作价公允。第三,由会计师事务所对股东的实际出资情况进行验资,核验各股东是否已足额缴纳认缴出资,若存在未出资或垫资情形,应通过补缴、债务抵销或股权转让等方式理顺。第四,签订股权重组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出资义务履行期限、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机制,尤其要书面确认此前垫付资金的性质和偿还计划。第五,依法修改公司章程,将股权结构、股东出资额、表决权安排等事项记载于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最后,重新向股东签发股权证书。操作中需特别注意,以房产出资的必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否则出资不实。同时,若项目以其他公司名义运作,需签订资产转让或项目收益归属协议,防止利润被原公司截留。鉴于重组涉及大量法律与财会专业问题,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和会计师全程参与,以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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