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51wy咨询:朋友A开了一家广告公司,然后有个人B在创业初期给了一定的帮助,无非给了几个单子。后来B被原公司请走之后,A就收留了他。并看在原来的帮助的情况下,而且考虑可能B手上还有的客户资源,就同意给他一半的股份,当然也是在B的一再要求下。不过只是出据了一份协议,其中A和B签字了,法人签字是A代签的,没有法人授权函。B开始在A的公司主要负责销售工作,A负责一些运作的工作。没想到合作了一年,B没有做几个单子,A自己做的单子倒是占了公司的75%。而且B好象还有要搞花头的意思,经常拿公司做洗钱用。所以,鉴于这样的情况,A提出和B终止合作关系。并根据当年的销售情况,很合理地(据朋友A和我说的)给了B一笔钱。B写了收条,并写了字据将股份转回给A(因为原来的确认转让股份的字据丢了,B说的)。没想到刚拿了钱没几天,B竟然电话威胁A,让A再给他10多万,否则就到税务局告发有关税务方面的漏洞。小公司难免税务方面乱一点,而且有些单子是B弄的,什么开票之类的,A也不是太清楚。被A拒绝之后,B又打电话来威胁说“要派人来拿钱”。最新更新,居然B发律师信了。说什么公司帐目混乱,A有严重偷税漏税问题。需要调解,否则就上诉,让法院来查帐,如果有偷税漏税问题,就直接向税务局举报,还可能追究A和法人的法律责任。还是投奔到这里来了,听听专业人士的分析。该怎么办呢?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以上并非法律问题了,具有一定的敲诈的嫌疑!首先,可以非常肯定该仁兄应当不会将该案件递交法院,法院也不会来查帐,既然已有该仁兄之收条,白字黑字,对簿公堂乃好事一件,对方不至于愚蠢到那个地步!另外,公司是否帐目混乱是否严重偷税漏税这是税局的事情,该律师在函中陈述该事情而未提供任何证据,目的乃敲诈勒索,有悖职业道德,可回信呲之!最后,对方可能会举报,你们现在需要注意整理一下公司的账目,另一方面,一旦税局前来调查,也应将本案的来龙去脉陈述之,并称此为该恶人先告状,乃恶作剧,希望税局体谅,对税局客气些,在税局无法查到严重偷税漏税的情况下,就会相信你所言,从而息事宁人!
51wy再咨询:但是朋友A说B手上的证据就是一张纸,是A手写的,算钱给B时写的,当中的税点可能写少了,所以B就以此为证据,说是A逃税漏税,其实A就是和B协商钱的时候打的草稿。没小心收着。结果B却暗中带走了。真是可怕!这个算证据么?有个搞法律的人说,问题比较复杂,可能涉及到刑事问题,是么?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再解答:是否属于证据要看到该才草稿的具体内容并且看其持该草稿用在何处才能定断,一般来说这草稿不能反映出什么问题,是一个孤证,基本上不起什么作用;不涉及到刑事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才涉及到刑事责任问题。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股东已退股,以公司偷税为理由敲诈其他股东?如何应付?”,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退股股东以偷税相威胁索要钱财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退股股东在已收受退股款并出具收条及股份转回字据后,再以向税务机关举报公司偷税为手段,向其他股东索要额外钱款,该行为在法律上具有明显的敲诈勒索特征。敲诈勒索的认定核心在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举报偷税本身是公民权利,但若以举报为筹码,迫使对方交付财物,则超越了合法行使权利的边界。司法实践中,即使举报内容部分属实,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威胁要挟行为,并导致被害人产生恐惧而交付财物,就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具体到本案,B已收钱并签字确认股份转回,事后又索要十余万元,否则举报,符合“以恶害相通告”的威胁特征。建议A保存好B的威胁电话录音、短信、微信记录以及律师函等证据,及时报警处理。同时,A也应正视公司税务问题,积极补缴税款、滞纳金,避免将自身置于被动境地。需要说明的是,敲诈勒索的成立不要求威胁手段本身违法,以合法举报相要挟索财同样可能构成犯罪,关键在于索财目的与手段的关联性及非法性。
B持有的手写草稿能否作为偷税证据?
B持有的所谓手写草稿是A在协商退股款项时自行书写的计算底稿,其中涉及税点等内容。从证据法角度看,该草稿属于书证,但能否证明偷税事实,需结合其内容完整性、真实性及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综合判断。首先,该草稿仅为孤证,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无法单独证明公司存在偷税行为。其次,草稿系双方协商过程中的非正式记录,可能包含估算、假设或未最终确认的数据,其证明力较弱。税务机关认定偷税需要依据账簿、记账凭证、纳税申报资料等法定凭证,通过法定程序核查确定,而非凭一张个人手写草稿。再次,如果草稿内容模糊、无签名、无日期,或与正式账目存在矛盾,其证据资格都会受到质疑。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B若主张该草稿反映偷税,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草稿的制作者、形成时间、内容真实性及与偷税事实的关联性,否则法院或税务机关难以采信。此外,即便草稿内容显示税点计算偏低,也可能是协商中的让步或误解,不能直接等同于逃税故意。因此,A无需过度恐慌,但应妥善保管公司完整账目,必要时可申请第三方审计,以证明税务合规。同时,若B利用该草稿进行威胁,A可主张其构成敲诈勒索的证据之一,反而成为对A有利的反制材料。
公司被举报偷税后应如何应对税务调查?
当公司因股东举报而面临税务调查时,应保持冷静,依法配合,并采取以下实务措施。第一,立即开展内部自查,整理公司成立以来的全部收入、支出、发票、银行流水、合同等财务资料,重点核对纳税申报数据与实际经营数据是否一致。如发现存在漏报、少报或错报情形,应主动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并尽快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以降低行政处罚风险。第二,妥善保管与举报人之间的退股协议、收条、转账记录、威胁信息等材料,以备向税务机关说明举报背景,证明举报人系因个人纠纷而恶意举报,但注意不要以“恶意举报”为由拒绝配合调查,否则可能引发更严重的法律后果。第三,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程序,按要求提供账簿、凭证、报表等资料,不得隐匿、销毁或伪造。若税务机关认定存在偷税行为,通常会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公司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第四,评估是否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构成逃税罪。但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因此,若公司能及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且系初犯,通常可避免刑事责任。第五,建议聘请专业税务律师或会计师协助应对,确保程序合法、应对得当。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