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小马过河咨询:A、B、C共同出资组建了一个餐饮有限公司,股本结构为A占60%、B占25%、C占15%。公司以租赁经营为主,除少量汽车、电脑外,没有其他大宗固定资产。经过2年的经营,公司迅速壮大,现在公司已经发展到4家分店。A担任总经理,B、C分别担任分店经理。由于开设分店的需要,B、C被派到南京拓展业务。B、C在南京的2年里,南京地区的业务一直是差强人意,没有什么新的进展。但是B、C却私下里与他人合作、合资在南京开设了数家独立品牌的酒店。今年公司以开拓市场不利为由,将B、C召回。公司在南京的分店也就此关门。
B、C回来后与A谈判。声明反对A一股独大,要求召开股东会,执意要求公司继续在南京发展,并说如果公司不同意在南京发展,他们就要自行使用公司的品牌在南京发展。但是拒不承认他们在南京私下开拓的产业。请问律师先生:
1、B、C的做法是否违反了公司法?如果证据确凿,依法可以如何处理他们。
2、如果B、C执意要求拆分(解散)公司,法律是否支持?
3、如果B、C要求退股(或被迫对其进行股权清算)的话,是按照公司固定资产总值进行划分还是按照最初注册资金进行划分,或者其他什么方法进行划分(请指明)。
广州甘律师解答:1、B、C私下与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营业的业务,违反了公司法关于的竞业禁止条款,是违法行为。如果证据确凿的,可以起诉B、C,其自营或与他人经营同类业务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其行为有结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2、解散公司须代表2/3以上股权的股东通过,B、C的股权达不到数额,无法通过正常的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但如果B、C能证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经营下去会重大损害股东的利益时,其可以起诉要求解散公司。
3、一般按现有资产划分,或股东自行协商确定。
本案虽然A仍能凭借60%的持股优势控制公司,但有限公司侧重人合性,如果失去了人合的基础,对公司的发展也是不利的。个人认为,鉴于B、C的态度,或者A可和B、C协商,由A收购B、C的股权,重新登记公司为A的个人有限公司。
小马过河再咨询:按照现有资产清算,是否包括预期收益?因为公司是租赁经营,固定资产很少,但是盈利能力比较强。其实在这个问题上BC很有病,因为虽然说他们所占股本少,但是每年的分红并不少,而且主要的工作基本上集中在A身上,(他们主要是忙乎自己的产业了),但是他们却认为自己应该能够挣更多的钱。现在的问题是,如果A要求收购B、C的股份,他们也不愿意,因为每年毕竟有可观的分红,而且他们自己开的公司据说一直在惨淡经营(个别的赔钱),基本上是这边分红、那边赔钱。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有限责任公司中经常碰到的问题就是如果公司不赚钱各股东尚能同舟共济或和平收场,如果公司有较大盈利,如果公司没有规范的制度和程序保障,则反而容易引起股东间的纠纷。一般通过公司法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约定来处理,由于新公司法放开了对公司章程的约定范围,许多规则需要通过约定来解决,且合法的约定大于法定,由于不清楚公司是否有特别的约定,故从法定的角度来分析。
针对你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管在公司任职期间对公司负有忠诚勤勉及竞业禁止的义务,如有违反可以其因违反义务而获得的盈利或公司的损失来主张赔偿,但实践中一般对此存在较大的举证困难,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解散公司分股东会决议解散及法定解散,股东会决议解散的必须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方可,由于对方股权比例不够,所以只要你不同意无法通过;法定解散的,公司法规定了几种情形: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其中第二点是公司法新增的规定,但在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审慎处理,需要对方举出明确的证据来证明。
如果章程没有特别约定的,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价格没有规定,一般参照公司净资产来确定,主要由双方协商。如果按净资产来计算的,不包括预期没有发生的收益。
公司毕竟需要各股东精诚合作才能顺畅运营的,如果对方愿意出让股权,建议你引入新的可靠的投资人,不建议采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一办理手续较为繁琐,最重要的是一人公司法律对其有特殊的严格要求,操作不当将给你带来不可预计的麻烦。如果对方不愿意出让股权的,你作为大股东,本身具有先天的优势,可以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来重新整合一下公司的结构及盈利分配方式,以此来间接达到重整公司的目标,呵呵此问题不便过于展开。供你参考。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同意上述两位律师的意见。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仅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不适用于股东。提问中的材料显示“B、C分别担任分店经理”,因此,竞业禁止义务是否适用于该两人则有待进一步核查。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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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从事同类经营是否违反竞业禁止?
根据我国公司法确立的忠实与勤勉义务规则,竞业禁止义务的法定适用对象是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不当然涵盖所有股东。因此,判断股东从事同类经营是否违法,关键看该股东是否同时担任公司高管职务,例如总经理、分店经理或其他实际行使管理职权的人员。如果股东仅以出资者身份存在,不参与公司经营决策或日常管理,则其另行投资同类业务原则上不属于法定竞业禁止范畴,除非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有更严格的约定。在本文案例中,B、C分别担任分店经理,并且被派往南京拓展业务,这表明他们可能被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从而负有竞业禁止义务。若证据充分,公司可以主张其私下与他人合作经营同类业务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该行为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还可要求赔偿。实务中的难点在于举证,公司需要收集能够证明该股东具有高管身份、其从事同类业务的行为与公司经营范围存在竞争关系、以及其获得了何种收益或给公司造成了何种损失的相关证据。建议公司在章程中明确高管范围,并细化竞业禁止条款,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获得更有力的依据。此外,即使无法认定为法定竞业禁止,如果股东行为违反了章程约定,公司仍可依据合同违约提起诉讼。
小股东要求解散公司有何法律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决定了股东之间的信任与合作至关重要。当股东之间发生严重分歧时,小股东可能希望通过解散公司来退出纠纷,但法律对此设置了严格条件。首先,从决议层面看,解散公司属于公司重大事项,通常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如果大股东持有多数股权并反对解散,小股东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实现解散。其次,法律规定了少数股东请求司法解散的救济途径,但必须满足特定情形: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这里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并非指一般性的意见分歧或短期亏损,而是指公司治理机制失灵,例如长期无法召开股东会、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董事之间冲突导致经营瘫痪等。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类诉讼秉持审慎态度,要求原告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僵局存在且无法破解。此外,提出司法解散之诉的股东必须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在本案中,B、C合计持股40%,满足持股比例要求,但若他们无法证明公司存在经营困难,而只是对大股东的经营策略不满,或者因自身从事竞业行为遭到质控而想撤回投资,则很难获得法院支持。因此,小股东不能随意要求解散公司,法律更倾向于通过股权转让、减资等其他方式解决纠纷。
股权清算价格应如何确定?
股权清算或转让价格的计算是股东退出时最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之一。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价格没有规定统一的强制性标准,通常遵循意思自治原则,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的约定来确定。如果章程没有特别约定,实务中普遍采用的方法是参照公司净资产进行协商确定。所谓净资产,是指公司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通常以审计或评估基准日的账面价值为基础。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净资产不包括预期未来可能实现的收益,例如尚未签订的合同、预期的盈利能力或未来增长价值,这些属于预期利益,并不纳入当期清算范围。在本案中,公司虽为租赁经营且固定资产较少,但盈利能力较强,若按净资产法清算,则不计算这些预期收益,这可能与小股东的期望存在较大差距。另一种常见估值方法是收益法,即基于未来预期收益的折现来确定股权价值,但这种方法通常需要股东之间达成特别约定,或者在评估时综合考虑公司行业前景、品牌价值、客户资源等因素。如果股东无法就价格达成一致,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法院会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估值。为避免争议,建议公司在设立之初或经营过程中明确约定股权回购或清算的定价机制,例如约定按最近一期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计算,或指定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于小股东而言,应理性认识股权清算价格的实际构成,避免将预期利益直接等同于当前价值,必要时可聘请专业财务顾问协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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