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烦恼即菩提咨询:上海浦东新区颁布《商标专用权出资试行办法》中,首次规定商标使用权可作为出资。个人认为十分不妥,请教各位同仁的看法。
法律桥网友Simpleleaf咨询:“商标专用权出资入股,应当经过评估作价,以商标专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最高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不知道这里的评估如何操作?
上海杨春宝律师解答:上海浦东新区作为一个特别经济区域,国家允许其进行各种制度创新,其在公司出资方面的一些规定还是蛮有新意的,值得支持。具体到商标专用权出资,则是完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并无不妥。
商标专用权出资应当委托具有无形资产评估能力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他们会出具评估报告,然后将此评估报告将给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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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商标专用权出资是否合法?
商标专用权出资是合法的。根据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方式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商标专用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符合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法定条件。上海浦东新区作为特别经济区域,允许制度创新,其关于商标专用权出资的试行办法与公司法原则一致,并未突破法律底线。需要注意的是,用于出资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权属清晰、可以依法转让,且不存在权利瑕疵或质押等限制情形。实务中,股东以商标专用权出资时,应确保该商标未被许可他人独占使用或存在争议,否则可能影响出资的有效性和公司对该商标权的完整取得。此外,若以商标使用权而非专用权出资,则需谨慎评估其合法性和稳定性,因为使用权并非完整的财产权,可能无法满足“可以依法转让”的要求,除非有明确的法律或政策依据。因此,建议优先采用商标专用权出资,以规避法律风险。
商标出资的评估操作流程是什么?
商标出资的评估操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首先,选择具有无形资产评估能力的评估机构。并非所有评估机构都能胜任商标评估,应当优先选择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或丰富知识产权评估经验的机构,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公允性和专业性。其次,向评估机构提供必要的材料,包括商标注册证书、商标使用状况(如实际使用时间、范围、商品或服务类别)、商标近三年的广告投入、市场知名度、同行业商标交易案例、企业财务报表等,以便评估师运用收益法、市场法或成本法进行合理估值。评估机构完成现场调查、市场分析和计算后,会出具正式的资产评估报告,该报告应当载明商标的价值、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等内容。然后,取得评估报告后,将其提交给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会计师会审核评估报告的合规性,确认出资资产的价值真实合理,并出具验资报告。最后,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将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要注意的是,评估报告通常有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应在有效期内完成公司设立手续。此外,若评估价值明显虚高或程序不规范,可能被认定为出资不实,股东需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商标出资比例限制需要注意什么?
关于商标出资比例,文章指出非货币财产出资最高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这意味着以商标专用权作为出资时,该商标的评估价值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70%,其余部分至少以货币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财产出资。实务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比例上限并非强制要求必须达到70%,股东应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和商标实际价值合理确定出资结构,避免因商标价值占比过高导致公司流动资金不足,影响正常运营。第二,商标出资必须经过严格评估,评估价值是确定出资比例的基础,若评估价值不公允,过高或过低都可能引发后续争议,尤其是可能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股东可能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对于以商标使用权出资的情形,由于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意义上的处分权,其评估和转让存在更多限制,浦东新区的试点虽允许,但实践中应审慎操作,需确保该使用权的许可合同允许转投资,且办理必要的备案手续。第四,公司设立后,应当及时办理商标专用权的转移登记手续,将商标权属过户至公司名下,否则出资义务未实际履行,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出资股东继续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对于商标价值后续因市场变化而大幅波动,除非有法定情形,否则一般不调整股东已履行的出资义务。因此,建议在出资协议中明确商标评估基准日、价值确定方法以及价值调整机制,以防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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