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如何出资?申请中的商标能作为出资使用吗?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注册商标出资及申请中商标的使用问题展开,针对甲乙两公司分别拥有A、B商标并共同投资设立丙公司的场景,提供了两种合法路径:一是通过商标转让协议并经商标局核准,使丙公司成为商标权利人;二是通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备案,由丙公司依约使用。对于申请中的B商标,因其尚未取得专用权,须待乙公司获得注册后方可进行转让或许可。文章明确了商标出资的操作方式与风险要点,对实务中企业以知识产权出资具有参考价值。

法律桥网友SXH9779咨询:甲,乙两公司,分别拥有A、B商标。若甲乙两公司共同投资兴建丙公司,那么丙公司可否使用A、B商标?是否还需要其他附加条件?其中A为已注册商标,B为正在注册过程中的商标。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丙公司要想使用A B商标有两种途径,一为分别和甲乙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并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使丙公司成为上述商标的权利人。

第二种方式为,丙公司分别和甲乙公司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经商标局备案后并公司可按协议使用上述商标。其中B商标需在乙公司取得商标专用权后方可进行权利处置。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注册商标如何出资?申请中的商标能作为出资使用吗?”,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注册商标如何作为出资使用?

注册商标作为出资,实质上是将商标权作为非货币财产进行转移或授权。实务中主要有两种操作方式:一是商标转让,即商标权人将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转让给目标公司,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后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公告后,目标公司成为新的商标权利人,此时商标权完全归属于公司,出资义务履行完毕。二是商标使用许可,即商标权人保留所有权,仅许可目标公司在约定范围和期限内使用该商标,双方签订许可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公司依据合同获得使用权。以商标使用权出资时需注意,许可方式包括独占、排他和普通许可,不同的许可方式对应不同的权能,评估作价时价值也不同。商标出资需要经过评估作价并履行验资程序,且必须办理权利转移或备案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实务中建议明确约定商标的后续维持义务、侵权责任承担以及若商标被宣告无效或撤销时的处理机制,以避免出资后产生纠纷。

申请中的商标能否用于出资?

申请中的商标尚未获得核准注册,商标权处于不确定状态,法律上尚未形成受保护的商标专用权,因此不能直接作为出资财产进行转让。商标专用权自核准注册之日起才正式产生,在此之前申请人仅享有一种期待权,并非完整的知识产权。实务中,如果股东希望将申请中的商标用于公司经营,可以采取变通方式:先由商标申请人将商标的使用权许可给公司,待商标成功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后,再通过转让程序将商标所有权转移至公司名下,从而完成出资义务。但这种方式存在风险,例如商标可能被驳回、被异议或注册周期较长,导致公司长期无法取得商标权;若最终未注册成功,原出资人需要以其他方式补足出资,否则可能构成出资不实。因此,在投资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若商标未能注册成功,出资人应以货币或其它资产替代出资,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同时还需关注商标权属是否存在争议,避免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权利不稳定风险。

商标出资时需要注意哪些实务风险?

商标出资的实务风险主要集中在权属清晰度、价值评估、程序合法性和后续维持责任等方面。首先,出资商标必须是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注册商标,且不存在质押、许可或冻结等权利限制,否则容易导致出资无效或公司无法正常使用商标。其次,商标的价值需要经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出资人需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若评估虚高,可能被认定为出资不实,出资人需补足差额并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商标转让需要办理法定程序,仅签订转让协议不产生权利移转效力,必须向商标局申请转让核准并公告,受让方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权。若以使用许可方式出资,则必须办理许可备案,未备案的许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四,商标具有地域性和时间性,出资后商标可能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或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公司持续使用才能维持权利有效。建议在出资协议中明确由公司负责商标的实际使用和维持,同时约定若商标被撤销或无效时,出资人应承担何种补偿或替代出资责任,以降低合作各方的法律风险。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bridge.net/。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