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私下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行为,如何保护合伙企业的权利?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合伙人(实为股东)私自侵占公司货款、私下设立同类竞争公司、阻挠公司正常经营等行为,分析了合伙企业的权利保护路径。律师指出,若企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可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在其他股东怠于起诉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代位提起诉讼。文章强调证据收集的重要性,并提示散伙前应规范签署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以防范关联交易和竞业禁止风险,切实维护合伙企业及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桥网友咨询:我(甲)和另一人(乙)合伙的公司是经营百货(送货给商场),但由于乙在这几年因乙经常私下去商场收了钱私自占有,这也忍了,近日乙方提出散伙分开做,我就同意了,但这时没散伙协议,他把多年的收入单和商场合同收起来,还背着我在外面开了同样性质的公司,还用我们合伙公司的条码来送货给商场~而乙方现在在我们合伙的公司说不准我们出货给商场,法理何在,请教乙方违反了那些法律呢?

何凯律师解答:有这么几个问题需要你回答:
1、甲、乙合伙办公司,有否签订合伙协议?有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有没有营业执照?
2、你讲,乙私下到你们的合作伙伴――商场那里去收钱,收的是什么钱?商场为什么要给他这个钱?他收到钱以后拿去干什么了?
3、你说,乙在外面开了同样性质的公司,这个公司有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有没有营业执照?你们签定的合伙协议里面对这种情况有何规定?

再咨询:
1、还没有签(主要是乙方的问题),已到工商行政政管理部门登记,有营业执照。
2、事情是这样的:收的是公司送出去的货款(公有)商场是凭单给钱的!他经常私自拿公司单去收钱,他拿了后私有了,不还给公司。
3、他应该登记了,现在还常给我公司搞破坏,不允员工出货,赶员工离开工作地点。

何凯律师解答:那请问你们到工商局登记的是什么性质的企业啊?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还是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是谁?乙在你们企业担任什么职务?有否跟企业签定劳动合同或者投资分红合同?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假设甲乙共同出资办的是公司,则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条,乙的行为属于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对该行为可由公司对其提出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在符合一定条件下,甲作为股东可以代表公司对乙提起诉讼要求其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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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在散伙过程中隐匿合同及收入单据,如何保障公司权益?

股东在协商散伙过程中,擅自隐匿公司的合同、收入单据等重要经营资料,直接侵害了公司及全体股东对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管理权,也可能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结算、审计和清算。从法律性质上看,这些经营凭证属于公司财产,任何股东无权单方占有或扣留。公司有权要求其返还全部资料,若因隐匿行为导致公司无法追索应收账款、无法查明财务账目,或造成税务申报困难、合同履行障碍等损失的,该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散伙路径上,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应当先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确定股权转让方案或公司解散清算方案。若协商不成,持有法定比例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并在清算组接管公司后全面清理债权债务。隐匿资料的股东可能故意制造账目不清的状态,以便在财产分配中牟取不当利益,对此其他股东可以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公司历年的工商备案、税务申报记录、银行流水等,并结合客户访谈和第三方凭证重建账目。在实务操作中,公司首先应当发出正式书面函件,要求该股东限期交还全部资料,并明确告知其法律后果。其次,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返还财产之诉,同时申请证据保全,防止资料被销毁或转移。若因资料缺失导致公司无法出具审计报告或办理注销手续,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参考过往开票记录、进货单和客户对账单等间接证据认定财务事实。此类纠纷的争议焦点集中在资料归属、隐匿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以及损失数额的认定上。因此,建议股东在日常经营中建立双人或多方保管财务资料的机制,定期备份电子账套,并尽量在散伙前签署书面财产分割协议,明确各项资料的交接清单。若已发生隐匿,应以最快速度固定证据,避免因拖延导致公司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或关键证据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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