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月明风清咨询:一朋友出资50万成立公司,由我男朋友出任总经理管理公司,双方在内部协议中约定我男朋友占20%的股份,但在工商局注册登记时并未将我男朋友列为股东,请问这种所谓的“股份”有什么实际效力,如果我男朋友不在这家公司任职,这种“股份”是不是也不在存在了?
上海Sxgujing律师解答:如果你男朋友并没有出资,工商局注册登记时也不具备股东身份,尽管私下协议约定有股份,也不会存在什么股份的。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从表面上看,你男友未在工商登记中列为股东,其在实质上也未出资不能享有隐名股东的权益。但如果双方自愿约定一方占有20%的股份,可以视为有权股东对你男友的一种赠与,但此种赠与需要在合同中加以明确约定和限制,否则将来可能会产生争议,当然此种方式确实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对方确实愿意兑现承诺,可以要求其在公司成立后进行股权转让,直接将你男友登记为股东以保证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深圳Attorney律师解答:你的问题是隐名股东的效力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对待隐名股东是按以下原则操作,通常情况下不认可隐名股东的权利,除非满足:大部分股东知道隐名股东的出资、该隐名股东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没有其他违法情况。基于此,你男朋友的股东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提问中提到“双方在内部协议中约定我男朋友占20%的股份”,因此首先需要核实该“内部协议”的内容。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本人偏向于认为此并非为“隐名股东”问题,而是应当作为是另一名股东将其部分股东权利让渡给提问者的男朋友所有,“隐名股东”的含义更多的表示该名股东实际出资,但是以其他股东的名义出资(将其股份挂在他人名下)。因此,我认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只要该协议合法有效,那么该协议可以对抗另一名股东,可以向另一名股东主张权利(例如:分红权)。但是,提问者的男朋友并没有登记为公司的股东,其权利的保障性是欠缺的,建议完善相关手续,考虑到另外一名股东给于20%的股份,是基于提问者的男朋友“出任总经理管理公司”这一劳务,因此,一旦离开该公司,其权利是否得到兑现不好判断,建议先解决任期内的分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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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关于“内部协议中约定公司高管占20%的股份,一旦离职,该“股份”是不是也不在存在了?”,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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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内部协议约定高管占20%股份但未工商登记,该协议是否有效?
内部协议在法律上具有合同效力,但仅对签约方有约束力,不能直接赋予高管股东身份。根据司法实践,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则协议本身有效。但需注意,该协议约定的“股份”并非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而是一种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性质的权利,如分红权或收益分配权。高管未实际出资、未在工商登记,通常不被认定为隐名股东,因为隐名股东需要实际出资并将股权登记在他人名下。若协议明确约定高管基于劳务获取股份对价,且其他股东知情并认可,法院可能参照股权赠与或让渡原则处理,但效力较弱。实务中,此类协议容易因离职、公司经营变化或股东反悔而产生争议,建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具体权利义务,例如分红方式、表决权行使、离职后股份处理等,并尽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将高管登记为股东以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高管离职后,内部协议约定的20%股份是否自动失效?
高管离职后,内部协议约定的20%股份是否自动失效,取决于协议的具体内容和双方约定。若协议明确将股份与任职期限绑定,例如约定“任职期间享有20%分红权,离职后自动丧失”,则离职后权益自然终止。但若协议未明确约定离职后果,则需结合协议性质判断。根据司法实践,基于劳务对价获得的股份(如干股),通常被视为附条件的赠与或薪酬激励,当高管离职导致服务条件消失时,除非协议另有约定,否则该权益可能被认定为终止。若协议被认定为股东权利让渡(如另一股东将其部分权利让渡给高管),则离职后原股东可以主张撤销让渡,但需看是否有持续义务。此外,若高管已实际出资或通过代持方式持有股份,离职不影响其股东身份,但需通过股权转让或回购协议处理。实务中,为避免争议,建议在内部协议中明确约定离职后的股份处理方式,例如:离职时强制回购、按比例折算现金补偿、或转为普通债权等。同时,应关注公司是否已履行分红义务,避免因离职导致已产生的分红权无法实现。
如何保障高管通过内部协议获得的股份权益?
保障高管通过内部协议获得的股份权益,核心在于将协议约定的权利转化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股东资格或可执行的债权。具体操作建议如下:第一,尽快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将高管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登记为股东,这是最稳妥的方式,可确认其股东身份并享有公司法赋予的全部权利,包括分红权、表决权、知情权等。第二,若暂时无法变更登记,应在内部协议中明确细化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比例、分红时间、利润分配程序、离职后股份处理方式(如强制回购价格、支付期限)、违约责任等,并建议对协议进行公证以增强证据效力。第三,要求公司出具股东出资证明书或股权确认函,并由全体股东签字确认,同时保留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证据,如参加股东会、签署决议、领取分红记录等,以证明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这有助于在司法程序中认定为隐名股东。第四,注意防范风险:若高管未实际出资,协议可能被认定为赠与,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因此建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可撤销条款,并尽快完成权利转移。第五,若发生争议,高管可依据内部协议向签约方主张违约责任,但无法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因此建议在协议中增加公司作为担保方或确认方。总之,工商登记是最佳保障,协议条款应尽可能详尽,确保法律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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