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欲将25%的股权分配给高层管理人员,如何拟定法律文书?公司董事会怎样产生?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新设公司仅有单一股东以资金出资,但拟将25%股权分配给高管作为“干股”的情形,进行法律实务分析。文章指出,我国公司法不承认“干股”的法律股权属性,其本质是股东对分红权等权能的合同让渡,无法在工商登记中体现,只能通过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对于股权结构,由于干股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股权,股东构成仍为原出资股东,但可通过协议约定高管享有分红权。董事会成员的产生需经股东与高管协商一致,由股东任命高管进入董事会。文章核心价值在于提醒企业认清干股的法律局限,避免对工商登记和股东权利的误解,强调通过严谨的书面协议(如分红权委托协议、股权代持协议等)保障各方利益,降低法律风险。

法律桥网友hljyx_001咨询:我们新成立一个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以资金出资,但股份中有25%分配给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即所谓干股。请问:1、这些干股如何以法律形式确定其所有权?2、公司股权结构如何构成?股东构成怎么写?3、公司董事会怎样产生?谢谢!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我国公司法并不承认所谓“干股”,也就是说该干股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股份,而是股东对其股权的某种权能(分红权)的一种让渡,其法律形式表现在协议书上,也就是说需要股东通过协议书的形式来对“干股”进行约定;由于法律上并不承认“干股”的股权属性,也就是说不能在工商局进行“干股”的登记,也不存在股权结构变更或构成的问题,但是来源于合同约定的“干股”的权利仍受到法律的保护。

至于公司董事会成员问题,只能通过股东跟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协商,如果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成为公司的董事会的成员,由于公司只有一个股东,那么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通过该股东任命的形式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成为董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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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干股持有者能否成为董事会成员?

干股持有者能否成为董事会成员,取决于其是否具备担任董事的资格及公司治理结构安排。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可以是股东,也可以是非股东。因此,干股持有者即使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股东身份,只要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律禁止担任董事的情形(如因贪污、贿赂等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等),就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或唯一股东任命的方式成为董事。实务中,通常由股东与高管协商一致,由股东(或股东会)出具书面任命文件,将高管增选为董事会成员。但需注意:第一,干股协议本身并不自动赋予高管进入董事会的权利,必须另行通过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予以明确。第二,若公司仅有唯一股东,该股东可自行决定任命高管为董事,但应制作书面决定并签署,同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董事组成条款(若需要)。第三,高管成为董事后,其董事身份与干股权益相互独立:董事的职权(如参与决策、监督经营)来源于法律及公司章程,而干股分红权来源于协议。两者可能产生冲突,例如董事在表决涉及自身分红方案时,应遵循利益冲突回避规则。第四,若公司后续引入其他股东,原股东与干股持有者的协议可能影响新股东的权利,建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干股不随股权结构变化而自动调整,或由新股东书面确认。风险提示:干股持有者成为董事后,可能利用董事身份干扰公司决策,因此建议在协议中限制其表决权范围(如约定涉及干股分红条款变更时需经原股东同意),或通过公司章程明确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此外,若干股持有者同时担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还需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明确薪酬、任职期限、竞业限制等,避免与董事身份混同。争议焦点在于,当干股持有者因分红问题与股东发生纠纷时,其董事身份可能被股东利用职权罢免,故协议中可约定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解除其董事职务,或约定高额违约金作为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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