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chenyuewei请问:这份合伙合同合理吗?
合伙合同
合伙人: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 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_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____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
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③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④支付合伙债务;
⑤____________。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
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③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①合伙期届满;
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 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其他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伙人:____________
合伙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请问这份合同是否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才会生效,公司自行盖章有用吗?请这方面的专家请为我解答一下。以前签的合同是收益分红百分之十,合同是公司合伙人一起签定的,请问这份合同是否有效?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1、这份合同内容基本齐全,权责比较清晰,比较合理。但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详见下面第4点)。
2、一般来说只要合同没有约定报政府部门批准之日生效,那么合同应当自各方签订之日生效。上述合同的生效是无须经过工商机关的审批的,因为在登记成立企业的时候工商机关仅对该合同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并予以登记而不会对该合同进行审批,故此,合同中约定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生效实属不必。
3、合伙合同或者说股东协议,均由各合伙人或股东自行约定,只要是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之处便是有效的,故此上述提到的合同是有效的。
4、需要注意的地方
(1)各合伙人投入到企业中的财产将属于企业所有,企业经营之后原来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又增加或减少的可能,当企业散伙时,各合伙人按照比例分配财产即可,故此,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以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返还出资”实属不必。
(2)合伙合同中没有约定表决权的行使,一般来说采取合伙人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是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合同中另外约定表决办法。
(3)合伙合同没有约定对合伙负责人的撤销机制。第八条规定的“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是无法实施的,因为违反该禁止行为的人也是“全体合伙人”之一!
(4)合伙合同没有约定会计、出纳的安排、财务账册的保管及银行账户的监管等财务制度,对年度分红或者一定时期的分红制度等也没有约定。
5、要注意:合伙人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企业的债务应当先有企业的财产偿还,如果不足清偿的,则企业的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合伙人要求偿还债务(可要求该合伙人用合伙企业以外拥有的所有的财产来偿还),在偿还了债务之后,各合伙人之间按照出资比例对债务进行内部的分担。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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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合伙合同是否需要工商批准才生效?
合伙合同不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才能生效。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并签字盖章时即成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实践中,合伙合同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内部协议,工商登记机关在办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时,仅对合同进行形式审查(如审查合伙人身份、出资额等基本信息是否符合登记要求),并不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实质性审批。因此,合同中约定“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属于法律认识错误,该条款可能导致合同生效时间不确定,甚至引发纠纷。正确的做法是约定“自全体合伙人签字之日生效”,并在签署后及时办理工商登记以取得对外公示效力。对于已签署但未登记的分红10%合同,只要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不得约定保底收益、不得违法分配),该合同在合伙人之间依然有效,但对外部债权人而言,未经登记的合伙关系可能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实务操作中,建议合伙人明确合同生效条款,避免依赖不存在的“批准”程序,并尽快完成工商登记以降低风险。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合伙制度最核心的法律风险。具体而言,当合伙企业对外发生债务时,债权人首先有权要求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如果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或部分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包括家庭财产,但需注意区分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超出其出资份额的清偿责任,而不受内部出资比例的限制。例如,甲、乙、丙三人合伙,乙出资20万元,丙出资10万元,甲未出资但负责管理,若企业债务100万元且企业财产仅30万元,则债权人可要求甲个人承担剩余70万元,甲清偿后有权向乙、丙按内部比例追偿。这一规则意味着合伙人个人财产与合伙债务高度绑定,风险极大。在实务中,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合伙人能否通过内部协议排除对外连带责任(不能,内部协议仅约束合伙人之间,对债权人无效);退伙后是否仍需承担退伙前产生的债务(是,退伙人仍需对退伙前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例外(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但不得参与经营)。因此,合伙人在签署合同前应充分评估自身资产状况,并考虑是否通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来隔离风险。同时,建议合同明确约定内部追偿机制和债务分担比例,以减少后续纠纷。
合伙合同中的财产返还条款是否合理?
合伙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约定“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以及第九条第二款约定“返还出资”,这两个条款在法律实务中均存在重大缺陷,并不合理。首先,合伙期间各合伙人投入的财产一旦交付给合伙企业,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共有财产,而非仍属于个人所有。企业经营过程中,财产形态会发生变化(如现金转化为存货、设备、应收账款等),原始出资额与散伙时实际财产价值可能相差甚远。因此,约定“返还出资”意味着无论合伙盈亏,都要将原始出资额原物返还,这直接违反了合伙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本质。正确的做法是:散伙时先以合伙财产清偿债务,剩余财产按全体合伙人约定的比例(通常是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进行分配,而不是返还原始出资。其次,该条款易引发争议:若企业亏损,原始出资已部分消耗,强行要求返还将导致合伙人之间不公平;若企业盈利,原始出资可能已增值,仅返还原始出资会使未分配利润归属不清。实务操作中,建议合同修改为:“合伙终止时,经清算后,合伙财产在清偿债务后如有剩余,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另行约定的比例)分配;如有亏损,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担。”同时,明确清算程序、评估方法和时限,避免因条款模糊导致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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