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的股份是否受法律保护?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受赠股份的法律效力问题,结合实务给出明确解答。文章指出,公司以股份作为辞职条件,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赠与,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具备有效性。但受赠股份若要获得法律全面保护,核心前提是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使受赠人成为法律确认的股东。只有完成登记,股东才能享有分红权、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权等完整股东权益。文章同时提醒,股东身份未经登记则难以对抗公司及第三人,权益实现存在障碍。本文对涉及股权赠与、以股换条件的商业安排具有实务参考价值,强调了登记确权在股权保护中的关键作用。

杨律师,您好!

我原系一国家单位干部。95年与一公司达成协议,辞职出来创办股份制公司,对方以给我12%的股份作为我辞职的物质条件。请问这12%的股份是否受法律保护?是否可分取红利?如果公司转卖我是否可以优先购买或保留我的股份不变?

                       陆法珍
 

陆小姐:

您好!该公司以给您股份作为您从原单位辞职的物质条件,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可以定性为赠与,这是法律并不禁止的。但是,您的股份若要受到法律保护,必须依法向工商部门登记,即必须在法律上确认您的股东身份。若如此即可享有股东应该享有的任何权利,包括分红权以及优先受让其他股东的股份的权利。同时,您可依法决定是否转让您的股份。

                         杨春宝 律师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赠送的股份是否受法律保护?”,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赠送的股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赠送股份在法律上属于股权赠与行为,其效力需结合赠与合同的一般规则判断。只要赠与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该赠与即为有效。例如,公司以给予个人股份作为其辞职改制条件,本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法律并不禁止。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股权赠与不同于普通动产赠与,其生效不仅依赖于赠与合意,还涉及公司内部程序与外部登记。如果公司未召开股东会形成有效决议,或未依法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则受赠人可能无法实际取得股东资格。此外,若赠与的股份属于国有股权或涉及特殊行业,还需遵守国有资产管理、行业准入等特别规定。实务中,仅凭一纸赠送协议不足以确保权益,还须完成法律要求的登记确认程序。因此,受赠人应当要求公司及出让方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保存好赠与协议、股东会决议等原始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主张权利。

如何确保受赠股份受到法律保护?

确保受赠股份受到法律保护的核心在于完成法定的股权变更登记程序。具体而言,受赠人应当与赠与方签订书面的股权赠与协议,明确赠与股份的数量、比例、附带条件及双方权利义务;随后由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同意股权赠与的股东会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名录;接着向公司登记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将受赠人记载于工商登记信息中。只有完成工商登记,受赠人的股东身份才具有对外公示效力,能够对抗公司、其他股东及善意第三人。若仅在公司内部股东名册中记载而未办理工商登记,则受赠人虽然对公司内部可主张权利,但若股权被转让给第三方或公司发生债务纠纷,受赠人可能面临权利落空的风险。此外,受赠人还应要求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或股权证,并定期查阅公司股东名册确认自身记载无误。实务中,若赠与附有义务,如受赠人需从原单位辞职,建议在协议中明确赠与行为的已完成状态,避免赠与方以条件未成就为由撤销赠与。总之,登记确权是受赠股份受法律保护的基石,受赠人务必及时、规范地完成全部法律程序。

完成登记后的受赠股东享有哪些权利?

完成工商登记后,受赠股东即取得法律上的股东资格,享有与普通股东同等的完整权利。首先是资产收益权,主要表现为分红权,即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或公司章程约定分取公司利润。公司盈利并作出分红决议后,股东有权按持有股份比例获得红利。其次是参与重大决策权,包括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发表意见并投票。再次是股东知情权,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并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此外,在公司新增资本或转让股权时,股东还享有优先认购权和优先购买权。具体而言,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现有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现有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若公司因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事项而解散或清算,股东有权在公司剩余财产中按出资比例获得分配。同时,股东有权依法转让自己持有的股份,但需遵守公司章程及法律关于转让限制的规定。受赠股东行使上述权利时,应当注意权利行使的程序和期限,例如股东会通知期限、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等,避免因程序瑕疵而丧失权利。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bridge.net/。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