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日前接受美国《华尔街日报》记者的采访,就中国信息产业部新近出台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的法律适用、外商投资中国电信领域通常的模式、域名授权及商标授权和外商直接投资及外资并购的关系、通知对于外商投资中国增值电信业务可能产生的影响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并发表了相关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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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有哪些常见模式?
根据中国现行外资准入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的常见模式主要包括四种。其一是直接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由外国投资者与境内合作方共同出资,按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要求申请相应资质,该模式需满足外商投资比例限制和经营许可条件。其二是通过可变利益实体架构,即境外上市主体通过一系列协议安排控制境内持牌公司,但该模式在增值电信领域面临日趋严格的监管审查。其三是通过与境内持牌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包括技术合作、系统集成或平台外包,但若合作内容实质构成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则仍可能被认定为应取得许可证。其四是依托域名、商标等知识产权授权,由境内企业运营业务,但若授权安排实质是外资通过控制域名或商标实现收益和控制,监管机关可能穿透认定其为外商投资行为。实务中,选择何种模式需综合考虑业务类型、外资比例、许可条件、税务成本及退出机制。常见争议焦点在于,某些企业将域名或商标授权给境内关联公司,并约定境内公司利润以许可费形式转移至境外,这种安排若缺乏真实商业实质,容易被认定为规避外资准入。监管机关会结合人员任命、决策机制、收益归属、服务器和用户数据管理等因素判断实际控制权归属。因此,企业不应仅依赖形式上的股权或授权文件,而应确保实际运营结构、财务安排和决策流程均符合外资准入规则。对于已存续的存量项目,还需关注新规实行后的整改要求,及时调整股权比例或授权模式,避免因违规被吊销许可证或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域名和商标授权与外商直接投资有何关系?
域名和商标授权本质上属于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行为,与外商直接投资分属不同法律概念。外商直接投资通常指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企业、收购股权或资产等方式,取得境内企业的控制权或参与经营管理,并承担经营风险、获取投资收益。而域名和商标授权则是权利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被许可人支付许可费后可使用特定标识或网络地址。然而在增值电信业务领域,域名和商标授权往往成为外商投资架构中的关键环节。部分境外投资者不持有境内公司股权,而是持有核心域名或商标,再授权给境内运营公司使用,并通过许可费方式转移利润。这种安排看似属于正常的民事合同,但若授权条款赋予境外权利人对境内公司经营活动的实质控制权,例如有权决定业务方向、指定域名指向的服务器、单方终止授权导致业务中断等,则监管机关可能认定境外投资者通过授权形成了对境内经营行为的间接控制,进而视为变相的外商投资。实践中已有案例显示,仅将域名或商标授权给境内公司,但未按照外商投资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在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时会被要求补充说明授权安排的真实目的。此外,授权合同中关于许可费的计算方式若与经营收入直接挂钩,并约定最低保证金额,也可能被识别为投资收益而非单纯的许可对价。因此,企业在设计投资架构时,应当清晰区分真正的知识产权许可与隐性的股权控制。若最终目的是获得电信经营收益,则规范做法是直接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手续,使股权结构透明化。若确实存在独立的授权需求,则应确保授权价格公允、授权范围有限、决策权仍保留在境内公司,并保留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商业合理性。否则,一旦被认定为以授权之名行投资之实,将面临行政处罚、许可受阻甚至业务停摆的风险。
新通知对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有何实际影响?
新通知的出台,对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产生了多方面的实际影响。首先,在准入审查层面,监管部门进一步强化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查原则,要求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时,不仅审查直接的股权结构,还需穿透核查与外商投资相关的协议安排、授权关系及实际控制路径。这意味着以往通过域名或商标授权掩盖外资身份的架构将难以通过审批。其次,在存量业务合规方面,已经开展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要重新评估自身架构是否满足新规要求,特别是那些由境外主体持有域名或商标、境内公司仅作为持牌壳主体的模式,可能需要在过渡期内完成整改,例如将域名和商标转让至境内实体,或调整授权合同中的控制性条款。第三,在市场准入条件方面,通知重申了增值电信业务对外资的持股比例限制,不同业务类别适用的比例上限不同,企业必须据此调整投资比例。第四,在实务操作层面,新通知导致监管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审查更加严格,不仅要求提供完整的股权结构图,还要求说明实际出资来源、运营决策机制和收益分配方式。因此,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准备更详尽的法律意见书和可行性报告,合规成本明显上升。第五,对跨境并购活动而言,收购境内增值电信企业时,尽职调查的范围扩展至所有关联合同和授权安排,收购方需特别关注目标公司是否存在规避外资限制的瑕疵架构,否则可能因收购标的资质不合规而无法实现经营目的。第六,新通知还建立了与相关部门的联动监管机制,在业务许可、网络接入、域名解析等环节协同核查,增加了违规行为被发现的概率。综合来看,新通知显著提高了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的门槛和透明度要求,促使企业回归合法的外商投资路径。企业应尽快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合规体检,梳理全部合同和授权链条,根据业务特点选择合规的投资模式,并关注后续监管细则的出台。对于处于观望期的境外投资者,需结合自身业务类型和全国与自贸区不同的开放政策,谨慎设计投资方案,避免因架构不合规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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