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Jcfy咨询:请教各位高手:破产企业在被宣告破产前,其原来所享有的债权,有诉讼时效吗?具体案情是:
1996年,个体户A向某国有企业B赊购洗衣粉一车,价值2万元。此后,B企业从未以任何方式向A催要过。2004年,B企业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按清算组提供的帐目,要求A清偿拖欠的货款。A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认为,企业宣告破产,以前该企业享有的所有债权就没有时效之说了,这样做,是出于保护破产企业权利的考虑。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司法解释第七十四条来说明。我与法院对该条的理解不一致,认为既使是破产企业、破产程序,也应当遵守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则。不能因为破产的,就什么都有理了。
据我了解,这种情况还不是发生在一地的一家法院,我见过至少两家法院对十多起破产案持这种观点。请各位高手发表一下意见,谢谢!
上海杨春宝律师解答:74条是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与已经丧失时效没有关系。
Jcfy咨询:听杨律师这么说,那还是有时效之说啊。
法律桥网友苏慕村解答:诉讼时效之利益,乃法律为了惩治那些睡在权利上的人,是债务人享有的法定利益,非经法定事由,不得剥夺之,故法院的说法是无理的,没有法律依据的。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企业破产了,其所享有的对外债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了吗?”,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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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企业破产重整有哪些法律程序?
破产重整程序:1)向法院申请重整;2)指定管理人;3)制定重整计划;4)债权人会议表决;5)法院批准执行。重整期间债务人可继续经营,但受管理人监督。
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哪些事项?
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包括:1)股东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可不按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和分红权(依据《公司法》第34条);2)股权转让规则——可排除或限制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权利;3)股东会职权和议事规则——可调整股东会表决权比例(非简单多数决)、增加股东会职权;4)董事会组成和职权——可设置特别事项的董事会表决机制;5)法定代表人——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6)股东退出机制——可约定股权回购的条件和价格确定方式。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建议由专业律师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制设计。
公司治理机构如何设置?
公司治理机构的设置需考虑公司规模和股东结构:1)股东会——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重大事项;2)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有限责任公司可设3-13名董事;3)监事会(或监事)——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董事和高管的履职行为,检查公司财务;4)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建议在章程中明确各机构的职权边界和议事规则,避免出现权力真空或权力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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