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迷途羔羊咨询:我是一家有限公司的小股东,公司01年前注册资本300万元,01年因工程需要购置100万元设备,由于缺乏资金,大股东通过抵押自己的房产向银行贷款购置设备,将该部分设备作为大股东个人名义以实物形式(记作虚股)投资于本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也因此增加至400万元(已通过工商办理变更登记),但前提条件是:
1、公司要担保:万一该100万投资失败,公司承担责任。
2、公司负责还贷该100万元,还贷期为三年。
该行为通过董事会决议后实施了,据了解:01年起公司每月虚开劳务人工费提现金存入大股东私人帐户,以让大股东还贷。目前公司净资产420万元。
问题1:未经过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增资决议是否合法?有些股东到目前还不知道有这回事。
问题2:既然是公司拿钱还贷,为什么计入大股东个人股份(虚股)?大股东是否涉嫌抽逃出资?
问题3:小股东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问题1:从法律上说增资应当要有股东会作出决议方能有效,但是如果大股东是控股超过2/3,那么也可以合法操作,因为即使小股东反对,大股东坚持的话,还是可以作出一个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来解决这个问题的,至于当时可能没有召开股东会,这可能涉及到程序违法的问题,而当时的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这个问题可以诉诸法律,这在法律上比较难解决。
问题2:为了解决此问题,考虑到上述增资已经办理了工商登记,可以认定这次增资有效。那么,既然增资有效,也就是大股东将设备投入公司是作为出资,增加了股权比例,而不是借钱给公司由公司购买设备(或者将设备卖给公司由公司还钱),因此大股东享有的只是股东权利而不是债权,其所从公司虚开劳务费作为还贷属于非法所得!
问题3:由于此事件发生在新修订的公司法颁布以前,在本案中小股东并没有权利起诉大股东,只能用公司的名义起诉大股东要求退还所套取的还贷款项。可是,公司是由大股东操纵,小股东要想用公司的名义来起诉,难度是非常大的。现在解决的方法是,新修订的公司法颁布了,最高院将会作出司法解释,可能会对新公司法颁布之前的发生的事情如何处理作出指导意见,那时应该可以以小股东个人的名义直接起诉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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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题
大股东控股超2/3时,仅凭董事会决议增资是否合法?
仅凭董事会决议增资程序违法,但大股东持股超2/3可补开股东会决议追认。原公司法第35条规定增资须股东会决议,董事会无权决定。本案大股东抵押房产贷款100万购设备作价入股,注册资本由300万增至400万,虽已办工商变更,但未经股东会决议存在程序瑕疵。小股东可主张程序违法,但大股东控股优势下可补正程序。
公司以虚开人工费方式偿还大股东贷款,大股东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公司代偿大股东个人贷款100万并计入其股份,实质上大股东未实际出资,涉嫌抽逃出资。新公司法第54条禁止股东抽逃出资,本案大股东以抵押贷款购设备入股,约定公司担保且负责还贷三年,公司通过虚开劳务费月度转账还贷,大股东实际未投入自有资金。现公司净资产420万,大股东持有100万虚股权益,小股东可请求确认该部分出资无效或追责。
不知情小股东如何维权保护自身股权利益?
小股东可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查账,并主张确认增资决议无效或大股东抽逃出资责任。建议先行书面行使知情权审阅财务账簿(公司法第33条),固定虚开人工费转账证据;再以程序违法为由起诉确认董事会增资决议无效,或以大股东抽逃出资为由要求其补足出资并赔偿损失;必要时申请公司解散(公司法第238条)保护少数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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