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lwf95020咨询:我单位于2004年从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设计单位。改制时个人出资根据个人持股比例再乘以优惠7折,总股本750万,例如2.5%当时出资为750万×2.5%×0.7=13.125万。改制时我与单位签订了五年劳动合同,但现要辞职离开,请问我能拿回13.125万还是750万×2.5%=18.75万?
改制后单位从任意公积金中提取了50万进入股本,现总股本800万,因未分配利润较多,现分配利润后净资产1400万。
单位股权管理办法上写明未到劳动合同期限辞职的其股票的按当初750万乘出资比例乘优惠7折与上一年度末净资产之低值返还,由公司工会代收购,问“750万乘出资比例乘优惠7折”中7折有法律依据吗?我能否拿到18.75万。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1)7折的问题:国家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资产折股比例不得低于65%,单位在改制折股时的7折的说法是可行的,没有违规;
(2)关于辞职与退股的问题:辞职不等于退股,辞职仅是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而您的股东关系并不因此而终止,只要您不同意,公司不可以将您的股份回购,您依然是股东,单位股权管理办法所写明的职工辞职退还股权的说法不妥;
(3)公司如何回购的问题:假若您打算将股份退回公司,那么公司应当支付的对价应当是公司净资产乘以您的股权份额,如果按照上一年度净资产1400万计算,那么您应得的价款应当是1400万×2.5%=35万(由于价款应当以退股时的公司净资产计算,计算基数的具体数额可能不止1400万或者低于1400万)。单位股权管理办法所写明的计算价款的方法也不妥。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lwf95020再咨询:单位股权管理办法所写明的计算价款的方法也不妥?如果公司执意按股权管理办法计算,是否可以要求仲裁,胜诉的把握有几成?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再解答:烦请解释一下股权管理办法规定的“按当初750万乘出资比例乘优惠7折与上一年度末净资产之低值返还”的含义。
lwf95020再咨询: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750万,我的股份2.5%,根据事业单位改制优惠办法,自然人入股可打7折,这样750万×2.5%×0.7=13.125万元,我出资13.125万元,拥有750万×2.5%=18.75万股。股权管理办法上本条的意思是实际出资13.125万元与上一年度末净资产1400万×2.5%×0.7=24.5万元,哪个低就按哪个转让。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再解答:我上面提到就应当如何确定股权交易价格的问题,按照现行公司法的精神,应当是按照退股时公司的净资产作为基数来进行计算(实际操作中也有按照上一年度的公司净资产进行计算),所以贵公司所制定的计算退股的价格的方法不妥。
至于如果贵公司执意按照其方法计算,若你提起诉讼,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大的问题,则需要查看贵公司章程的规定。看公司的章程是否跟股权管理规定相一致,如果不一致,则应当以公司章程为准进行计算,打官司可以以此为突破口;如果一致,则胜诉的可能性不大,因为:由于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共同制定的文件,对于公司、股东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假设该章程的规定跟公司法的规定不完全相符,但对于退股的价格应当如何确定,公司法并没有规定强制性的标准,故此,现实中,即使公司规定的退股的价格计算方法不妥,但是如果规定在公司的章程中,则是有效的。
现实中,因职工股东退股引发的纠纷比较多,多是公司规定的股权管理办法或者职工持股会章程与现行公司法不相符而引发的争议,像本案的情况也常有发生,胜败参半、各种结果都有。就本案而言,也可以考虑在辞职之前先行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看能否取得一个更高一点的价格(如果公司对股权转让的价格没有规定或者跟退股的规定不一样的话)。
lwf95020再咨询:虽然公司章程中没有这部分内容,但公司章程及股权管理办法都是同时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看来是没戏了。还想问一下,2004年公司成立时为750万注册资本,年底公司利润合计500万,除200万用于分红外,其余转为法定公益金及任意公积金,后又经股东会,把50万任意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这样注册资本为800万。问我有可能拿到800万×2.5%×0.7=14万?另外单位改制前为降低总盘子,预留了一笔职工养老金,能否要求拿到?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再解答:
1、由于贵公司通过股东大会通过了股权管理办法,而该办法规定的退股的价格计算方法跟公司的注册资本并没有关系(实际上按照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也跟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关系),故此,您所咨询的是否可以按照800万为基数来计算的问题,答案是否定的。
2、职工养老金由企业跟职工各自承担部分而组成,你可以到社保局查您的账户,核实单位是否已经按照规定的数额进行缴纳(在2006年1月1日之前单位应当按照您的月工资的3%给您缴纳并划入您的个人账户,职工按照工资的8%缴纳),如果没有,则你可以要求单位补缴应缴的部分以及承担滞纳金,至于单位预留的那笔职工养老金,你不能直接向单位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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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辞职后职工股东资格是否自动丧失?公司能否强制回购股份?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时,对职工入股给予七折优惠,其法律基础源于国有企业改制中关于国有资产折股比例的规定。根据相关改制政策,国有资产折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五,即允许存在一定折价空间。七折意味着折股比例为百分之七十,高于法定下限,因此该优惠措施在改制程序合法、经有权部门批准且不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具有合规性。实务操作中,优惠折股通常体现为对职工历史贡献的补偿,但需注意折股后的注册资本、股权比例与实际出资额之间的对应关系。职工在按七折出资后,其记名股份往往按未打折前的金额计算,由此形成实际出资与名义股权之间的差额。该差额并非无偿赠与,而是改制政策下的对价安排。职工应当明确,七折优惠仅影响出资时的成本,并不直接决定未来退股时的计价基础。退股价格应当依据公司净资产及股权比例另行计算,不能简单套用原始出资额。若公司内部规定以打折后的出资额作为退股基数,则可能混淆出资成本与股权价值,职工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提出异议,但需结合章程及股权管理办法的具体条款综合判断其效力。
退股价格如何计算?章程或股权管理办法与法律精神冲突时怎么办?
辞职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其法律后果是劳动关系终止,但并不直接导致股东资格消灭。股东资格基于出资或股权取得,属于公司法上的民事权利,与劳动关系相互独立。公司以职工离职为由强制其转让股份,本质上属于公司或股东会通过内部规定对股东权利进行处分,该处分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或章程依据。根据公司法精神,公司不得随意回购股东股权,除非符合法定情形或章程、股东协议另有约定。实务中,许多改制企业制定的股权管理办法或职工持股会章程规定,职工离职时须将所持股份按特定价格转让给工会或其他股东。此类规定在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其法律性质属于股东之间的契约安排。因此,辞职后股东资格并不自动丧失,但若公司规章制度经合法程序通过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司可以依据该制度启动回购程序。职工若不同意回购价格或回购条件,应当先行审查相关规定是否与公司章程冲突、是否经过合法表决程序、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情形。如果规定明显剥夺股东基本权益,或与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原则相悖,职工可通过诉讼主张该条款无效。但需注意,司法实践对股东间自治协议总体持尊重态度,除非存在欺诈、胁迫或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否则法院一般会认可章程及管理办法的效力。
能否按注册资本800万乘以持股比例计算退股款?
退股价格的确定是股权回购争议的核心。公司法精神下,股权价值应当反映股东在公司中的财产权益,通常以退股时公司的净资产为基数,乘以股东所持股权比例得出。例如公司净资产为一千四百万元,股东持股百分之二点五,则理论退股价款为三十五万元。这一计算方式符合股权作为财产权的本质,也与会计上所有者权益的归属原则一致。但法律并未规定退股价格必须采用净资产标准,尤其在有限责任公司或改制企业中,股东可以通过章程或股东协议自行约定计价方式。因此,当股权管理办法规定按原始出资额打折与上一年度净资产孰低计算时,该规定属于股东意思自治范畴。如果该办法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与章程内容一致,则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通常会认定其有效。然而,如果办法与公司章程不一致,则应当优先适用章程。章程是公司的根本性文件,其修改程序更为严格,效力层级原则上高于一般管理办法。在维权时,职工股东首先应当调阅公司章程和股权管理办法,逐条比对退股条件、价格计算方式及程序要求。若发现办法超越章程授权或与之矛盾,可主张该条款对本人不产生效力。若章程本身也规定了类似不利条款,则职工诉讼胜诉可能性较低,但仍可尝试从程序瑕疵、显失公平等角度挑战。此外,职工可以在辞职前主动寻找受让方,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外部第三人,避免被动接受回购价格。需要注意的是,预留的职工养老金属于社保统筹范畴,不能作为退股价值的一部分,职工只能通过社保机构核实单位是否足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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