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联营纠纷如何处理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一起联营纠纷,分析联营性质对责任承担的影响。联营分法人型与合伙型,法人型需组成新经济实体并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合伙型则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按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承担责任。案件中甲方以房屋入股,乙方以装修设备及流动资金入股,甲方不参与经营并收取固定利润。甲方后资产置换给丙方且未通知乙方。若为合伙型,丙方不能替代甲方,联营关系在甲方出让资产时终止,乙方损失应向甲方主张;若为法人型,甲方无权擅自转让房产和股权;若未经工商登记,则可能名为联营实为租赁。实务中应审查工商登记与合同约定,明确联营性质及退出责任。

问:

云海公司(乙方)于1999年8月15日与市人印厂(甲方)签订海天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乙方经理)联营合同,甲方以房屋320平方米入股,乙方以对该房屋的装修及音响、空调等设备和流动资金入股,因娱乐场所经营的特殊性,双方协商,甲方不参与经营,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8万元利润,甲方由于自身经营情况恶化,于2001年1月18日,将其所有资产(其中含投入娱乐公司的房产)包括债权债务与建新房地产开发公司(丙方)以3600万元进行资产置换,并注明由丙方取得了娱乐公司原甲方的股份(未通知乙方)。在2001年8月15日,经丙方建议由甲乙双方签订解除联营合同,由丙方与乙方签订联营合同。但在甲乙方签订解除联营合同后,丙方却只愿与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对此,乙方认为不妥,因此造成纠纷。2001年10月15日,丙方以乙方不履行租赁义务为由将乙方告上法庭。乙方认为:甲方投入的房产已属娱乐公司资产,甲方只持有股权而无权单方面处理娱乐公司资产:2001年8月15日甲乙方签订解除联营合同时,乙方并不知道甲方已失去娱乐公司的股东地位(甲方股权已随资产置换转移给丙方),其签订的解除联营合同无效,娱乐公司的股东应为乙方和丙方,联营关系依然存在。

丙方和乙方的联营关系是否存在?如要解除联营合同,丙方是否应赔偿乙方损失。

答:

根据法律规定,联营有法人型联营和合伙型联营两种。《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从您的描述来看,根据甲乙之间的约定,似乎应属合伙型联营。但究竟属于何种联营还得看是否经工商登记以及联营合同是如何约定的。若属合伙型联营,根据合伙的基本精神,并不存在股权转让的问题,也就是说丙方无法替代甲方,不能继承甲方的权利义务。你们的合伙联营关系在甲方出让其资产时即已终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而中途退出联营的,退出方应当赔偿由此给联营体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故乙方的损失应当向甲方主张。如果是法人型联营,则甲方无权转让房产,也无权擅自转让其在娱乐公司的股权,丙方不能对乙方主张任何权利。

从另一角度看,如果该联营体未经工商登记,则该合同可以理解为名为联营,实为租赁,也就是丙方的主张。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在甲方擅自出售房屋后,乙方只有主张租赁的权利,而没有要求联营的权利。然而,丙方显然已经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剥夺了乙方的租赁权,因为甲乙两方已经解除了联营合同(租赁合同)。(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丙方与乙方之间联营关系是否存在?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联营分为法人型与合伙型。法人型联营要求联营各方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并依法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合伙型联营则是各方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由各方按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或协议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判断丙方能否成为联营主体,核心在于原甲乙联营的性质以及丙方是否通过合法方式承继了甲方的联营地位。合伙型联营中不存在股权转让问题,联营主体具有人身信赖属性,第三方不能当然替代原联营方;法人型联营中则涉及股东资格与公司独立财产,股权转让和房产处分均受法律限制。【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中的情况是,甲方以房屋入股,乙方以装修及音响、空调等设备和流动资金入股,甲方不参与经营,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8万元利润。甲方后因自身经营恶化,将包括投入娱乐公司房产在内的资产、债权债务与丙方进行资产置换,并注明由丙方取得娱乐公司原甲方股份,但未通知乙方。此后甲乙双方签订解除联营合同,丙方却只愿与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乙方认为甲方投入房产已属娱乐公司资产,甲方只持有股权而无权单方面处理娱乐公司资产,且签订解除合同时不知甲方已失去股东地位,故解除合同无效,联营关系仍存在于乙方与丙方之间。若原联营为合伙型,则丙方不能继承甲方权利义务,丙方与乙方之间不存在有效的联营关系;若为法人型,甲方擅自转让房产和股权,丙方不能对乙方主张任何权利;若未经工商登记,则可能名为联营实为租赁。【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处理此类纠纷,应首先调取工商登记资料,审查联营合同是否约定成立新法人、是否办理核准登记,以确定联营性质。若为合伙型,丙方主张联营权利缺乏依据,乙方应审查甲方退出是否经过全体联营方同意、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并据此向甲方主张退出赔偿。若为法人型,应审查公司股东名册、股权变更登记及房产处分程序,判断甲方转让行为是否有效。若联营未经登记,则应按租赁关系处理,乙方只能依据租赁合同主张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效力的规则,但若甲乙已解除联营合同即租赁合同,乙方租赁权可能已经丧失。实务中还应关注丙方是否以有效措施实际剥夺乙方经营场所,以及解除合同是否存在欺诈或重大误解,及时固定证据、明确责任主体。

解除联营合同后乙方损失应向谁主张?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联营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取决于联营性质、退出方式以及退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伙型联营中,联营方中途退出应遵守合伙规则和合同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条件而中途退出联营的,退出方应当赔偿由此给联营体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法人型联营中,股东转让股权或公司处分财产应遵循公司独立财产和股权转让规则,擅自处分可能构成侵权或违约,责任主体为实施不当行为的股东或公司。若名为联营实为租赁,则解除的是租赁合同,损失赔偿应依据租赁合同约定和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效力的规则处理。【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显示,甲方因自身经营情况恶化,将其所有资产包括投入娱乐公司的房产,连同债权债务与丙方以3600万元进行资产置换,并注明由丙方取得娱乐公司原甲方股份,但未通知乙方。随后经丙方建议,甲乙双方签订解除联营合同,但丙方只愿与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此引发纠纷。丙方以乙方不履行租赁义务为由起诉。乙方认为甲方投入房产已属娱乐公司资产,甲方只持有股权而无权单方面处理公司资产;签订解除合同时乙方不知甲方已失去股东地位,故解除合同无效。若联营为合伙型,则甲方出让资产时联营关系即已终止,丙方不能替代甲方,乙方损失应向甲方主张。若为法人型,甲方无权转让房产和擅自转让股权,丙方不能向乙方主张权利。若未经工商登记,则甲乙解除的是租赁合同,乙方仅能主张租赁权,且该权利已被解除行为剥夺。【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乙方主张损失时,应先确定联营性质。若是合伙型联营,应将甲方列为赔偿主体,重点证明甲方中途退出不符合约定,并计算实际经济损失,如装修、设备投入、停业损失、预期利润等。若是法人型联营,应审查甲方处分房产和股权的效力,向甲方主张违约或侵权责任,而非向丙方主张联营关系。若名为联营实为租赁,应审查解除合同是否自愿、是否存在欺诈或重大误解,以及丙方是否已有效剥夺乙方租赁权。诉讼中应围绕责任主体、损失范围、因果关系举证,避免仅向丙方主张联营赔偿而主体错误。同时注意诉讼时效与证据保存,包括联营合同、资产置换文件、解除合同通知、工商登记资料、付款凭证及经营投入凭证。

未经工商登记的联营纠纷如何处理?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联营合同若未组成新的经济实体、不具备法人条件,也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则可能被认定为合伙型联营;但在具体案件中,若一方仅提供经营场所并收取固定利润,不参与经营,不承担经营风险,则合同可能被理解为名为联营实为租赁。租赁关系下,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但若原合同已被双方解除,则租赁权也随之消灭,承租人不能再依据原合同主张继续履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案中,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以房屋入股,乙方以装修及音响、空调等设备和流动资金入股,甲方不参与经营,乙方每年支付8万元利润。该约定具有固定收益、不参与经营、不承担风险的特征,若联营体未经工商登记,则与租赁关系高度相似。甲方后将房产等资产置换给丙方且未通知乙方,随后甲乙双方签订解除联营合同。丙方要求与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乙方拒绝后,丙方以乙方不履行租赁义务为由起诉。乙方则主张解除合同无效、联营关系仍存在于乙方与丙方之间。文章分析指出,若未经工商登记,该合同可理解为名为联营实为租赁,丙方主张租赁关系有依据;但由于甲乙已经解除联营合同即租赁合同,乙方租赁权可能已被有效剥夺。【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处理未经工商登记的联营纠纷,首先应审查合同实质是共同经营、共担风险,还是提供场所收取固定收益。若构成租赁,乙方应关注原租赁合同是否有效解除、解除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若解除行为无效,乙方可主张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或要求赔偿;若解除有效,则乙方应向甲方主张因提前解除造成的损失。若构成合伙型联营,乙方应证明丙方不能替代甲方,丙方无权以联营方身份要求乙方履行租赁义务。实务中应重点收集工商登记查询结果、联营合同、资产置换协议、解除合同文本、付款凭证、经营投入和损失凭证,明确请求权基础,避免将联营关系与租赁关系混同。法院通常根据合同实质内容而非名称认定法律关系,故当事人应在诉前完成法律关系定性,并据此选择被告和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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