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一纵三横路咨询:1、我公司是90年代改制而成的商贸有限公司,股权结构是2个法人股(国家股东和企业职工持股会),26个自然人股东。由于公司的效益和股东的分红一直是可以的,因此,这些年来,到龄退休的股东逐步增加,不采取相应措施,将出现在职的无股份,有股份的不在职现象,从企业的发展角度看,不利于企业的决策和发展。毕竟不是上市公司。
2、几年来,股东与企业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如有的股东在当初是企业的重要骨干力量,而现在则已经与企业关系恶化,辞职离开了公司;有的或从管理岗位下来成了普通员工;有的则因资源组合调至其他单位,等等。这些变化也影响到股东会的决策质量,至少是岗位变化将影响到他对公司整体情况的掌握和了解,无法作出较为完整或正确的判断。
3、个别股东长期以来一直不参加股东大会,但他却是公司下属子公司的经管者,我们能否实事求是地根据这种情况,对其自然人股东的身份作相应的转换,比如将其由自然人股东转为职工持股会的会员。
4、90年代公司改制后,研究出台了一个股份转让的办法,规定股东之间(包括持股会会员之间)在转让股份时,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告之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之后,可以股东(或会员)之间相到协商转(受)让,也可以委托公司代为确定受让股东(或会员)。但在实际过程中,公司却是事后才获知股东、会员自行转(受)让股份。如此,公司担心二个问题:一是股东、会员的实际转(受)让股份活动与工商变更章程、股东名册相脱节,是否会产生后遗症;二是可能有恶意收购股份的股东(或会员)。
综上所述,我们现在在考虑是否能根据新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说,重新修改章程,对以上现象作出规定:
1、对退休的股东,设想根据工作年限让股东继续持股若干年,然后按一定的溢价价格明确转让其他股东,至于溢出上年净资产收益率部分的价格额,考虑由公司支付转让人。或者考虑让退休股东持股至亡故止,章程作出规定亡故股东生前所持股权由公司收回,按上年净资产收益率换算出的股价额退还亡故继承者。
2、对辞职或离开公司的股东,是否可以设一个继续持股的年限(如根据公司工作的年限),到时强制(或自动)作为股份转让处理,如将该股东的股份金额打入银行卡保管,适当的时候退还其本人。
3、长期不参加会议的或岗位变动已不再适合参与决策的自然人股东,通过章程规定将其由自然人股东转为持股会会员。
4、如何有效防范恶意收购股份,同时又避免产生行政干预股份转让的情况,这个办法有没有?公司现在还没有很好的对策。
以上想法不知对否,但确实是公司经常要遇到的问题。还望马律师指点。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仔细看了你的帖子,我概要归纳一下看我的理解是否与你一致。主要问题是,现公司股东较分散,股东成员性质比较复杂不利于公司有效决策,股权转让行为不规范,容易对控股股东地位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贵公司有员工持股会这样一个“机构”,所以在解决问题时可能会有一定的变数,对于员工持股会问题法律一直处于一个模糊状态,即认可其存在但不对其法律地位定性,此问题在之前的帖子中也有过讨论。
如欲重新整合公司股权结构,进行股权转让和收购是一个可行的方案,但这里面牵涉到需出让方同意的问题,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间可以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如对外转让需半数以上股东同意,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法律对股权转让的例外规定可公司留下了一个自主决定的权利,但这个权利有多大,法律目前没有进一步的解释。
个人认为,贵公司的修改章程方案基本可行,但有两个前提,一需全体股东同意,二公司不能参与其间,法律对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有明确限制性规定,且目前只针对股份公司。对于第一点需稍作解释,因为贵公司的章程修正案其实已经对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进行了很大的限制,个人认为即使能通过控股股东的表决而三分之二通过,但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损害了其他股东的权益,“有可能”会被撤销。
在公司法的进一步司法解释没有出台前,其实对很多实务上的处理还缺乏程序性认定条件,如对二十条何为滥用股东权利侵害其他股东利益并没有明确限定,故对贵公司的方案提出两点前提以保障方案的顺利实施,当然这里面还牵涉到有关文件的具体落实问题,以上意见,供你参考。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修正一点:所谓“法律对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有明确限制性规定,且目前只针对股份公司”是指只有股份公司在特殊情况下可经股东会决议主动收购本公司股份,而有限责任公司需经满足条件的股东主动提出后方可以合理对价收购股权。之前的表达可能会引起歧义,敬请谅解。
一纵三横路咨询:尽管新公司对公司在股权转让上有了一定的松动,使企业的理论上具有了实事求是解决遇到的问题的可能,但是,一条不变的定律是股东从自身利益角度,当企业效益仍处上升势头时,咬住就是不愿转让,公司一点招法都没有。说到底,包括退休、辞职、调离等情况的股东,很大程度上已经对公司的发展决策起不到应有的作用,继续持有股权不转让,事实成为了“食利者”。包括我本人在内,尚若不能从制度上有效解决这个问题,持股不转让的现象也会在我身上发生,对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是一种制度的悲衰。
在您的提示下,我又学了一遍新公司法第二十条,有些懂又有些不懂,请问这一条今后有可能出台司法解释吗?涉及债权人的规定好理解,关键是涉及股东间的。比如:公司开股东大会,99%表决权表决通过了关于辞职股东必须在一段时间内转让所持的股份,但恰恰是那个投反对票1%表决权的股东属辞职范围,这是否可以说是99%表决权的股东是滥用了股东权利损害了辞职股东的利益?
我总的感觉还是以经济利益驱动为好,比如在股权转让受阻这一问题上,公司可以给出适当的高价,引导股东转让,或者是技术处理一下,使公司效益在低谷徘徊,引导股东抛股。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公司改制时是否制定了公司的股权管理办法或者持股会管理规定?一般的公司改制的时候都会规定一旦公司离职、退休都应当办理退股手续。涉及重新制定股权转让方法所涉及到的障碍,马律师已经作了精辟的论述。
谈到很多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管理以及持股会的问题,持股会经过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持股会可以制定有关办法吸收新的职工进入持股会,同时规定不参与股东会的职工的投票权将一律委托持股会行使,这样可以增加持股会的力量并借此实现公司的经营管理目标。
如何有效防范恶意收购股份的问题,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应当得到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通过,否则该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可以对此不认。但是对于私下的转让行为,则是无法避免的。
谈到如何“引导股东转让”股权的问题,提供一个方法供参考:公司的股东唯一都感兴趣的是公司的分红问题,如果只要公司持续的不分红或者制造公司经营困难被追讨债务的假象(例如:公布公司遇到的诉讼案件败诉的判决书),那么股东将会被“引导”转让股权或者要求公司回购股权(这个时候公司可以提出一个价格来进行“引导”)。可参照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我本来是想通过电子邮件与您探讨这个牵涉到策略运用的问题,既然辛巴哥哥已经点到这个问题,我也不妨说说我的看法,当然我们所说的都是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的方案。
公司股东的权益在公司法中给予了明确保障,包括决策权、分红权、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及相关知情权等。当然有些股东放弃部分权利如决策权等,法律也并不禁止,不因为其不参与经营就剥夺其股东身份。当然,公司在管理和决策中可能因此造成一定的障碍而需要加以排除,就如辛巴律师所说如何正确引导这些股东将是公司制定策略时所需考虑的,其实作为大股东来说,其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拥有许多先天的优势。包括可以增加注册资本,进一步稀释小股东的股权,当然如果公司为长远发展考虑决定不予分红的话,小股东也很难进行收益,大股东不必表现出急于收购的姿态,可以为小股东留下退出的通道,呵呵诸如此类,等等。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改制企业,股东众多,管理混乱,有什么办法可以收回股权?”,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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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章程能否限制退休或离职股东的股权转让?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以股东自愿为原则,但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规定,这为公司在特定情形下限制股权转让提供了法律空间。不过,股权属于股东基本财产权利,修改章程限制或强制转让股权,实质上是对股东权利的处分,应当取得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而不能仅凭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同时,公司回购自身股权受到严格限制,有限责任公司通常只能依据法定情形经股东请求后以合理价格收购股权。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文章咨询者所在公司为90年代改制的商贸公司,存在退休股东增多、辞职或岗位变动股东继续持股但不再参与决策的现象。公司拟修改章程,规定退休股东持股若干年后按溢价强制转让、离职股东限期退股、将不参加会议的股东转为持股会会员。律师分析认为该方案基本可行,但前提是需全体股东同意,且公司不能参与收购自已股份,否则通过控股股东表决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可能因损害其他股东权益而被法院撤销。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建议公司在制定股权管理规则时,区分退休、离职、调离等不同情形,设定合理的持股期限和转让价格,比如按上年净资产收益率溢价计算,由其他股东或持股会受让。修改章程前应与全体股东充分协商,取得书面同意文件,并保障异议股东的退出途径。不能简单以多数决强行剥夺股东身份,否则可能引发公司决议效力纠纷和损害赔偿诉讼。
员工持股会在股东众多情况下有何作用?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员工持股会是我国企业改制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组织,法律对其持认可但未明确法人地位的态度。员工持股会通常代表职工行使股东权利,集中会员的表决权,可以降低股东分散对公司决策的影响。持股会内部可以根据章程或管理办法规定会员资格的取得与退出,会员的投票权可以委托持股会统一行使。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文中咨询公司包含一个职工持股会法人股和多个自然人股东,股东人数较多且成分复杂,部分股东长期不参加股东会,却仍是公司下属子公司的经营者,导致决策质量下降。律师指出,持股会经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可以制定办法吸收新职工进入,同时规定不参与股东会决策的职工股东的投票权一律委托持股会行使,这样可以增强持股会的力量,有利于实现公司经营管理目标。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公司应充分利用持股会平台,完善持股会内部管理办法,明确会员入股、退股、转让的条件和程序,并将职工持股与劳动关系的存续适当挂钩。但同时要注意,持股会不能强制剥夺会员的股权收益权,对不参与决策的会员可以采取投票权集中托管方式,而不是直接取消其股东身份。此外,持股会作为法人股东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守公司法关于股东权利义务的一般规定,避免成为大股东实施侵害少数股东利益的工具。
如何防范股东私下转让股权和恶意收购?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不符合法定程序或章程规定的私下转让,公司可以不予认可,不办理变更登记。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是确认股权权属的重要依据,实际转让与登记脱节容易引发权属争议和重复处分风险。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文中公司虽然制定了股份转让办法,要求股东转让前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备案,但实践中股东和会员往往事后才告知,导致股份实际转让与工商变更、股东名册脱节。公司担心可能出现恶意收购股份的股东,影响控股地位。律师建议,可以依据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过半数同意规则,对未经程序的私下转让行为不予承认,同时通过公布公司诉讼败诉判决、持续不分红等手段制造经营压力,引导股东转让或请求公司回购,再由公司提出价格进行引导。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完善公司股权转让管理制度,在章程中明确股权转让的书面申请、内部审批、备案登记流程,并确定违反程序的转让效力。对于潜在恶意收购,可以采用以下措施:提高股权转让决议通过门槛;设置合理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保持分红政策的延续性,避免长期不分红引发小股东要求回购。但需注意,任何防范措施都不得损害股东知情权、分红权等法定权益,不得滥用控股地位恶意排挤小股东,否则同样可能构成滥用股东权利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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