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权退还基本股收回股东证吗?(2003)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公司单方将股东出资划分为基本股与效益股、退还基本股并收回股东证的行为进行法律分析。核心要点:股东出资比例在公司未增资或减资时保持不变,公司净资产变化仅影响股东权益的会计体现,不构成重新划分股权的依据。公司无权未经股东同意退还出资、收回股东证,亦无权将股东权益与劳动关系挂钩。股东权益源于出资,不因离职而丧失;除非股东间另有合法约定。文章为2003年实务解答,但法律原则至今适用,对中小企业股权管理具有参考价值。

问:

我公司注册资本50万,本人出资3万,占6%,有“股东证”为证.现公司资本已达200万,按理本人应占12万,而公司“规定”,将12万分为3万基本股和9万效益股,并要求本人接受公司退还的3万最初的股本(即所谓“基本股”)以收回股东证,另规定:本人一旦离开公司,不再享有效益股,请问这一系列操作是否有不合法之处?公司有权退还基本股收回股东证吗?公司有权宣布“不再享有效益股”吗?

答:

如果没有增资或者减资,股东的出资比例是不变的。如果公司的净资产增减,则股东权益随之增减,但这只有在股权转让或者公司清算时有意义,否则只是会计处理问题。因此,你所谓12万应指净资产,不存在划分为所谓基本股和效益股问题。你公司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且损害了股东权益。股东的权益基于出资而产生,它与劳动关系没有关系。

当然如果股东与股东之间在公司成立之时或者认购公司股份之时,另有合同约定在特定情况下转让股份,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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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股权与劳动关系是否必须绑定?

股权与劳动关系在法律原则上不必须绑定。股权来源于出资或合法受让,其性质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综合性权利,包括财产性权利(如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和身份性权利(如表决权、知情权),这些权利的存续以股东身份为前提,而非以是否在公司任职为前提。公司员工可以同时是股东,股东也可以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股权不会因为解除劳动关系而自动消灭。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通过有效协议明确约定股权与劳动关系挂钩时,才可能产生离职后需要转让或回购股权的法律后果。比如,一些有限责任公司为稳定核心团队,在股权激励协议中约定服务期未满离职须按约定价格回购股权,这种约定如果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公共利益,法院会尊重其效力。但公司不能利用控股地位或内部规定强行把股权与劳动关系绑定,更不能在没有事先约定或未取得股东同意的情况下,以股东离职为由宣布其丧失股权。如果发生此类纠纷,法院会重点审查是否存在有效的约定、约定是否明确以及是否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若无约定,法院应当保护股东的股权,认定离职不影响股权存续。因此,股东应当注意保存股权取得时的协议文件,明确是否包含劳动关系条件;而公司若要实施员工持股绑定,也应在事前通过合法协议进行安排,不得事后单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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