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Tttl咨询:ABC三家公司,B公司从C公司购买设备一套,作为A公司生产所使用。设备由A公司以投资方式出资,所有权归A公司。C在生产设备过程中,还出现过几次工程更改,已于2005年8月完成。现问题出现在BC两家公司就设备付款方面。
在合同中注明了,B于2005年11月支付给C全部货款的90%,如果A验收合格,把全部款项的最后10%付给B公司后,B才会付给C。但是,现在设备还存在某方面的问题,所以,C还没收到最终的10%。但是,现在B已经开始生产,并给A供货。期间,在备忘录中BC双方达成协议,在B得到A付给的工程改动款项后,马上付给C公司。90%货款按时支付,过期未付,将按每周1%的利息计算。(B于2006年2月支付了货款,但未付拖延付款而产生的利息。)在上述两点都满足的情况下,C可以为B重做某机器 (工程变动中的一套机器还存在暇疵)。现发生争议。
06年5月,B公司得到A公司支付的工程改动的费用。但是,B认为,不能付给C全部的工程费用款项,只能付已经合格的设备的款项,其中不包括上述提到的还存在问题的那套机器,要在机器完全合格后(即C重新制作),才会支付剩余的工程变动费用。但,C认为,工程变动的费用已经发生,而重做机器应该是由最后的10%货款控制的,而和工程变动款项无关。所以,B应该支付工程变动的全款。
问题1:C能不能追回全部工程变动的款项?
问题2:C认为,B没有按时完成备忘录中的条件,所以没有重新生产该机器,是否正确?
问题3:B可不可以利用分期支付工程变动的款项,来制约C重新生产那套存在暇疵的机器?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提问中提到的“工程变动款”与“机器存在暇疵”,工程变动款是用来支付因工程的改动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属于“工程款”的范畴。而机器存在暇疵则属于对方履行合同存在不恰当之处,属于“违约”的范畴,对方应当向你方支付违约金或者承担修理、退货等责任。现在存在的分歧是如何行使抗辩权的问题,主要看合同的约定了,有约定按照约定;如果没有约定,那么由于对方履行合同存在违约行为,你方可以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向对方主张“先履行抗辩权”。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定做机器,厂家提供的机器存在暇疵,买方是否可以以此为理由延迟支付工程变动款?”,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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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哪些事项?
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包括:1)股东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可不按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和分红权(依据《公司法》第34条);2)股权转让规则——可排除或限制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权利;3)股东会职权和议事规则——可调整股东会表决权比例(非简单多数决)、增加股东会职权;4)董事会组成和职权——可设置特别事项的董事会表决机制;5)法定代表人——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6)股东退出机制——可约定股权回购的条件和价格确定方式。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建议由专业律师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制设计。
公司治理机构如何设置?
公司治理机构的设置需考虑公司规模和股东结构:1)股东会——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重大事项;2)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有限责任公司可设3-13名董事;3)监事会(或监事)——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董事和高管的履职行为,检查公司财务;4)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建议在章程中明确各机构的职权边界和议事规则,避免出现权力真空或权力冲突。
公司控制权争夺如何处理?
公司控制权争夺的应对策略包括:1)章程防御——在公司章程中设置反收购条款(如分期分级董事会、绝对多数条款、股权锁定条款等);2)一致行动协议——股东之间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统一行使表决权;3)表决权委托——将表决权委托给信任的第三方行使;4)股权架构设计——通过有限合伙平台持股、AB股等架构保持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5)法律诉讼——如对方存在违法行为,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或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杨律师团队在公司控制权争议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可提供全方位的法律策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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