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做机器,厂家提供的机器存在暇疵,买方是否可以以此为理由延迟支付工程变动款?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设备定做合同中,厂家提供的机器存在瑕疵,买方是否可据此延迟支付工程变动款的问题展开分析。核心法律要点在于区分工程变动款(属于工程款范畴)与机器瑕疵(属于违约范畴),并探讨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文章通过具体案例指出,若合同未明确约定,买方可在对方先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实务价值在于提醒企业在合同履行中明确约定付款条件与瑕疵处理方式,避免因混合支付义务而引发争议。

法律桥网友Tttl咨询:ABC三家公司,B公司从C公司购买设备一套,作为A公司生产所使用。设备由A公司以投资方式出资,所有权归A公司。C在生产设备过程中,还出现过几次工程更改,已于2005年8月完成。现问题出现在BC两家公司就设备付款方面。

在合同中注明了,B于2005年11月支付给C全部货款的90%,如果A验收合格,把全部款项的最后10%付给B公司后,B才会付给C。但是,现在设备还存在某方面的问题,所以,C还没收到最终的10%。但是,现在B已经开始生产,并给A供货。期间,在备忘录中BC双方达成协议,在B得到A付给的工程改动款项后,马上付给C公司。90%货款按时支付,过期未付,将按每周1%的利息计算。(B于2006年2月支付了货款,但未付拖延付款而产生的利息。)在上述两点都满足的情况下,C可以为B重做某机器 (工程变动中的一套机器还存在暇疵)。现发生争议。

06年5月,B公司得到A公司支付的工程改动的费用。但是,B认为,不能付给C全部的工程费用款项,只能付已经合格的设备的款项,其中不包括上述提到的还存在问题的那套机器,要在机器完全合格后(即C重新制作),才会支付剩余的工程变动费用。但,C认为,工程变动的费用已经发生,而重做机器应该是由最后的10%货款控制的,而和工程变动款项无关。所以,B应该支付工程变动的全款。
问题1:C能不能追回全部工程变动的款项?
问题2:C认为,B没有按时完成备忘录中的条件,所以没有重新生产该机器,是否正确?
问题3:B可不可以利用分期支付工程变动的款项,来制约C重新生产那套存在暇疵的机器?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提问中提到的“工程变动款”与“机器存在暇疵”,工程变动款是用来支付因工程的改动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属于“工程款”的范畴。而机器存在暇疵则属于对方履行合同存在不恰当之处,属于“违约”的范畴,对方应当向你方支付违约金或者承担修理、退货等责任。现在存在的分歧是如何行使抗辩权的问题,主要看合同的约定了,有约定按照约定;如果没有约定,那么由于对方履行合同存在违约行为,你方可以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向对方主张“先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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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5-21 22:27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B可否用分期支付工程变动款来制约C重做瑕疵机器?

B采取分期支付工程变动款的方式,本质上是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即当C未先履行好提供合格设备的义务时,B可以拒绝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但需要明确的是,这种“分期支付”并非法律上的典型分期付款,而是B单方面决定将工程变动款拆分为合格部分与瑕疵部分,仅支付合格部分,暂扣瑕疵部分。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取决于合同约定及法律原则。首先,如果合同或备忘录中明确约定了工程变动款的支付时间与方式,且未允许B因设备瑕疵而部分扣留,那么B的扣款行为可能构成违约。但根据合同法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若C提供的设备存在瑕疵,且该瑕疵直接影响了工程变动部分的实际价值,B有权拒绝支付与瑕疵设备对应的工程变动款。这里的“相应”是指与瑕疵设备直接相关的费用,例如该套机器的设计修改费、材料费、人工费。如果工程变动款是整体打包价格,难以拆分,则B可以主张全部暂扣,但需承担举证证明瑕疵与工程变动款之间关联性的责任。其次,B能否通过分期支付来“制约”C重做,取决于C是否愿意接受这种部分付款。如果C不同意,可能引发诉讼,法院会审查B的扣款是否合理。实务中,常见争议焦点在于:设备瑕疵是否属于根本违约?如果瑕疵轻微,不影响主要功能,法院可能不支持B暂扣全部款项,而仅支持扣留合理比例。另外,B的风险在于,若其扣款无合同依据,可能被认定为违约,需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如备忘录中约定的每周1%利息,通常过高,法院会调整)。操作指引:建议B在发现瑕疵后,立即书面通知C,明确瑕疵情况,要求C在一定期限内修复或重做,并告知将暂扣与瑕疵设备对应的工程变动款,待重做合格后再支付。同时保留证据,包括验收记录、往来函件、备忘录等。若C未能及时修复,B可另行主张违约责任,甚至解除合同。总之,B可以有限度地行使抗辩权,但需注意合理性,避免滥用权利导致自身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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