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帮别人做期货,结果做亏损还被敲诈,款项能否要回?

文章摘要 本文探讨了受托进行期货交易亏损后,委托方以胁迫方式索回本金并额外敲诈的款项能否追回的法律问题。核心法律要点包括: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与效力、受托人因操作亏损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胁迫下签订的还款协议或支付行为的可撤销性、以及被敲诈部分的款项返还请求权。实务价值在于,受托人若能证明对方采用了胁迫手段(如暴力、威胁等),其被迫支付的款项(包括本金和额外部分)可依据《民法典》关于胁迫或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撤销或返还;但需注意,受托人因自身过错导致亏损,可能需对委托方承担违约责任,但该责任不应通过非法手段实现。文章强调证据完整性(如胁迫证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对维权成功的关键作用。

法律桥网友HUNDOULUO咨询:我在04年初开始做期货,也许运气好吧,一直赢利。在3月底有个朋友给我20万现金替他做期货,这笔钱是他用他朋友的保险单抵押得到的。后来我给他亏损了,他不愿意,找人逼迫我偿还,我出于无奈就还给他了,同时还被他多讹诈了七万元。请问:我还能要回这27万吗?(以上事情经过关键细节上均有证据)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首先涉及到你说的“替他做期货”的涵义问题,这是需要交代清楚的问题,否则难以对案件进行定性。请你交代一下:当时是如何约定替他做期货的?有没有签下合同?别人是怎样“逼”你的?你是怎样还钱的?有没有签合同(或者对方有没有给收据)?等等。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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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受托人操作期货亏损是否需赔偿?

受托人接受委托进行期货交易,双方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并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果受托人因自身重大过失或故意导致亏损,例如违反委托指令、超出授权范围进行高风险操作、或存在侵吞资金等行为,则需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若委托合同明确约定盈亏由委托人承担,或者受托人已尽到专业审慎义务(如符合行业交易惯例、未违反具体指令),则受托人通常无需对正常交易亏损负责。实务中,法院会重点审查双方约定的风险承担条款、受托人是否具备专业资质、交易记录是否异常等。若受托人仅为自然人且无特殊资质,一般认定其仅承担一般过失责任,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因此,在无明确约定且受托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委托人要求其全额赔偿亏损的诉求难以获得支持。但若受托人存在挪用资金、虚假交易等行为,则可能构成违约或侵权,甚至刑事责任。建议委托人在签订协议时明确约定风险承担、止损线、操作权限等,并保留交易记录、聊天记录、账户流水等证据,以明确责任归属。

被胁迫支付的款项能否要回?

若受托人是在被胁迫、受威胁的情况下被迫支付款项(包括本金及额外敲诈的7万元),该支付行为属于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旦撤销,该支付行为自始无效,双方应返还财产。具体而言,受托人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胁迫事实的存在,例如:对方通过暴力、语言威胁、限制人身自由、散布隐私、利用职务影响等非法手段施加压力,导致受托人产生恐惧心理而被迫付款。证据形式包括:录音录像、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报警回执、伤情鉴定等。此外,受托人还需证明胁迫行为与支付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实务中,建议受托人在受胁迫后立即报警,并保留所有胁迫证据,避免单独与对方接触。对于被敲诈的7万元,除可依据撤销制度要求返还外,若对方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强行索要财物),还可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刑事追赃程序追回款项。但需注意,若受托人自身存在过错(如违规操作导致亏损),法院可能综合考量双方责任比例,对返还金额作出调整。

委托理财协议未签书面合同如何维权?

即使双方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只要存在事实上的委托关系(如受托人实际接收资金、进行操作、委托人知情并默认),法律上仍可能认定构成委托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可以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成立。实务中,法院会综合以下证据认定委托关系存在:资金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提及代操盘、盈利分配、风险承担等)、交易记录(显示受托人账户操作与委托人资金关联)、证人证言等。在维权时,受托人首先需要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委托理财的合意,以及具体的操作权限和风险承担约定。若无法证明约定,法院可能推定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操作范围有默示授权,但风险承担规则则需依据交易习惯或公平原则确定。对于受托人而言,在缺乏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应向法院提交能够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例如:双方在微信中讨论“我帮你操作,赚了分你多少,亏了算我的”等表述。同时,受托人应提供完整交易记录,证明其操作行为符合一般交易习惯,不存在明显恶意。若委托人主张受托人应赔偿亏损,受托人可抗辩称双方未明确约定亏损承担,且委托人对交易风险应明知。此外,若委托人以胁迫方式索款,受托人应重点收集胁迫证据,即使委托合同关系存在瑕疵,也不影响胁迫行为的违法性,受托人仍可主张撤销支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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