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全部损坏,我公司可以要求卖方赔偿吗?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货物运输途中全部损坏时买方能否要求卖方赔偿的问题,结合多位律师观点进行法律分析。核心争议点在于合同约定的货物交付地点与风险转移节点。若合同约定“卖方代办托运、EMS交货”,且未明确交付地点为买方所在地,则通常视为货物风险在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转移至买方。买方未书面通知卖方购买保险,卖方对运输途中的损坏不承担责任。买方应直接向承运人索赔。此外,若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点为买方所在地,则卖方需承担运输风险,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本文提示企业签订合同时应明确交付地点与风险转移条款,并注意保险通知义务。

法律桥网友哈哈嘟求助:我公司向湖南某公司买一批货(人民币20000元), 合同约定:卖方代办托运,EMS交货,运费卖方承担,是否为货物买保险,由买方书面通知,卖方代办,费用另行支付。我公司没有书面或口头通知卖方买保险。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全部损坏,那我公司能否以卖方违约为由要求卖方赔偿全部损失(人民币20000元) ?

上海文淳光律师解答:也就是你方未要求对方买保险,那损坏,对方无责,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个人对这个问题有些不同的看法,你公司与湖南公司间形成的是一个买卖合同关系,并且如你所述是卖方代办托运,如果你们约定货物交付地点为你们公司所在地的,那么货物在途中的损坏责任由湖南公司承担。

合同责任是一个严格责任,在对方公司没有将货物交付给你们前,货物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所以不论是何种原因都视为其违约,你们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当然湖南公司事后可以向快递公司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到货物风险的转移问题。依照合同法(见第142条),除非特别约定,否则货物的风险在交付时转移。本案由于合同约定“卖方代办托运,EMS交货……”由此可见,货物的交付地点为“代办托运地”,因此,货物的风险在货物交给EMS时转移,所以,目前货物在途中损毁的风险由买方(即提问者的公司)承担,该公司不能向湖南公司追索赔偿。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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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货物运输途中损坏谁担责?

货物运输途中损坏的责任承担,核心在于合同中约定的货物交付地点与风险转移规则。根据法律规定,除非合同另有约定,货物的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如果合同约定“卖方代办托运”且未明确买方所在地为交付地点,通常视为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如EMS)时即完成交付,风险随之转移给买方。此时,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损坏,买方不能要求卖方赔偿,而应直接向承运人主张赔偿责任。若合同约定交付地点为买方所在地,则卖方需承担货物运抵买方前的全部风险,运输途中损坏视为卖方未完成交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如补发货物)或承担违约责任。实务中,建议买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地点为买方指定地址”,并书面要求卖方购买足额货物运输保险,以规避运输风险。若未购买保险,买方需自行承担损失,但可向承运人索赔。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即使风险已转移,若货物损坏系因卖方包装不当或交付前已存在瑕疵,买方仍可要求卖方承担质量违约责任。

买方未通知买保险,卖方有责吗?

在买卖合同约定由买方书面通知卖方购买货物运输保险、且费用由买方另行支付的情况下,若买方未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卖方购买保险,则卖方对货物未投保导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保险购买义务的启动条件以买方通知为前提,买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卖方无主动投保的法定义务。此时,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全部损坏,如风险已转移至买方,买方需自行承担全部损失(20000元),且不能以卖方未投保为由要求卖方赔偿。但需注意,如果卖方在交付货物时已知悉运输风险极高或有合理理由应当提醒买方投保而未提醒,则可能被认定未尽到附随的告知义务,但实践中主张卖方承担部分责任难度较大。实务操作指引:买方应在合同中明确保险购买义务的触发条件,避免仅依赖“书面通知”条款而遗漏。建议在合同中直接约定“卖方应在货物交付承运人时自行投保,保险费用由买方承担”或“卖方有义务主动建议买方购买保险”。此外,买方应留存通知卖方的书面证据(如邮件、微信聊天记录),避免事后举证困难。风险提示:若未购买保险且货物价值较高,买方可能面临全部损失无法弥补的困境,应优先考虑通过合同条款将保险义务明确为卖方职责。

代办托运与交付地点如何影响风险?

“代办托运”是买卖合同中的常见约定,但其法律含义并不直接等同于交付地点。根据法律原则,货物风险的转移以“交付”为节点,而交付地点的确定需结合合同具体表述。如果合同约定“卖方代办托运,EMS交货”,通常理解为卖方仅负责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如EMS),并办理托运手续,此时货物交付地点为卖方所在地(或承运人揽收点),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即完成交付,风险随之转移给买方。反之,如果合同约定“卖方代办托运,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地址”,则交付地点为买方所在地,卖方需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直至货物实际交付给买方或其指定收货人。实务中,许多企业误以为“代办托运”即意味着卖方需对运输全程负责,实则不然。为避免争议,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写入“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至买方”或“货物风险自买方或其指定收货人签收时起转移至卖方”。此外,若合同约定“运费卖方承担”并不改变风险转移规则,运费承担仅系费用分配,与风险无关。常见争议焦点:当合同表述模糊(如“卖方代办托运,运费到付”)时,法院可能结合交易习惯、行业惯例及双方真实意思认定交付地点,导致风险归属不确定。因此,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交付地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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