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行的股份是否都是“记名股”?(2003)

文章摘要 本文探讨我国股份发行中记名股与无记名股的区分及管理问题。依据公司法基本原则,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既可以是记名股票,也可以是无记名股票;而非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则应当为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因不记载股东姓名,无法在股东名册中登记,公司需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在实务中,我国上市公司股票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托管,无记名股票的持有人通过证券账户体系进行管理。文章为理解股份类型、股东名册效力及无记名股票的实务运作提供了基础指引,对投资者与公司治理具有参考价值。

问:

1、请问我国所发行的股份是否都是“记名股”,有没有“不记名股”。
2、若有不记名股,在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中是否有登记,如何管理?
3、若有不记名股,在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中是否有登记,没有登记又如何管理,如:如何通知其参加股东大会、分配股利等?

答:

公司法第133条规定,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如果不是向社会公众发行,则应当是记名的,自然也就可以通知相关股东。第134条规定,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显然由于不记名,不可能在股东名册中登记,另外我国现在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托管发行在外的股票。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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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我国发行的股份是否都是记名股?

并非都是记名股。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既可以是记名股票,也可以是无记名股票;而对于非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则应当采用记名股票的形式。这意味着,公开发行中,公司有权选择发行记名股或无记名股;但若属于定向募集、发起设立等非公众发行情形,则必须为记名股。无记名股票的特点是不在票面和公司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谁持有股票谁就享有股东权利。在实务中,我国上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的股票,通常以无记名方式发行,但借助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集中托管和电子化记录,实际实现类似记名的管理效果。投资者应注意,是否记名直接影响股东身份确认方式、权利行使途径以及股份转让的生效要件。记名股转让需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而无记名股转让以交付股票为生效条件。因此,在参与公司投资或受让股份时,应当查明所持股份的具体类型,避免因权利确认方式不同产生争议。

无记名股在上市公司中如何管理?

在上市公司层面,无记名股票的管理主要依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集中托管制度。由于无记名股票不记载股东姓名,公司本身无法通过股东名册直接识别股东身份,因此我国建立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统一托管和电子化登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证券账户记录实际持有人的身份信息、持股数量及变动情况,该记录在法律上具有证明股东资格的效力。公司的股东名册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数据生成,用于确定股东大会出席资格、表决权计算以及股利分配对象。无记名股票的持有人须通过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其持股情况以证券账户和登记结算系统的记录为准。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依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通知股东,该名册来源于登记结算机构的数据。因此,尽管法律上属于无记名股票,但在实际操作中,股东身份已被电子化记录,管理效果与记名股接近。对于股东而言,应当确保证券账户信息准确,及时更新联系方式,以便收取公司通知和分红。同时,无记名股票的质押、冻结等事项也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具有较高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无记名股在闭锁性公司中如何管理?

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通常指股份不公开发行、股东人数有限且股份转让受限的公司。此类公司依法发行的股份应当为记名股票,原则上不存在无记名股。但在实践中,若公司违反规定擅自发行无记名股票,或者因历史遗留问题存在无记名股份,则会面临股东身份确认困难、通知送达不畅等治理问题。由于无记名股票不记载股东姓名,公司股东名册中无法登记此类股东,公司难以直接识别其身份。为了保障股东权利,公司应当要求无记名股票持有人主动向公司申报持股情况并提供身份证明,公司经审核后可将相关信息记载于股东名册的附属记录中。在通知参加股东大会时,公司可以通过公告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因为法律允许无记名股票股东以公告方式获知会议事项。分配股利时,无记名股东需凭股票及身份证明向公司或指定机构领取,亦可要求股东在公司留存联系方式和银行账户。风险提示方面,无记名股票容易引发股权归属争议、冒领股利等问题,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无记名股票的持有、申报和权利行使规则,并尽量推动将无记名股转换为记名股。对于投资者而言,持有无记名股风险较高,建议要求公司出具记名凭证并办理登记,以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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