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律师,您好:
本人有一证券纠纷想向您咨询,敬请解答,万分感谢。
2000年3月16日,机场转债首日上市,开市后数分种内,价格急剧波动,我是买入成交的散户之一,成交价1.20元/每张,成交量壹仟张,成交回报当时在屏幕上全天循环播出。
事后几天,我所开户的券商营业部,自称其按上级部门通知,要改变我的成交结果,改为以每张壹佰元成交,我当即表示:此举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该条明确规定“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我要求券商营业部出示其上级的通知,但营业部没有出示,只是拿出一张既没制表单位,也没落款也没盖章的表格,表中有该券商系统中全国几位买入成交者的账户号码和成交量,我也在其中,我拒绝签名,并写了一份书面声明,要求该营业部向其所谓上级反映。
可是我的户头里,券商还是不给交刈,没把已成交并回报的那一仟张机场转债划归我的账户。事后几天,我一直几次按市价委托卖出这一仟张债券。至今一年多已过去了,券商营业部的答复总是那句话“按上级通知,原交易结果无效”。
请问:券商营业部及其上级有权改变交易结果吗?“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有特别例外吗?
张先生
张先生:
您好!2000年3月,我正在国外,对于机场转债的具体交易情形并不了解,我猜测您所遭遇的情形可能是交易系统故障造成。我想“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是为了保护交易结果不受人为因素干扰。但是如果因为技术上故障造成成交价格显然偏离卖方实际委托价格,则应归于无效。对此,证券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应提供有力的证据,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及善后处理工作,证券公司试图改变成交结果的做法是错误的。
杨春宝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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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投资者遇到券商拒绝交付证券时应如何维权?
投资者遇到券商拒绝交付已成交证券时,应首先固定证据并明确自身权利。具体维权路径包括:第一,书面要求券商出具拒绝交付或变更交易结果的正式理由和相关依据,并限定合理答复期限;第二,将成交回报、委托记录、账户流水、与券商沟通的函件或录音等证据整理归档,以备后续使用;第三,向券商所属证券公司的总部投诉,要求其内部核查并纠正营业部的违规行为;第四,向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举报,反映券商违反交易规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请求监管介入调查;第五,根据争议金额和性质,选择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券商违约或侵权,要求其履行交付义务或赔偿损失。在实体层面,投资者应坚持“依法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结果”的基本原则,拒绝签署任何承认交易无效或同意变更结果的文件,防止自身权利受损。同时注意诉讼时效,及时主张权利。实务中,券商若无法举证证明交易存在法定无效事由,法院或仲裁机构通常不会支持其单方变更行为。投资者维权过程中应保持理性,遵循法律程序,避免采取过激行为,以证据和法律为依据,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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