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songshu咨询:我所在的公司为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发起人为自然人股东2人,其中董事长徐占有股份75%,徐同时兼任公司的总经理,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另一股东李占股份25%,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主管工程方面工作,公司另外聘请一名常务副总经理程。
现在公司要投资成立自己的物业管理公司,由现在的房产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来投资,比例为100%,按新公司的规定,应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是不需要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那么新公司的股东就是作为企业法人的房产公司,另外新公司设执行董事1人,监事1人。
而徐对新公司的设立思路如下:让程来担任新公司的法人代表。
我正在编写新公司的章程,及办理相关手续,遇到的问题是:
1、在新公司的股东手册中,股东写企业法人-房产公司,还是房产公司的股东徐、李二自然人并按原来的股份比例分配。按一人有限公司的定义,理应为企业法人,但这样的话,在新公司的文件中,怎么显现徐、李二人的股份比例?
2、执行董事与法人代表必须是一人吗?如果是,那么程就会必须是新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法人代表,而新公司法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这是否意味着股东让程来当执行董事是行不通的?
3、公司既然没设股东会,那么法人代表的任免机构是新公司还是新公司的股东会?
上海杨春宝律师解答:企业法人是新公司的股东,徐、李二人没有股份,他们只是间接持股。执行董事与法人代表通常指同一人。新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由股东行使。
songshu再咨询:您说:“执行董事与法人代表通常指同一人”,那么由此看来程就应该是执行董事兼法人代表,而新公司法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这是否意味着股东只能从股东里选取董事,而程不是股东,因而程是不能被股东(会)选为执行董事的呢?您说:“企业法人是新公司的股东,徐、李二人没有股份,他们只是间接持股”,那么徐、李二人作为新公司的间接持股人,对新公司做决策等行使股东权利和职权时,是否要通过股东会议的形式来解决并作出决议呢(而新公司是没有设立股东会的)?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1、在新公司的文件中无须显示徐、李二人的股份比例,因为新公司的100%股权都是房地产的,徐、李二人没有出资,不是股东(股东只有一个,房产公司),没有任何股份。
2、法律没有规定执行董事与法人代表必须是一人。该法条并没有规定“只能从股东里选取董事”,你的理解有误。因为董事由股东提名,然后由股东进行投票选举产生,股东可以提名自己的员工或者外面聘请的人来给大家投票选举。现在新的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那么可以用房产公司的名义选举程当执行董事,并且兼任法人代表或者不兼任法人代表,因为法人代表还可以由经理担任。
3、新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房产公司作出的决议为股东决议(替代“股东会决议”这个说法),公司不存在股东会,徐、李二人不是股东,公司也没有股东会可供参加。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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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如何正确编写股东信息?
一人有限公司的章程编写必须准确反映其单一股东结构。根据公司法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该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如果由一个法人股东投资设立,那么章程中的股东栏应当填写该法人名称,而非该法人的自然人出资人或其持股比例。例如,房产公司全资设立物业公司,物业公司的股东就是房产公司,房产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徐、李仅是通过房产公司间接持有物业公司的权益,并不直接成为物业公司的股东,因此物业公司章程中无须记载徐、李的姓名或股份比例。在实务中,编写章程时应注意明确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与出资额、法定代表人产生办法、执行董事和监事设置、股东职权行使方式、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等必备条款。尤其要强调股东权利的行使规则: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法直接行使股东会职权,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股东决定,签名后备置于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股东决定的作出程序、效力及存档要求,以避免未来就决议效力产生争议。此外,章程应明确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与职权,确保治理结构清晰可操作。
执行董事与法定代表人是否必须由同一人担任?
执行董事与法定代表人并非必须由同一人担任。根据公司法律制度,法定代表人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这意味着一人有限公司可以选择由执行董事兼任法定代表人,也可以不兼任,而另行任命总经理(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在实务中,许多一人公司出于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的考虑,会安排执行董事负责决策、总经理负责执行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形成一定的权力制衡。法律允许这种分离安排,只要能依法办理登记即可。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其对外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参与诉讼等行为的法律后果最终由公司承担,因此公司在选任法定代表人时应当综合考量其专业能力、信任程度及风险承受能力。同时,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必须符合章程规定,通常由股东以股东决定的形式任命。若章程明确规定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则应依章程执行;若章程允许分离,则另行聘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建议在编写章程时明确二者的产生办法、任期及辞职补选规则,并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备案,以确保公司治理合法有效、避免登记争议。
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职权如何行使?
一人有限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依法不设股东会,因此股东会层面的职权全部由该单一股东直接行使。法律并未要求股东以会议形式作出决策,但要求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这一书面决定具有与股东会决议同等的法律效力,是公司内部治理的关键文书。在实务操作中,股东职权主要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审议批准执行董事和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等。每一项职权的行使都应当形成规范的书面股东决定,并记载所议事项的具体内容,避免口头决定或无书面记录,否则日后可能因无法证明决议的存在而产生纠纷。此外,股东决定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侵害公司、债权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对于一人公司而言,母公司作为股东,其法定代表人代为签署股东决定时,应确保该签署行为已获得母公司内部的有效授权,否则可能导致决定效力瑕疵。建议公司在章程中明确股东决定的具体流程、签署代表、存档要求等,以提升治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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