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律师,您好!
1.请问对一家已申请破产企业,有没有可能讨回未收货款呢?
2.如果可以的话,我该怎样做呢?
北大法律信息网网友
北大法律信息网网友,您好!
1、能否讨回未收货款,要看该企业有多大的偿还能力。按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破产债权应当等比例清偿,也就是说,你能得到的清偿比例就是该企业总破产财产与总破产债权之间的比,当然有担保的债权除外。
2、破产程序开始后,会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请你密切注意,及时申报债权,这样就可以列入破产债权,参与破产分配。
杨春宝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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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对破产企业追讨货款是否可行?
对破产企业追讨货款在法律上是可行的,但实际能否收回以及收回多少,完全取决于该企业的破产财产规模和整体债务规模。根据现行破产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依照法定顺序进行分配,其中普通破产债权通常按照比例平等受偿。也就是说,如果您对破产企业享有的是一般无担保债权,您最终获得的清偿比例,等于该企业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除以全部无担保债权总额后的比值。如果您的货款债权设定了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那么您作为担保债权人,有权就该特定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清偿保障程度明显更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破产程序一经启动,个别清偿行为会受到严格限制,您不能像正常情形那样通过诉讼或强制执行单独实现债权,而必须按照破产法的集体清偿规则参与分配。因此,可行性取决于两个核心因素:一是企业是否拥有足够的有形或无形资产可供清偿,二是您是否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完成了债权申报并获得确认。如果企业本身已资不抵债且财产极少,那么实际受偿金额可能非常有限。
债权人应如何申报债权?
债权人向破产企业申报债权,是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前提条件,务必高度重视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首先,您需要密切注意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发布的公告以及向已知债权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公告和通知中会明确债权申报的期限、地点、方式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一般而言,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具体时长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但法律设置了基本期间框架,您应在该期限内尽早完成申报,切勿拖延。申报时,您应当提交书面债权申报书,载明债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债权金额、债权性质(有无财产担保)、债权发生的事实和证据等关键信息。同时,您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存在的合同、送货单、对账单、发票、还款承诺等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并携带原件供管理人核对。如果债权尚未到期或者附有条件和期限,同样可以申报,但管理人会对债权金额和清偿顺位进行审查。申报后,管理人会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在债权人会议中提交核查。如果管理人对您的债权不予以确认或者您对确认结果有异议,您有权依法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债权。需要特别提醒的是,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虽然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且您还需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必要费用,这会给您带来额外损失。因此,一旦获悉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您必须第一时间联络破产管理人,确认申报安排。实务中,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协助整理债权证据,准确计算利息、违约金等衍生债权,避免因申报金额不准确或证据不足导致债权确认受阻,影响您的受偿权益。
破产债权清偿顺序如何确定?
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是决定债权人能否受偿以及受偿比例的核心规则。根据现行破产法律制度的原则性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如案件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和共益债务(如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发生的债务)之后,应当按照法定的顺序进行清偿。第一顺位是职工债权,包括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第二顺位是税款债权,即债务人欠缴的除前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外的税款。第三顺位是普通破产债权,也就是不享有担保权益的各类债权,包括您的未收货款在内。如果破产财产在清偿完前两个顺位后仍有剩余,则各普通债权人按照债权数额比例平等受偿;如果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债权,则按照比例分配。值得注意的是,享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抵押、质押、留置)不纳入上述普通清偿顺序,担保债权人可以就担保物变价款优先受偿,未受清偿的部分则转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此外,针对企业法人,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未实缴的出资作为破产财产应予以追缴,但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劣后债权(如股东借款)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安排在普通债权之后清偿。对于您而言,明确自身债权的性质(有无担保、是否属于职工债权或税款债权)是判断受偿预期的基础。如果您的货款属于普通债权,那么实际清偿率可能远低于账面债权金额,这是破产制度风险共担原则的体现。因此,在交易前审查债务人资信、要求提供担保、动态监控其经营状况,是规避此类风险的根本手段。一旦进入破产程序,积极申报并参与债权人会议,核实财产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也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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