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及重组案例之德汇集团并购、增资并重组凯兰达实业及凯鑫森功能性薄膜产业公司项目

文章摘要 德汇集团并购凯兰达实业及凯鑫森功能性薄膜公司项目,通过股权转让与增资两步走方案,成功重组两家技术领先但陷入债务危机的企业。律师团队基于全面法律尽职调查,针对估值低于注册资本、原投资人交叉持股等法律障碍,运用数学模型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比例,实现各投资人同比例直接持有两家公司股权,并统筹解决关联交易、债务重组、出资补足、国有股权转让定价、股权激励等问题。该案例展示了困境企业并购重组的完整法律服务路径,对处理复杂股权架构和挽救技术型企业具有参考价值。

凯兰达实业有限公司及凯鑫森(上海)功能性薄膜产业有限公司均由某技术专家创立,前者是一家专业研发、生产和销售功能性薄膜类涂层产品用涂料的精细化工企业,后者是中国唯一一家能够同时生产扩散膜、棱镜膜、微透膜、复合膜等全系列背光源模组用光学膜产品的企业。二者因技术先进、产品广受欢迎而发展迅速,但却因管理、经营等方面的原因陷入众多债务纠纷,濒临绝境。上海德汇集团是一家科技、产业、金融互为融合的科技创新集团,具有丰富的产业投资、整合的经验,决定收购这两家公司,并进行增资及全面重组、整合,以充分发挥其技术优势。

 杨春宝高级律师团队作为德汇集团的常年法律顾问为本次并购、重组提供全面法律服务,在对两家公司进行全面法律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提出了并购、重组中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并与收购方一道分析、研究不同并购、重组方案的利弊,就其中可能的、潜在的风险的预测、避免、减少或控制提出了法律建议。针对部分原投资人持有凯兰达股权、部分原投资人与凯兰达共同持有凯鑫森股权以及重组时两公司估值远低于注册资本、不能折价增资等现状,为实现两家公司各自独立运营、独立资本运作和进一步重组的目标,平等保护各新老投资人的权益,明晰各方的投资权益,必须将原先的股权架构变更为各投资人同比例分别直接持有两家公司的股权,为此,我们设计了股权转让和增资两步走的方案,并通过数学模型推算出股权转让的价格与比例。并购、增资、重组方案还一并解决了关联交易、债务重组、部分原投资人补足出资、部分原投资人退出、国有股权转让及其定价、股权激励及资金来源、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与监管以及充抵增资款的安排等诸多法律问题。 

此外,我们还参加了交易商务谈判,就相关事项提供了法律意见;拟订了交易相关法律文本,包括但不限于框架协议、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等一揽子协议以及章程、相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审核了交易相关商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协议、抵押协议、保证合同)并提供了法律意见;审核了交易先决条件履行情况,并监督完成了该项交易。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目标公司估值低于注册资本能否折价增资?

根据公司资本制度,注册资本是股东认缴出资的法定总额,公司实有资产价值随经营状况波动,可能低于注册资本。法律原则要求股东出资不得损害公司资本维持,若公司估值低于注册资本,新股东以低于每股净资产对应价格增资,相当于变相将资本返还给原股东或稀释债权人担保,故不允许折价增资。增资应遵循同股同价原则,新投资认缴出资金额应与股权对价相匹配。本案中凯兰达与凯鑫森因经营陷入债务纠纷濒临绝境,重组时两公司估值远低于注册资本,无法直接通过折价增资引入德汇集团。为此律师设计股权转让和增资两步走方案,先由各投资人按比例转让部分股权,通过数学模型推算出转让价格与比例,将原先复杂的交叉持股变更为各投资人同比例直接持有两家公司股权,在此基础上再实施增资,从而绕开折价禁区,实现资本重构。实务中遇到类似情况,应先委托评估机构确定公允价值,分析是否适用减资弥补亏损程序;也可考虑由原股东无偿或低价转让股权后增资,但需注意税务部门对低价转让的调整风险。交易文件应明确股权转让价格、增资认缴额及资金用途,并确保履行内部决议与外部审批程序,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交易被撤销或无效。

如何通过两步走方案解决交叉持股问题?

交叉持股指公司之间相互持有股权,形成闭环资本结构,容易导致公司人格混同、表决权虚化,影响公司独立融资与对外投资。法律原则上虽不绝对禁止,但要求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违反章程,且相互持股的公司表决权行使受到限制。在并购重组中,交叉持股会增加尽调难度,需要先行梳理股权脉络,解除互相担保与控制关系。本案中部分原投资人持有凯兰达股权,部分原投资人与凯兰达共同持有凯鑫森股权,形成两层交叉关系。为达成两家公司独立运营、独立资本运作的目标,律师拟定股权转让和增资两步走方案,由各投资人按同一比例分别转让所持部分股权,并以数学模型推算出转让价格与比例,使新老投资人最终按相同比例直接持有两家公司股权,彻底切断交叉持股链条。实务操作时,应绘制完整的股权穿透图,查明每一层持股的实际出资人和真实持股比例。股权转让定价需经各方协商一致,通常以净资产或评估值为基础,防止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同步处理原投资人的出资补足、退出及债务重组安排,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此外,需考虑国有股权转让的进场交易或评估备案要求。

困境企业并购重组的法律尽职调查重点有哪些?

法律尽职调查是收购方在交易前对目标公司主体、资质、资产、负债、股权、诉讼等事项的全面核查,目的是识别法律风险并作为交易定价和条款设计的依据。规则要求调查应覆盖公司设立及历次变更、股东出资、重大合同、知识产权、劳动用工、税务和行政处罚,尤其要核实负债的真实性与清偿顺序。本案两家公司因管理、经营原因陷入众多债务纠纷,濒临绝境,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后提出诸多应当注意的问题,包括关联交易、债务重组、部分原投资人未实缴出资、部分原投资人退出、国有股权转让定价、股权激励资金来源等。这些正是困境企业最常见的风险点。通过调查,律师能够区分哪些债务可纳入重组范围,哪些出资义务需补足,并据此设计交易结构。实务中,调查人员应调取工商内档、财务报表、征信报告、裁判文书与执行信息,向债权人和主要客户函证。重点关注未披露的对外担保、股权质押和账户冻结。对于实缴出资瑕疵,可要求原股东在交割前补足或在价款中扣除。对于国有股权转让,应履行评估备案和公开挂牌程序。同时,交易协议中应以先决条件形式要求目标公司和原股东持续保证信息的真实完整,并约定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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