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Services on Disputes regarding VAM in PE Investment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私募股权投资中常见的估值调整条款(VAM)争议,以上海某知名私募向江苏镇江某公司溢价增资后,因2008年金融危机导致业绩不达标而触发股权调整条款为典型案例,系统分析了估值调整条款的法律效力认定、目标公司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投资方对应的反驳策略以及诉讼风险与应对方案。文章强调,在投资实践中,估值调整条款的效力取决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同时指出财务数据争议、业绩计算口径、不可抗力因素等往往是争点,投资方需综合运用合同解释、证据固定及程序策略实现权利救济。该案例对私募股权投资纠纷处理具有重要实务参考价值,提示投资方在签约阶段应完善条款设计,并在争议发生后及时评估诉讼与谈判的利弊。

A famous private equity company in Shanghai made an investment agreement with a company in Zhenjiang, Jiangsu Province in the end of 2007. The PE invested in the company at a premium, and the parties mutually agreed in the agreement that the percentage of equity of parties would be adjusted based on the profit of 2008. In fact, the Zhenjiang company was far from the profit object provided in the agreement in virtue of the financial crisis. Therefore, the PE requested for an adjustmen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but the Zhenjiang company responsed nagatively. On behalf of the PE, Mr. Chambers Yang and his team conducted a all-round analysis concerning the effect and legal status of the value adjustment clause, the Zhenjiang company's possible defenses and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risks and strategy of litigation, etc.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估值调整条款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有效?

估值调整条款,俗称对赌条款,是私募股权投资中常见的风险控制工具。司法实践普遍认可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订立的估值调整条款,因其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时通常有效。但涉及与目标公司本身对赌时,效力认定更为复杂,需审查是否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是否存在资本维持原则的违背。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量条款签订时是否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因素。投资方在主张权利时,应重点证明条款的公平性和自愿性,提供完整的投资决策文件、协议磋商记录以及业绩数据。同时需注意,若条款约定的补偿或回购义务明显过高,可能被法院依据公平原则予以调整。因此,建议投资方在条款设计时合理设定业绩目标与补偿比例,避免过高的惩罚性安排,并在触发条件成就后及时固定证据、依法主张权利。

目标公司可以哪些理由抗辩估值调整条款?

在估值调整争议中,目标公司常见的抗辩理由包括:其一,主张条款显失公平,认为投资方利用优势地位或自身缺乏经验,导致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但该主张需证明存在急迫、轻率或无经验情形,且已造成明显不当利益,实践中举证难度较大;其二,主张业绩未达标系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所致,例如2008年金融危机作为系统性外部事件,目标公司可能据此要求免除或减轻责任,但法院通常要求不可抗力与损害结果间有直接因果关系,且金融危机的可预见性往往使该抗辩难以成立;其三,对业绩数据的计算口径提出异议,认为财务指标不符合合同约定,投资方主张的净利润或增长率存在会计处理争议,此时需依赖审计报告和双方认可的计算规则;其四,质疑投资方未按约定提供资金或管理支持,导致公司业绩受影响,以此主张投资方违约或存在过错。针对上述抗辩,投资方应预先准备全面证据,包括协议约定、实际出资凭证、财务审计报告、董事会决议及双方往来函件,同时可主张目标公司已确认业绩情况或放弃异议,以阻断其抗辩空间。此外,诉讼中还应关注地方保护主义倾向,通过选择约定仲裁或有利管辖法院来降低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中如何设计估值调整条款以降低争议风险?

为降低估值调整条款引发的争议风险,投资方在条款设计上应注重以下实务要点:第一,明确业绩考核基准,细化净利润、营收等指标的计算口径,采用双方认可的会计准则,并约定由共同选择的审计机构出具报告;第二,合理设定触发条件,将外部重大经济环境变化、政策调整等纳入例外情形或重新谈判机制,避免因不可预见的系统性风险导致显失公平;第三,明确补偿方式与计算方式, List具体公式,例如股权调整比例、现金补偿金额或回购价格,并设置合理的上限或封顶机制,防止过高的惩罚性责任被法院调整;第四,将义务主体明确为目标公司股东而非目标公司,以避开资本维持原则和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限制,提高条款可执行性;第五,约定纠纷解决机制,建议选择知名仲裁机构并适用中立法律,避免地方司法干预;第六,在投资协议中明确股东会决议、董事会职责等程序性条款,确保业绩数据的真实性与透明度。此外,投资方应在投后管理中积极行使股东权利,定期获取财务信息,保留管理参与记录,以便在争议发生时充分举证。最后,注意在触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发出书面通知,避免因怠于主张权利而被认定放弃或默许。通过完善条款和强化过程管理,可显著减少估值调整争议的发生并提高胜诉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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