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是一家有限公司股东,并一直在公司工作。公司管理层以公司亏损为由一直不进行分红,并拒绝向股东公布财务报表(按章程应该公布)。实际情况则是公司经营效益很好,管理层与监事等勾结私下瓜分公司财产,造成帐面亏损。
我后来自己找到其他工作调动后公司又以不办理调动手续威胁要求我将股份转让给管理层、监事退出股份,请问我转让股份后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公司向我公开我转让股份前的财务报表并要求有关部门进行审计?如果审计结果证实管理层通过做假帐私分公司财产我还能否进行索赔?(我转让股份的金额还是以现在帐面净资产为依据确定的)
答:
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报表,但是你在转让股份后,已经不再是该公司的股东,就不再有权利查阅该公司的财务报表。但是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你为了调离,被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显然你是在受胁迫的情形下才签订转让协议的,你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或变更。此时,若撤销协议,则你恢复股东身份,可以行使股东查阅财务报表的权利;若变更协议,则可要求查阅财务报表,或者进行审计,按公司的实际净资产确定股权转让的价格。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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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转让股份后还能否查阅转让前的财务报表?
股东转让股份后,因丧失股东资格,不再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无权要求公司提供转让前的财务报表。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基于股东身份享有的权利,其行使以具备股东资格为前提,与持股期间无关。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支持已退出公司的股东查阅其持股期间甚至转让前的财务资料,除非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另有特别约定。需要注意的是,转让前的财务信息可能影响股权转让定价是否公平,但这并不直接赋予转让股东查阅权。如果转让股东认为原公司存在做假账、私分公司财产等行为,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维权,例如主张股权转让协议可撤销或变更。在协议被撤销或变更之前,股东身份未恢复,查阅权无从行使。因此,建议股东在转让股权之前,先行查阅并留存相关财务资料,或要求公司出具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作为定价依据,避免转让后陷入被动局面。
受胁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如何维权?
若股权转让协议系在受胁迫、欺诈或乘人之危等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该协议。这是民法典合同编确立的合同效力救济原则。维权时,应注意以下要点:第一,收集并固定胁迫证据,例如公司以不办理调动手续相威胁的书面通知、聊天记录、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迫使其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外在压力。第二,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法律对撤销权设有除斥期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应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撤销权消灭。第三,选择可行的救济方式:若请求撤销协议,则合同自始无效,股东身份恢复,可依法行使查阅权,要求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若请求变更协议,则可要求按公司实际净资产重新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并可申请司法审计以查明账面情况。第四,若审计证实管理层通过做假账私分公司财产,股东还可就因虚假财务信息导致的低价转让损失主张赔偿。但注意,赔偿请求需以撤销或变更协议为前提,或另行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实务中,法院会综合审查胁迫行为的存在、因果关系及损害后果,举证责任在受胁迫方,故证据保全至关重要。
股权转让价格不公能否申请审计并索赔?
股权转让价格以账面净资产为依据,但账面净资产可能因管理层做假账而与实际净资产严重不符。若转让股东认为定价不公,可尝试以下路径:首先,若转让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情形,可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法院在审理中,可能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司法审计,以确定转让定价基准日的真实净资产。但需明确,司法审计的启动取决于法院是否准许,并非当然程序,申请人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账目存在虚假或隐瞒的可能。其次,若审计确认实际净资产高于作价依据,转让股东可主张变更转让价格,要求受让方补足差额。再次,若审计证实管理层与监事等勾结私分公司财产,构成对公司财产权的侵害,转让股东在退出公司后,也不能直接以股东身份主张利益,但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理,就因虚假财务信息导致其低价转让股权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向侵权行为人索赔。此外,若相关人员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还可向公安机关报案。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账目审计涉及专业性问题,转让股东在诉讼中应就审计范围和基准日以及审计结论的适用性充分举证。总体而言,维权路径可行但门槛较高,建议事先咨询专业律师,全面评估证据效力与诉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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