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qyt929咨询:我打算和一个朋友共同投资一个项目,现在我们双方的口头协议是:各出资20万人民币共同经营,共计40万。双方约定利润分配为各自50%,只是还没有具体商量分配方案而已,由于现实原因我的合伙人答应如果在一个周期内(比如说一年)我们共同经营的项目如果没有盈利,甚至亏损,他愿意把投资的本金退还给我,从法律角度讲我的合伙人在没有被威胁利诱的情况下愿意承担所有风险,但是利益是共享的,我的合伙人自己有公司,我们将来的项目也会在他公司的名义下运作,应该不会到工商部门去登记拿营业执照。
我看了一下新合伙企业法,大的原则是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在第二章第三节第三十三条也规定了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保证我自身的投资利益,特别是在某个周期在项目不盈利或者是亏损的情况下怎么通过合伙协议的签订具备收回本金的法律效力?
广州甘律师解答:民商法的首要原则是“权利义务一致,利益风险一致”,享有权利的同时就必须承担义务,享受利益的同时也必须承担风险,所以民商法企业讲究的是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凡是约定全部利润或所有亏损集归一人都是无效的约定。所以本案,无论您和合伙人作任何约定,当亏损时,一旦合伙人反悔要求您共同承担责任的话,您是不能收回本金的。
“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保证我自身的投资利益,特别是在某个周期在项目不盈利或者是亏损的情况下怎么通过合伙协议的签订具备收回本金的法律效力”――您享有利益就承担风险,没有办法可以保证您在亏损时能收回出资。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到合伙人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出让的问题。提醒作者注意的是“新合伙企业法”所规定的是“合伙企业”的这种组织形式,而提问者在提问中的情况不属于“合伙企业”,因此,不应当适用该法律。根据法律的规定,你们之间的这个合作应当属于“个人合伙”。但是,提问者还提到“我们将来的项目也会在他公司的名义下运作,应该不会到工商部门去登记拿营业执照。”这里会涉及到如何协调好“个人合伙”与“公司的名义下运作”的问题,如果运作不好的话,很可能导致无法区分财产的归属。
另外,提问者提到的如果亏损或者不盈利的情况下如何顺利地退出的问题,我对广州甘律师解答提出的意见有不同的看法,我认为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应该是可以约定的,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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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个人合伙能否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可以。根据《民法典》关于合伙合同的规定,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不同,不属于《合伙企业法》的调整范围。个人合伙的本质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合伙人可以通过协议自由约定亏损的分担方式,包括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或约定特定合伙人在亏损时返还其他合伙人的投资本金。实务中,这种约定通常被法院认定为有效,但需注意以下风险:第一,该约定仅在合伙人内部有效,对外部债权人而言,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仍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何合伙人追偿;第二,若约定显失公平或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能被法院撤销或认定无效;第三,建议将约定内容明确写入书面合伙协议,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保留好出资凭证、协议文本等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主张权利。操作指引:协议中应明确“亏损的定义”、“返还本金的条件、时间、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避免模糊表述。
如何确保合伙协议中收回本金条款的法律效力?
确保合伙协议中收回本金条款的法律效力,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明确协议性质。个人合伙协议应写明“本协议为个人合伙合同,不适用《合伙企业法》”,避免被误认为合伙企业而适用强制性规定。第二,内容清晰具体。收回本金条款应明确触发条件,如“项目经营满一年且经审计累计亏损超过X%”或“合伙人一致确认项目无法继续盈利”等,避免使用“不盈利”“亏损”等模糊表述。同时约定返还方式、期限、逾期利息或违约金,以及返还后该合伙人是否退出合伙、剩余财产如何处理。第三,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应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署,不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建议保留协商过程的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第四,书面形式并公证。虽然法律不强制要求公证,但公证可以增强证明力,降低对方反悔时否认签字的可能性。第五,避免与公司名义运作冲突。若项目以合伙人公司名义运作,需明确区分个人合伙财产与公司财产,例如设立共管账户、单独记账,并在协议中约定“公司仅作为名义载体,不参与合伙盈余分配和风险承担”,同时要求公司出具书面确认函。第六,咨询专业律师。在签署前由律师审核条款的合法性与可执行性,尤其注意是否存在违反公共秩序或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第七,履行与监督。协议签署后,定期核对账目,确保亏损或盈利数据真实,若对方违约,及时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权利。总之,条款的法律效力依赖于形式合规、内容合法、意思真实,缺一不可。
以公司名义进行个人合伙经营有哪些法律风险?
以公司名义进行个人合伙经营存在多重法律风险,需谨慎处理。第一,财产混同风险。合伙财产与公司财产无法区分,可能导致以下后果:一是公司债权人主张合伙财产属于公司财产,要求以合伙财产清偿公司债务;二是合伙债权人主张公司财产属于合伙财产,要求以公司财产清偿合伙债务,从而引发个人合伙人与公司股东之间的责任纠纷。第二,责任主体混同风险。对外交易时,合同相对方可能将公司视为经营主体,忽略个人合伙的存在,一旦发生纠纷,合伙人个人可能被直接追加为被告,且公司股东可能需要承担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连带责任。第三,税务风险。以公司名义经营但实际利润由个人合伙人分配,可能导致税务申报不实,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逃税或漏税,面临补缴税款、罚款甚至刑事责任。第四,协议效力风险。若合伙协议未明确公司与合伙的关系,司法机关可能认定该经营行为属于公司内部承包或代持,而非个人合伙,从而否定合伙协议中关于收回本金等特殊约定的效力。第五,举证困难风险。在发生亏损或一方要求退出时,由于缺乏独立的财务账簿和资产记录,双方对盈亏数额、责任划分难以达成一致,诉讼中举证责任较重。实务操作指引:建议将个人合伙与公司运作完全隔离,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成立独立的个人合伙账户,所有收支均通过该账户进行;二是以个人合伙名义对外签订合同,避免使用公司公章;三是在公司内部出具书面文件,明确“公司仅为项目提供名义支持,不参与经营,不承担盈亏”,并取得公司股东会决议;四是定期进行财务审计,保存好原始凭证。若无法避免以公司名义运作,则应在合伙协议中详细约定财产归属、债务承担及退出机制,并咨询专业律师进行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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