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金跟投资总额的比例是多少?外资股分所占的比例是多少?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及外资持股比例问题,结合现行有效规定进行解答。关于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1987年国家工商总局的暂行规定经1998年清理后继续有效,2001年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规定亦要求符合该比例,但经商务部门会同工商部门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不执行。关于外资持股比例,现行法律规定外国合营者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此为法定下限,未设上限。文章还提示,个别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不核准投资总额,从而适用不同税务处理。实务中需关注最新审批政策及个案特殊安排。

法律桥网友inlake请教:1、注册资金占投资总额的比例有无最新的规定(假如总投资为2.2亿RMB)?本人只查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7年的有关规定(还是“暂行规定”),难道那之后都没有变过吗?快20年了啊。
2、关于中外合资企业的认定,中方与外方股份(或占注册资金的比例)有什么具体的规定?外方至少要占多少比例?

网友caochunfu解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第二款“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问题1:
(1)根据1998年《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7号],上述暂行规定继续有效;
(2)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001年修订),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后为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后的公司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执行该规定的,须经外经贸部会同国家工商总局批准;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批复》国税函[2004]496号,经商务部批准,个别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不核准投资总额。
小结:目前继续贯彻上述文件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经批准可以不执行该规定。

问题2:如楼上caochunfu所答。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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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有何规定?

关于外资持股比例,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这是强制性下限,但未规定上限,意味着外资可以超过50%甚至达到100%(在允许独资的行业)。该规定旨在保障合资企业的外资属性,享受相应外商投资待遇。实务中,若外资比例低于25%,企业通常不能作为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而可能被认定为内资企业,丧失外资企业享有的税收减免、用地优惠、外汇便利等政策。同时,某些限制类行业可能要求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此时外资比例需在25%以上但受行业准入限制。另外,增资或股权转让导致外资比例下降至25%以下时,需重新办理审批和登记,企业性质可能改变,已享受的优惠可能被追缴。因此,合资企业应持续关注外资比例变动,避免无意中突破法定下限。在谈判中,双方需就出资额、增资优先权、股权转让限制等作出明确约定,以保障长期稳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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