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一纵三横路咨询:我是杭州一家有限公司的管理者。新公司法中关于股份转让,说未经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请教,这里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到底该如何理解?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提供一些看法,供你参考:
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权转让,分对内和对外两种,对内可以相互转让,对外需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时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进行工商备案登记。
而所谓不得对抗第三人是指,如果没有进行工商备案登记,虽然出让方已经转让了其所拥有的股份,但在名义上他还是公司的股东。这就可能会产生新股东的权益不能得到完全保障的问题,如果老股东再次转让股份,并依照规定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受让方又不知情的话(因为工商登记未改,其可以合理相信老股东还是权利人),那么法律保护的是后者的权利,原受让股东不得以其已经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来对抗“第三人”,即新的受让方。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股份转让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是什么意思?”,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权转让中不得对抗第三人指什么?
根据现行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原则,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以股东名册记载或工商登记作为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所谓“不得对抗第三人”,是指股权转让协议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签署后,即使受让方已经支付对价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但若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该转让的对外公示效力尚未完成,法律上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具体而言,未登记的股权转让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效力,受让方不能以该协议对抗不知情的、基于工商登记外观而信赖转让方仍为合法股东的第三方。例如,转让方将同一股权先后转让给两人,若后手受让人先行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且其对于前手转让事实不知情,则法律优先保护后手受让人的权利,前手受让人只能向转让方主张违约责任,不能请求确认自己为股东或要求后手返还股权。这一规则旨在维护交易安全与商事登记的公示公信力,要求受让方务必重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及时办理,否则即便签署了完整的转让协议并支付了价款,仍可能面临权利落空的风险。实务中,受让方应在签署协议后尽快要求公司召开股东会、修改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同时可通过约定违约金或分期付款等方式约束转让方配合办理,以降低交易风险。
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有何法律风险?
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存在多重法律风险,核心在于股权的对抗效力不足。首先,从对内关系看,股权转让自股东名册变更时起,受让方才能对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若仅签署转让协议而未修改股东名册,公司仍可能向原股东发送会议通知、分配红利,受让方可能无法实际参与公司治理。其次,从对外关系看,工商登记是第三人对股东身份的合理信赖基础。若转让方未将股权变更登记至受让方名下,转让方仍然具有工商登记公示的股东身份,其可能将同一股权再次转让给他人,或在该股权上设定质押等权利负担。若后手受让人或质权人善意且已办理相应登记,法律将优先保护该后手权利人的利益,前手受让人只能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向转让方追究违约责任,而无法取得股权所有权。此外,若转让方因个人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其名下的股权可能被冻结或拍卖,受让方即使已经支付对价,也会因未完成变更登记而无法排除强制执行,只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分配。可见,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使受让方的权利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风险极高。实务操作中,受让方应高度重视登记的同步性,最好在支付价款的同时办理变更登记,必要时可委托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并设计担保条款,防止转让方一物二卖或股权被查封。
如何理解善意第三人的保护规则?
善意第三人保护规则是商事登记公示公信原则的重要体现,旨在平衡真实权利人与交易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在股权转让场景下,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股权已发生转让,而基于工商登记记载的股东信息与转让方进行交易的相对方。法律保护该第三人的前提是:其主观上为善意,即对前手转让事实不知情;客观上完成了相应的登记手续或支付了合理对价,且交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例如,原股东将股权转让给甲但未办理变更登记,后又将同一股权转让给乙,乙查询工商登记发现股东仍为原股东,遂与原股东签订转让协议并办理了变更登记,则乙属于善意第三人,法律优先保护乙的股东资格。甲不得以在先的转让协议对抗乙,甲只能请求原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这一规则也体现了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选择,即未经登记,物权变动或股权变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第三人明知或应知股权已经转让,仍故意与原股东交易,则不属于善意,不能获得优先保护。实务中,受让方在受让股权前应仔细核查工商登记信息,并可在协议中要求转让方承诺未将股权另行转让或设定负担,同时通过办理预告登记或公证提存等方式增强交易安全。对于已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但尚未办理登记的受让方,应尽快启动变更登记程序,避免在等待期间被第三人抢先。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