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避股权转让中的“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这个规定?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股权转让中“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这一限制,结合实务咨询场景,系统梳理了合法规避的可行路径。文章指出,优先购买权以“同等条件”为前提,转让方可通过合理设定转让条件、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等方式降低触发风险;同时,采用增资扩股替代股权转让、以战略合作协议整合交易安排、设计员工股权激励方案等结构性方法,可有效避开优先购买权的直接适用。文章还强调,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均须关注公司内部其他股东的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确保程序合法完整,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转让无效。对于拟引入投资人、实施员工持股的企业,本文提供了具有操作性的策略参考与风险提示。

法律桥网友Pizza咨询:1、某公司因出现资不抵债,其最大债权人A通过和当前公司控股人B协商,B将其公司所有股份和债务都转让给了A。工商也已将公司法人股份都变更为A。
2、A在接手公司后为了让公司更好的发展,决定引进资金也就是说会转让一部分股份给新投资进来的C,但是因为A在和B协商转让股份时,合同规定,A要出让手头股份,B有优先购买权。但现在A为了以后公司的发展问题,不想再把股份转让给B。请问通过什么方式可以即不违反当初和B的约定,又可以将股份转让给C呢?
3、A同时为了公司的发展还想转让一部分股份给部分员工。员工以一定的资金认购A手头的股份。但同样因为上述(二)中的约束。请问可以通过什么方式可以将股份顺利转给员工?
请大家给出意见,谢谢,请广东的律师给意见的同时能留下联系方式,以便后期跟进和我方聘请律师。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根据你的表述,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规避B的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所谓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同等条件下B可优先购买A的股份,故只要相应提高转让的条件同时明确通知B,那么B在实际上是不能享受到优先购买权的。

同时由于公司内部还有其他股东,根据法律的规定,股东向外部人出让股份的需要经内部其他股东的同意,且内部股东同样拥有股份的优先购买权,所以第一你们要同样考虑这个问题,第二你们当初在接受B的股权转让时是否也履行了相应的手续,否则有可能导致转让无效。

Pizza咨询:A是通过正常流程手续拿到B的股份其他股东也通过了。同样,A将股份转让给C和和员工,也是经过股东会同意的。问题现在出在当初和B的约定。所谓同等条件:假设A将股份转让给员工以每股30000元,如果B也愿出每股30000元,是不是B就有优先购买权?如果A把给B的条件提高让他知难而退,但是这会不会影响到A将股份给员工也要以A向B提高后的条件,还是可以按当初给员工的条件?但这是否又违反了同等条件?因为给B和员工的条件是不一样的。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上述因为涉及到“同等条件”而产生的问题,可以考虑“股权转让”以外的解决方法,例如:可以采取对该债务人(即被收购的公司)进行“增资扩股”,这样,就完全避免了发生上述“同等条件”的问题。至于如何通过设计“条件”顺利转让的方法,例如,考虑到为了引进资金,可以通过跟C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或其他类似名称的协议,内容包括股权转让、引进科研人员、产品研发、增资扩股等各方面,然后在该大协议之下再分解出办理工商登记所需要的股权转让协议,这样,就避免对方简单的提出股权转让的“同等条件”问题。对于将股权转让给公司员工的问题,例如,可以设计为“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方案”这样的形式,就避开了股权转让的“同等条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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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什么是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如何合法规避?

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在转让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于外部受让人取得该股权的权利。其核心在于“同等条件”的认定,通常包括转让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实质性交易条款。若转让方拟将股权转让给外部第三人,则必须将转让条件和拟受让方信息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法定期限内可以选择是否以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若其他股东放弃或未在规定期限内表态,转让方即可向外部人转让。合法规避的关键并非隐瞒或剥夺优先购买权,而是合理设定交易条件,使其他股东因条件过高或不适合而主动放弃。实践中,可通过对转让价格、支付方式、附加义务等进行合理设计,如要求一次性付清、提供高额担保或承担特定债务等,从而形成对其他股东的实际障碍。但须注意,该条件必须真实、合理,不得恶意抬高以损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否则可能被认定构成规避法律的无效行为。另外,转让方还应履行完整通知义务,并保留书面证据,以备争议时证明程序合法。若未履行通知程序或未给予合理期限,转让可能被认定无效或可撤销,引发后续法律风险。

能否通过增资扩股替代股权转让来规避优先购买权?

可以。增资扩股是指公司通过发行新股或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引入新投资人,投资人将资金投入公司,取得公司新增的股权。这一过程中,原股东的股权比例被稀释,但原股东并未向外部人转让任何既有的存量股权,因此并不触发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的优先购买权制度。从法律原理上看,优先购买权保护的是股东对既有持股比例不被他人通过受让方式突破的权益,而增资扩股属于公司层面的资本变动,其决策依据是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规则,不适用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规则。因此,通过增资扩股引入外部投资人C,可以有效避开B的优先购买权约束。但实务中需注意:第一,增资扩股须经股东会决议,且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比例通过,若章程对增资有特别约定,应从其约定;第二,增资价格应当公允合理,否则可能损害原股东利益,引发债权人或原股东主张撤销或赔偿;第三,增资扩股同样会稀释现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包括A自身的股权比例,A应预先测算并接受稀释结果;第四,若增资协议中同时包含老股东转让股权的安排,则该部分仍可能被认定为股权转让,需重新审视优先购买权问题。因此,建议将增资扩股作为独立交易结构设计,避免与股权转让混同。

将股权转让给员工能否通过股权激励方案规避优先购买权?

将股权转让给员工时,若直接以股权转让形式进行,其他股东仍可能主张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因此需要借助股权激励方案的结构设计来规避。实务中常见的做法是:公司将员工股权激励方案作为整体制度予以设计,通过公司层面定向增发激励股,或由创始股东设立持股平台,员工通过持股平台间接取得激励权益,而非直接受让老股东持有的股权。这样,员工获得的是新增股权或持股平台的份额,不直接构成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从而避开“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的适用。然而,如果员工直接受让A持有的存量股权,即使披着“激励方案”的外衣,若实质上仍为股权转让,其他股东仍可能主张优先购买权。因此,必须从交易实质和法律形式双重角度进行设计。具体而言:其一,优先采用增资方式实施激励,由公司向员工或持股平台发行新股,避免存量股权转让;其二,若确需老股东转让部分股权给员工,则应提前征得其他股东书面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履行法定通知程序;其三,激励方案应包含考核、锁定期、回购等完整条款,并确保方案的制定和修改符合公司法及章程规定,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其四,注意员工持股可能带来的股东人数限制及信息披露义务,防范合规风险。通过上述结构化安排,可在合法框架内实现员工激励目的,同时降低与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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