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请解散公司的诉讼,按照财产案件还是按照行为之诉计算诉讼费?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诉请解散公司的诉讼费计算标准展开实务探讨。针对一个资产10万元的公司解散诉讼,律师界存在分歧:一方认为应参照财产案件按标的额计费,另一方则认为解散公司属于变更之诉,法院仅就公司是否解散作出裁判,不涉及财产分配,故应按非财产案件收取较低受理费。文章指出,尽管法理上倾向于后者,但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仍会依据公司注册资本或资产数额计算费用,导致同类案件收费标准不一。本文为当事人及律师预估诉讼成本、选择诉讼策略提供了参考,并提示关注法院的个案收费口径。

法律桥网友Leongu咨询:一个资产10万圆的公司解散诉讼案件,诉讼费用是按照财产案件的3510元,还是行政案件的100元?

西安博望侯律师解答:当然素按照经济案件收费,按财产标的收取。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诉请法院解散公司,法院只应当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此乃变更之诉,法院不会也不应当处理公司解散具体操作事宜,更不会就财产分配情况进行判决,故此,不应当按照财产案件进行处理。收费应当10--50元。

上海盛先磊律师解答:同意辛巴哥哥的观点。但是实践之中,很多法院一见到数字,就会按照数字来计算案件受理费的。哈哈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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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诉请解散公司属于什么性质的诉讼?

诉请解散公司属于变更之诉,而非给付之诉或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的诉讼目的在于请求法院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法律关系,例如解散公司即旨在终止公司的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核心审查的是公司是否具备法定解散事由,例如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等。法院若判决解散公司,仅产生公司进入清算程序的法律效果,并不会直接对公司财产进行分配或处理具体清算事务。因此,从诉讼标的性质上看,解散之诉并不涉及具体的财产给付内容,其诉讼费计算原则上不应等同于财产案件。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仍会根据公司注册资本或资产数额确定收费标准,这属于对诉讼费收费规则的扩张适用,当事人应当予以关注并可通过书面异议、申请复议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公司解散诉讼的诉讼费应如何计算?

公司解散诉讼的诉讼费计算在实务中并无统一做法,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解散公司涉及公司资产、股东权益等经济内容,应当参照财产案件标准,按照公司资产总额或注册资本为基数,依据法定费率分段累计计算受理费,例如对于资产10万元的公司,可能收取数千元的诉讼费。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的解散判决不直接产生财产给付义务,法院仅就公司法律关系是否终止作出裁判,其性质属于非财产案件中的变更之诉,应按照法律规定收取固定金额的受理费,一般幅度在几十元至一百元不等。从法律原则来看,诉讼费收取应当与诉讼标的的经济价值相匹配,解散之诉本身并不解决财产分配,按非财产案件收费更为合理。然而,实践中不少法院立案庭为操作简便,常以公司登记资本或财务报表所列资产净值作为争议标的额,由此导致同类案件在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不同法官之间出现收费差异。当事人可在立案时向法院书面说明诉讼性质,提交法律依据,请求按非财产案件立案;若法院坚持按财产案件收费,可在收到交费通知书后依法申请复核,必要时通过诉讼费退还程序救济。

法院按公司资产数额计算诉讼费是否合理?

法院按公司资产数额计算诉讼费的做法在实务中屡见不鲜,但从法律逻辑上分析,其合理性值得商榷。原因在于,解散公司之诉的诉讼标的并非财产本身,而是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存在的公司法人资格存续关系。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并不直接确认哪一方股东获得多少财产,也不判决公司向某人支付款项,而是触发公司法规定的清算程序。清算组将负责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处理债权债务,剩余财产才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因此,解散之诉中法院审查的是公司僵局、经营困难等非财产性事实,其裁判结果不具直接财产给付内容,按财产案件收费缺乏逻辑依据。但实践中法院按资产数额计算费用,可能源于对当事人经济利益的衡量,认为公司资产越多,股东权益影响越大,案件处理难度越高,故参照财产案件收费。然而这种做法混淆了诉请的性质与结果的影响,可能不当加重当事人诉讼负担。对于当事人而言,若遇此情况,可在立案时提交关于诉讼性质的书面说明,援引关于诉讼费用交纳的法律原则,请求按非财产案件确定受理费;若法院已按财产案件收取,可在判决后根据胜诉情况申请退还多收部分,或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投诉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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