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合伙购买煤炭并转手谋利,一人拿钱后不分,怎么办?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两人合伙购买煤炭销售后,一方独占利润不分配的纠纷,提供了实务法律分析。核心要点包括:口头合伙协议在法律上有效,但需其他证据(如购煤合同、付款收据、证人证言等)佐证合伙关系存在;销售方李某的签字可视为代表合伙行为,但内部结算需单独举证;录音证据在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禁止性规定时,可作为证据使用;诉讼应以李某为被告,而非煤厂;同时建议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执行。实务价值在于提醒合伙应签订书面协议,并注意固化和收集证据,以应对纠纷。

法律桥网友请问:我和李某于去年各出资40万元合伙购买煤炭,因关系要好,口头商定获利平分。煤炭买进后由李某负责转卖。卖后结帐,李某未按商定将40多万给我。多次催要,都以各种理由拖延。
1、买煤合同上,乙方是我和李某两人,但买煤时收货签字都是由他一人签的。
2、我手头有甲方厂里开具的40万元收条。
请问:我现在应该如何追回这笔钱呢?李某自己的签字能否代表我呢?能否以此证明我给了甲方钱而甲方没有把货发给我呢?如果要诉讼,应该以谁为被告比较好呢?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你本人有没有在购买煤矿的合同上签字呢?如果你在合同上签字,那么由于合同上的乙方是你跟李某两人,则该合同是在你和李某一方与煤厂一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现在李某已经签收煤矿,也就是说煤厂也已经实际履行合同。现在尚存的法律关系是在你跟李某之间,也就是你们之间的合伙关系的处理问题,由于你跟他之间没有签订合同,该购买煤矿的合同能够作为证据之一,除此证据之外,最好能找到其他证人证明你跟他之间存在的这种合伙买煤的关系。起诉时应当列李某为被告,不应当列煤矿厂为被告(为了便于法院了解案情,可以争取获得煤矿场当时的经手人的同意让他作为证人)。特别注意的是需要找到李某的财产,在起诉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再咨询:如果我去找他要,把对话偷录,并在对话中体现出他欠我钱,这样法院能采信吗?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首先,目前采矿场的一张收据,仅能证明你曾经向该厂支付了40万元,在这种情况之下,你还需要提供当时的跟煤矿厂签订的合同,李某收取煤矿的资料以及其他能证明你们合伙的证据、证言等用以证明你跟李某合伙买煤以及李某没有向你支付相应的款项,只要你能证明以上事实,则由李某举证证明他已经向你支付了40多万的款项,实际上他是不可能做到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就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

至于录音证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作出《关于未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提到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在2001年作出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则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第七十条)。且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我认为:你在谈话中录音,只要没有采取其他强制手段(例如;胁迫),而是将两人之间的交谈完整的录制下来,则应当不构成对对方权利的侵害,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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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口头合伙协议是否有效?如何证明?

口头合伙协议在法律上有效,但实践中证明难度较大。根据民法典关于合伙合同的规定,合伙关系不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成立,只要双方就出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等达成一致,并实际履行,即可认定为合伙关系。然而,由于缺乏书面凭证,一旦发生纠纷,主张存在合伙关系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要点包括:一是证明双方存在共同出资行为,如本案中支付40万元给煤厂的收据;二是证明双方有共同经营的事实,如购煤合同上乙方为两人共同签字,或者李某收货签字的行为可视为代表合伙;三是证明双方就利润分配有过口头约定,可通过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辅助证据来佐证;四是证明一方未按约定分配利润,如催款记录、对方拖延的理由等。实务操作中,建议当事人在合伙初期就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比例、管理方式、利润分配、退伙清算等条款;若已发生纠纷,应尽快收集上述证据,特别是寻找独立第三方证人,或者通过录音方式固定对方承认合伙事实和欠款事实的陈述。风险提示:仅凭单一证据(如付款收据)难以证明合伙关系,可能被对方主张为借款或代付;因此,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对方可能否认合伙,辩称是借款或委托采购,此时需要结合资金流向、交易习惯、聊天记录等综合判断。

私自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私自录音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需满足合法性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意味着,只要录音手段不违法(如未采用胁迫、暴力、窃听专用设备等),内容不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录音证据就具有可采性。具体到本案,双方在正常对话中的录音,如果只是将两人之间的交谈完整录制下来,没有采取强制或欺骗手段,通常不构成对对方权利的侵害,也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要注意几个实务要点:一是录音内容应当清晰、完整,能够反映对话双方的身份、谈话背景以及关键事实(如李某承认收到煤款并承诺分配);二是录音不得进行剪辑、拼接或篡改,否则会丧失证明力;三是最好结合其他证据(如合同、收据、证人证言)形成证据链,因为录音证据往往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被法院采纳。风险提示:对方可能以“未经同意”为由提出异议,但根据现行司法实践,只要录音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禁止性规定,法院一般会采纳;不过,若录音涉及第三方隐私或商业秘密,或者是在对方明确拒绝录音的情况下强行录制,可能存在合法性风险。常见争议焦点是录音的完整性、被录音者身份是否明确、是否存在诱导性提问等,因此建议录制时保持自然对话,避免引导性语言。

诉讼中应以谁为被告?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诉讼中应以李某为被告,而不应以煤厂为被告。理由在于:本案的法律关系是合伙内部纠纷,煤厂已经履行了交货义务(李某签收),煤厂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已基本履行完毕,不存在违约或欠款问题。因此,李某未向原告支付分配利润,属于合伙关系中的债务纠纷,诉讼主体应为李某个人。为了便于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申请煤厂当时的经手人作为证人出庭,或者提供煤厂出具的收货单等材料作为辅助证据。关于财产保全,这是保障判决能够顺利执行的重要措施。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担保(一般为保全金额的30%左右,可以是现金、房产、保险公司保函等)。申请时应当提供李某的财产线索,例如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股权等,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会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相应财产。实务操作指引:第一步,收集证据后尽快起诉,同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第二步,提供李某的财产线索,如通过银行流水、征信报告、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自行查询,或申请法院调查令;第三步,提供担保,如果无法提供足额担保,可以申请诉讼保全保险,由保险公司出具保函。风险提示:如果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或担保不足,法院可能不批准保全;对方可能转移财产导致判决后无法执行。因此,越早申请保全越好。常见争议焦点:原告需证明保全的必要性,即李某存在转移财产或逃避债务的风险,通常可以通过对方多次拖延、拒绝还款、更换联系方式等行为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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