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迷途羔羊咨询:我在一家01年转制的有限公司工作,并是该公司30位股东之一,几年来陆续有12位小股东提出退还股本金离开公司,公司老板在未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通过虚开劳务人工费提现金的形式退还了这12位小股东总计总股本的10%股本金,并且要将这10%的股份奖励包括老板自己在内的所谓有功员工,其操作方法是:公司奖励某个有功员工10万元(奖励前说好这钱是用来买股份的),然后该有功员工将10万元奖金向公司购买股份。
问题1: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其余18位股东的权益?
问题2: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举证困难怎么办?
网友解答:如果他们处理成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其他股东无权干涉。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如下:
问题1:“公司老板在未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通过虚开劳务人工费提现金的形式退还了这12位小股东总计总股本的10%股本金,并且要将这10%的股份奖励包括老板自己在内的所谓有功员工”,此处可能存在以下违法问题:
(1)如果是老板个人作为受让人来买下12位小股东的股份,那么老板通过控制公司来虚开劳务费用公司的资产来购买则是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当然也就侵害了其他18位股东的权益。
(2)如果公司以自身的名义来买下这12位小股东的股份,那么这行为也是违法的,因为法律规定公司不能回购公司的股份,公司通过虚开劳务费的方法来收购12位小股东的股份,导致了公司财产减损侵犯了公司其他18位股东的权益。
问题2:由于此事件发生在新修订的公司法颁布以前,在本案中小股东并没有权利起诉大股东(或称公司的高级管理者),诉讼解决的难度是非常大的。现在新修订的公司法颁布了,最高院将会作出司法解释,可能会对新公司法颁布之前的发生的事情如何处理作出指导意见,那时说不定可以以小股东个人的名义直接起诉大股东(或称公司的高级管理者),但是可以想象举证的难度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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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大股东私自退还小股东股本是否合法?
大股东私自退还小股东股本的行为通常不合法,具体需区分两种情形。其一,若大股东以个人名义受让小股东股份,但实际通过控制公司虚开劳务费、提取公司现金来支付对价,则该行为实质是挪用公司财产用于个人收购股权,直接侵害了公司财产权,进而损害了其他股东的权益。因为公司财产属于全体股东,未经合法程序擅自处分,违反资本维持和财产独立原则。其二,若公司以自身名义回购小股东股份,则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基本原则(除非法定例外情形),且以虚开劳务费方式掩盖交易,更构成财务造假和抽逃出资的嫌疑。无论哪种方式,均未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程序违法,实体上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合法权益。因此,该行为在法律上不被认可,其他股东有权主张其无效或要求恢复原状。实务中,其他股东可收集证据,向公司登记机关举报或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侵权方赔偿损失。但需注意,若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形成的是真实的股权转让协议,且转让款由大股东个人合法资金支付,则属于股东内部转让,其他股东无权干涉。本案关键在于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若动用公司资金,则违法性显著。
小股东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小股东在发现大股东私自退还股本并侵害公司利益时,可采取以下维权措施。首先,应全面收集证据,包括公司账目、银行流水、虚开劳务费的凭证、股东会决议缺失记录、股权转让协议等,以证明大股东存在违规操作。其次,可依据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监事会或监事提出书面请求,要求其代表公司对侵权方提起诉讼;若监事会怠于履职,小股东可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直接以自己名义为公司利益起诉,要求侵权方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此外,小股东也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公司抽逃出资、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要求行政处罚。若侵权行为导致股东个人权益直接受损(如分红减少、股权价值贬损),小股东可提起直接诉讼。关于举证困难,建议申请法院调取公司财务资料,或通过审计程序查明资金流向。新公司法强化了股东权利保护,即使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前,若诉讼时法律已修订,且新法更有利于保护股东,可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或司法解释精神主张适用。实务中,需注意诉讼时效,并考虑联合其他受害股东形成合力,提高维权成功率。同时,可寻求专业律师协助,对证据链进行梳理,重点证明资金挪用与股东权益受损的因果关系。
公司奖励员工购买股份的操作是否合法?
公司以奖金形式奖励员工,并要求员工用奖金购买公司股份的操作,其合法性取决于资金源头和股份来源。若奖励资金来源于公司正常利润分配或留存收益,且员工购买的是公司新增股份或老股东转让的股份,同时履行了股东会决议和工商变更登记程序,则属于合法的股权激励措施。但本案中,公司奖励资金是通过虚开劳务费提现方式筹集的,这首先构成财务造假和偷逃税款,违法在先。其次,所购股份来自公司回购的10%股权,而公司回购本身已违反资本维持原则,再以奖励名义将股份授予员工(包括老板自己),实质是变相将公司财产分配给特定人员,严重侵害其他股东权益。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为员工持股计划之外的目的回购股份,且即使为员工持股计划,也需经股东会决议,并履行减资或转让程序。本案中,未有任何决议,且以虚构成本方式掏空公司资产,属于恶意侵占。因此,该奖励购买股份的操作不合法,相关员工取得的股份可能被认定无效。其他股东可要求撤销该行为,恢复原状,并追究相关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赔偿责任。实务中,需区分员工是否善意,若员工不知情且已支付合理对价,可能善意取得,但本案中奖金与股价挂钩,且来源非法,难以构成善意。建议股东及时提起诉讼,防止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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