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1、是不是所有性质的企业都可以承包经营?而不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有相关法律支持吗?
2、承包经营的期限有否时间长短的限制?如合同定为“永久承包”是否有效?
答:
1、虽然只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的法律,但是这不影响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实行承包经营,因此企业的决策机构有权对此作出决定。况且,我国企业法立法已经从按所有制形式立法变更为按企业组织形式立法。
2、由于并无法律作出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承包经营的期限应当完全由企业自己决定。但是永久承包从法律上理解只能理解为没有期限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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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承包经营合同应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承包经营合同在实务中发生争议的频率较高,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主体权限风险,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擅自签订承包合同,可能导致合同效力被质疑。因此签约前应核查企业内部决策文件,确保承包人知情并留存决议副本。二是经营责任划分风险,承包期间产生的对外债务、合同义务、劳动争议或侵权责任,即便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对善意第三人而言,责任主体仍可能是企业本身。企业对外承担清偿责任后,能否向承包人足额追偿存在不确定性,尤其当承包人个人财产不足时风险更大。三是资产与财务风险,承包前后应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列明资产清单、债权债务状况,约定承包期间的折旧、维修、购置及处置权限,防止承包人掠夺性经营或转移资产。四是税费与合规风险,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纳税义务人如何确定,发票开具规范及工商年报、安全生产、环保义务谁履行,均应在合同中细化。五是合同僵局与退出风险,承包人拒不配合移交、拒不返还印章证照等情形时有发生,建议约定高额违约金及紧急接管条款。六是争议解决条款,应明确选择仲裁或诉讼并约定管辖地点,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程序拖延。总之,承包合同应视为一份综合性的企业治理文件,需结合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等规则进行系统设计,并聘请专业律师起草审核,以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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