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Fonehuang咨询:在第三国(与发达国家没有贸易壁垒)设立贸易公司,把国内受到发达国家限制(如纺织品)的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贸易公司,再转出口到发达国家。不知这样是否还会受到发达国家的限制呢?还属于中国的产品吗?
法律桥网友Lawzhi解答:我认为是。如果是把工厂设在第三国,由第三国直接向发达国家出口产品,则不会被认为出口的是中国产品。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通过在与发达国家没有贸易壁垒的第三国设立公司,通过该公司再转出口到发达国家,是否受到发达国家的限制呢?”,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仅在第三国设贸易公司转口受限产品能否规避贸易壁垒?
不能规避。根据国际贸易中的原产地规则,产品的原产地身份并非由贸易主体的注册地决定,而是由产品最终实质性加工的所在地决定。若中国企业仅在与中国无贸易摩擦的第三国设立空壳贸易公司,将受限产品先出口至该国,再由该国贸易公司转口至发达国家,这种操作在法律上属于典型的简单转口贸易。由于产品在第三国仅进行了仓储、物流分拨或单纯商业文件的流转,未发生实质性加工或增值,其原产地属性并未发生改变。因此,发达国家海关与贸易主管部门在审查时,依然会认定该产品为中国原产,进而对其适用原有的贸易壁垒与限制措施。实务中,这种操作不仅无法达到规避目的,还可能因隐瞒真实原产地而引发反规避调查,导致货物被扣押、罚款甚至列入黑名单。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界定简单转口与实质性加工的边界,以及发达国家海关是否有权穿透审查第三国贸易单据。企业在实务操作中应避免采用此种掩耳盗铃的方式,必须寻求合规的供应链重构路径。
如何操作才能合法改变产品原产地从而不受发达国家限制?
若要合法改变产品原产地以规避发达国家的贸易限制,企业必须在第三国进行实体投资设厂,并对产品进行实质性加工。实质性加工的认定标准通常包括税则归类改变、加工增值比例达标或特定加工工序完成等。企业应在与中国及目标发达国家均无贸易壁垒的第三国直接设立生产型工厂,将原材料或半成品运至该国工厂,在当地完成关键工序的制造与组装,使其发生实质性改变并获得该国原产地资格。实务操作指引方面,企业在投资前必须充分调研第三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确保该国出具的原产地证书能被发达国家认可。同时,需建立完善的物料追溯体系,妥善保存当地加工的工时、电费、辅料消耗等证明文件,以应对发达国家海关严格的后续核查。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加工工序是否足够深入、增值比例是否达到法定门槛,以及是否存在以规避关税为目的的虚假投资。风险提示:若加工仅是简单组装或包装,极易被认定为规避行为而遭遇严厉处罚。
发达国家如何审查通过第三国转口的受限产品?
发达国家海关及贸易执法部门拥有完善的反规避调查机制和原产地核查权。在审查通过第三国转口的受限产品时,执法部门不仅审查进口商提交的原产地证书、提单等表面单据,还会运用实质性审查原则进行穿透核查。他们会重点调查产品的实际生产流程、原材料来源、加工工序的深度以及增值部分是否达到法定标准。如果发现第三国公司仅仅充当贸易中转角色,产品并未在当地经历实质性改变,发达国家将直接否定该第三国的原产地证明,按真实原产国征收反倾销税或实施配额限制。实务操作中,发达国家海关常通过要求进口商提供详尽的生产流程图、工人工资记录、水电费账单及原材料采购发票来验证加工真实性。常见争议焦点在于跨国取证困难导致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实质性加工标准的自由裁量权适用。风险提示:企业若试图通过伪造第三国加工证明或虚构供应链来规避贸易壁垒,将面临巨额罚款、货物没收及刑事欺诈指控,甚至波及整个行业的出口资格。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