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半个法盲咨询:事件:小区停车场A某收了三个月的停车户的停车费后,不辞而别。没有留给停车人没有任何缴费凭证(以前也从未给凭证,只是在A收费后,会在其一个小笔记本上记下某某缴费时间以及金额,缴费人从未留任何凭证)。居委会知道此事件。现在新来的管理B在半月不到开始就停车户缴费。
问:1、费用该缴吗?2、若不该缴,应如何处理恰当?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A构成职务侵占,5000元以上构成刑事犯罪;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处理,没有约定“半月不到开始就停车户缴费”的,则不能擅自改变收费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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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关于“小区停车场收费员收费后不辞而别,作为业主还应当缴费吗?”,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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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题
业主已向收费员A缴纳停车费,但A未将钱款上交,新管理方B要求业主重新缴费是否合法?
不合法。A作为停车场管理方的员工,其收费行为代表管理方,业主已向A履行缴费义务,该义务视为对管理方履行完毕。根据《民法典》第170条关于职务代理的规定,管理方应承担A的职务行为后果。新管理方B无权要求业主重复缴费,但需证明业主确已缴费(如无凭证可收集证人证言、转账记录等)。
业主没有留存任何缴费凭证,如何证明自己已经向A缴纳了停车费?
业主可收集间接证据:如A曾在笔记本上记录缴费信息,可请求居委会调取该记录或要求A返还;寻找其他同期缴费业主作为证人;调取小区监控证明A在收费期间与业主接触;若通过现金支付,可尝试提供银行取款记录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综合证据链可证明缴费事实。
收费员A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居委会应如何处理此事?
A利用职务便利将收取的停车费占为己有,若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根据《刑法》第271条构成职务侵占罪。居委会应首先核实A侵占金额,若超过5000元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居委会应组织业主和新管理方B协商,确认已缴费业主名单,避免重复收费;若协商不成,可建议业主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缴费义务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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