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场收费员收费后不辞而别,作为业主还应当缴费吗?

文章摘要 法律桥网友半个法盲咨询:事件:小区停车场A某收了三个月的停车户的停车费后,不辞而别。没有留给停车人没有任何缴费凭证(以前也从未给凭证,只是在A收费后,会在其一个小笔记本上记下某某缴费时间以及金额,缴费人从未留任何凭证)。居委会知道此事件。现在新来的管理B在半月不到开始就停车户缴费。问:1、费用该缴吗?2、若不该缴,应如何处理恰当?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A构成职务侵占,5000元以上构成刑事犯罪;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处理,没有约定“半月不到开始就停车户缴费”的,则不能擅自改变收费的时间。,(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小区停车场

法律桥网友半个法盲咨询:事件:小区停车场A某收了三个月的停车户的停车费后,不辞而别。没有留给停车人没有任何缴费凭证(以前也从未给凭证,只是在A收费后,会在其一个小笔记本上记下某某缴费时间以及金额,缴费人从未留任何凭证)。居委会知道此事件。现在新来的管理B在半月不到开始就停车户缴费。
问:1、费用该缴吗?2、若不该缴,应如何处理恰当?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A构成职务侵占,5000元以上构成刑事犯罪;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处理,没有约定“半月不到开始就停车户缴费”的,则不能擅自改变收费的时间。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小区停车场收费员收费后不辞而别,作为业主还应当缴费吗?”,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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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5-26 10:58
最后更新:2024年5月26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业主已向收费员A缴纳停车费,但A未将钱款上交,新管理方B要求业主重新缴费是否合法?

不合法。A作为停车场管理方的员工,其收费行为代表管理方,业主已向A履行缴费义务,该义务视为对管理方履行完毕。根据《民法典》第170条关于职务代理的规定,管理方应承担A的职务行为后果。新管理方B无权要求业主重复缴费,但需证明业主确已缴费(如无凭证可收集证人证言、转账记录等)。

业主没有留存任何缴费凭证,如何证明自己已经向A缴纳了停车费?

业主可收集间接证据:如A曾在笔记本上记录缴费信息,可请求居委会调取该记录或要求A返还;寻找其他同期缴费业主作为证人;调取小区监控证明A在收费期间与业主接触;若通过现金支付,可尝试提供银行取款记录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综合证据链可证明缴费事实。

收费员A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居委会应如何处理此事?

A利用职务便利将收取的停车费占为己有,若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根据《刑法》第271条构成职务侵占罪。居委会应首先核实A侵占金额,若超过5000元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居委会应组织业主和新管理方B协商,确认已缴费业主名单,避免重复收费;若协商不成,可建议业主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缴费义务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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