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wzhcool咨询:
我公司在工商注册的时候用的是“伟业公司”,但我代理的品牌规定我要用它的牌子做为公司名,在没有到工商部门更名的情况下已使用了一年多了,最近工商发了罚款通知给我,数额为4800元,我想问下各位大师:
1、工商部门在我使用现在名称一年内没通知我更名,而在现在突然罚款是否合理?
2、工商部门罚款金额4800元是否合理?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1、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工商局的处理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工商局的处理的合法性有待探讨:
2、首先“我要用它的牌子做为公司名”是怎样理解呢?(1)是不是可以认定为该公司授权贵公司使用其商号呢?如果这样,则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2)贵公司是怎样使用该公司的名称的呢?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假若贵公司使用该公司的名称时受到该公司的许可的,那么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此,工商局的处理行为是否合法值得商榷。如何处理呢?
3、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对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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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关于“公司登记的名称与使用的名称不一致,工商局罚款是否合理?(2006)”,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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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实际使用的名称与登记名称不一致,工商罚款是否合理?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并应当按照登记的名称进行经营和对外活动。擅自改变企业名称属于违法行为,工商部门有权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因此,若公司实际使用的名称确实与登记名称不一致,且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工商部门作出罚款决定具有法律依据。但需要具体分析两点:第一,公司使用该未登记名称是否基于合法事由,例如经该名称权利人授权使用其商号或品牌名称,若存在有效授权,则可能不构成擅自改变企业名称,工商处罚的合法性值得商榷。第二,工商部门的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包括是否事先告知处罚事实、理由和依据,是否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若处罚决定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违法,当事人可通过法律途径推翻该处罚。因此,不能一概而论认为罚款必然合理,需要结合具体授权情况和处罚程序综合判断。
使用品牌方授权的名称作为公司名称,是否还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实践中,很多代理商或加盟商希望将品牌方的字号或商标直接用于自身企业名称,以增强消费者识别度。但企业名称登记实行登记注册制度,企业名称中包含的文字、字号等应当与登记事项一致。即使获得了品牌方的授权,也并不意味着可以当然地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因为企业名称不单纯是商业标识,还涉及行政管理和市场秩序维护。如果公司希望在名称中体现品牌元素,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将品牌方授权的字号作为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经核准后方可合法使用。若未经登记而直接使用品牌方名称,即便有授权,也可能被认定为擅自改变企业名称或者不规范使用名称,从而面临行政处罚。因此,正确做法是:首先取得品牌方书面授权,明确允许将相关字号用于企业名称;然后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通过合法程序完成名称变更。仅凭品牌方授权而不能履行登记手续,仍然存在法律风险。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当特别注意,避免因图省事而忽视法定程序。
对工商局的罚款决定不服,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救济措施?
当事人对工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法律赋予了两条主要救济途径:一是行政复议,二是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工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如果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然,法律也允许当事人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如果法律规定了复议前置的情形,则必须先申请复议。另外,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工商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工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听证是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作出前进行申辩和质证的重要程序,能够帮助行政机关全面查清事实。如果工商部门未依法告知听证权利,或者未组织听证即作出处罚,该处罚程序就存在重大违法,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或诉讼中主张撤销。需要提醒的是,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都有法定期限,超过期限可能丧失救济权利。建议企业在收到处罚通知后,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保全相关证据,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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