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律师:
a计划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30万,用门市出资。门市价值约100万,产权登记为a的弟弟b(实际为共同所有)。具体问题是:
1、出资30万,门市价值100万。可以这么出资吗? 怎么处理?
2、门市的产权登记要怎么处理?可否直接出资,改变登记?
还有这种出资方式,有没有操作的可能? 谢谢拉!
答: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实物出资。但是根据你所述,基本没有操作性。原因有二:一是该房产并非A的财产,A不能将他人财产作为出资(共有财产须有合法证明);二是价值100万的财产作价30万无法操作,是否超出部分就放弃了呢?
如果是A的自有财产,且作价100万作为出资还有可能。若可以作价出资,必须过户至公司名下。
杨春宝 律师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问题(2003)”,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能否以非自有或共有财产进行实物出资?
实物出资的法定要求是出资人必须对出资财产享有合法的处分权,能够将该财产权属转移给公司。以他人财产出资,因缺乏处分权,属于根本性法律障碍,直接导致出资无效。对于共有财产,虽然有共有人以其应有份额出资的实践,但必须取得其他共有人的明确同意,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共有权证明。若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仅以口头宣称实际共有,无法获得登记机关和股东会认可。实务中,若要使用共有房产出资,应当先通过产权变更登记将权属厘清至出资人名下,或者取得全体共有人共同签署的同意出资声明,并办理公证。否则,公司无法完成过户,股东将承担未出资或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均可要求其补足出资并赔偿损失。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一贯要求出资财产权属明确且无争议,因此建议先在权属层面消除瑕疵,避免后续纠纷。
实物出资作价明显低于实际价值是否可行?
实物出资作价应当真实、公允,反映出资财产的实际价值。如果价值100万元的房产仅作价30万元用于出资,在法律上并未被明文禁止,但会引发严重的商业和法律风险。首先,从出资人角度看,作价过低意味着其投入公司的资本显著低于财产实际价值,超出部分是否属于向公司的赠与或者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输送,必须通过协议明确约定,否则容易产生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的质疑。其次,从公司及债权人保护角度,如果公司后续经营亏损或涉诉,债权人可能主张该出资行为侵害其利益,要求出资人按照实际价值补足差额,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的常见争议焦点包括:作价依据是否经过合法评估、是否存在恶意降低作价逃避债务、其他股东是否知情并同意等。操作指引方面,建议出资时聘请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财产进行评估,以评估值作为作价依据。若股东协商一致将高价值资产以较低价格作价出资,应当签署书面的出资协议,明确差额部分的处理方式,如视为资本公积或赠与,并办理验资及工商登记,以避免后续争议。
实物出资后如何办理产权过户与登记?
实物出资的核心要件之一是将出资财产的法律权属实际转移至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以房产出资为例,仅签订出资协议或交付房产证并不产生出资效力,必须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将产权人变更为公司。具体操作步骤包括:先进行资产评估并确定出资额,然后召开股东会作出出资决议,接着与公司签署资产移交和权属变更文件,最后携带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若房产原本登记在他人名下,必须先变更至出资人名下,再由出资人过户至公司,否则登记机关不会受理。未办理过户的,该股东将被认定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即应承担出资责任。在实践中的常见风险包括:未及时过户导致公司实际占有但无产权,或房产被出资人另行出售、抵押,严重影响公司资产稳定性。因此,建议在公司章程和出资协议中明确约定过户期限和违约责任,并在设立登记后尽快启动产权变更程序,必要时可申请预登记以锁定权属。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