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技术如何出资?企业清算时,对出资的专利如何处置?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专利技术出资的效力、出资方式(所有权或使用权)、股权比例确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条款的效力,以及公司清算时专利处置等问题展开。文章指出,专利出资既可用所有权也可用使用权,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办理财产权转移登记;非货币出资比例依法受限,专利价值需经评估确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效,而自愿签署的表决权一致条款有效。清算时应区分出资类型,未办理转让手续的需补办或依法处理,以保障各方权益。

法律桥网友Axiuluo咨询:有三个出资方,A以专利出资,占公司30%股份,一年房租两万占公司股份20%,B,C以现金出资各一万,各占10%。我想问问,在此协议中,以专利出资是否有效,以专利出资是其所有权,还是使用权?该占公司股份该是多少?若是双方自愿签定此协议,但有些地方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条例是否有效?(例如:一,A不能以任何理由减少B,C的股份,二,B,C在行使股东表决权,必须与A一致)。公司清算时,专利是怎么清算的,还有就是没有办理专利转让公司的有关手续,是否有效,应该怎么清算?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专利出资”既可以用专利所有权出资,也可以用专利使用权出资,因此合同中应当约定是以所有权出资还是使用权出资以免日后产生分歧,同时,专利出资要办理财产权的转移登记手续;法律规定非货币出资不得超过总注册资本的70%,至于该专利的出资应占的分额应当通过资产评估确定价值后确定;可以用房屋使用权出资,出资后房屋的使用权转归公司,此后则不必再交纳租金;若各方自愿签定合同,合同某些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则违反法律的那些条款无效。合同中约定“B、C在行使股东表决权,必须与A一致”从道理上说是一个非常不公平的条款,但是如果B、C自愿签定,则法律也不会干涉,这个条款也是有效的;“A不能以任何理由减少B、C的股份”,是有效的条款,即使没有这样约定,A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减少B、C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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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专利技术出资应使用所有权还是使用权?

专利技术出资既可以用专利所有权出资,也可以用专利使用权出资,具体采用哪种方式取决于出资协议的约定。若以所有权出资,专利权属应当转移至公司名下,出资人丧失对该专利的处分权;若以使用权出资,则出资人仍保留所有权,仅将专利的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由公司行使。为避免日后产生分歧,出资协议中必须明确约定出资标的究竟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均需办理相应的财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可能影响出资的完整效力。实务操作中,建议出资各方在协议签订前对专利权利状态进行尽职调查,确认专利有效性、剩余保护期限及是否存在权利负担。若约定不明,司法实践中可能结合出资目的、公司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进行解释,容易引发纠纷。因此,明确出资性质并办理登记是保障出资行为合法有效、防范后续争议的关键步骤。

公司清算时,对出资的专利如何处置?

公司清算时,对出资专利的处置需根据出资时约定的是所有权出资还是使用权出资分别处理。若出资人以专利所有权出资且已办理权属转移登记,该专利即属于公司财产,清算时应纳入公司剩余财产范围,由清算组依法评估、变卖或折价,用于清偿债务及分配给股东。若出资人仅以专利使用权出资,则清算时公司对该专利仅享有合同约定的使用权,该使用权可视为公司无形资产的一部分进行处置,但专利所有权仍归出资人,不属于公司清算财产。实务中常见的问题是出资后未办理专利转让登记手续,此时需要区分原因:若仅是程序瑕疵但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公司已实际使用该专利,清算时应当责令补办登记或由清算组确认该专利作为公司财产处理;若根本未履行财产权转移义务,则可能构成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出资人需承担相应责任。清算组还应注意对专利价值重新评估,因技术贬值可能影响股东权益分配。建议企业在清算前及时梳理知识产权权属,避免将个人专利与公司财产混同。

出资协议中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是否有效?

出资协议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原则上无效,但并非整个协议无效,仅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效。例如,法律对非货币出资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设有限制,若出资协议约定的专利出资占比超出法定上限,则超出部分无效,需要调整出资结构。又如,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不得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东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若协议条款剥夺了股东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法定权利,该条款亦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然而,对于法律未作强制性规定的事项,只要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法律尊重意思自治。例如,股东之间自愿约定表决权行使必须保持一致,该约定虽然可能对小股东不利,但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仍然有效。另外,约定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另一方股份的条款,本质上是对股权稳定性的保障,该约定与公司法精神相符,即使未约定,公司也不得无故减少股东股份。因此,判断条款效力的关键在于该条款是否触及法律禁止性规定。建议在签订出资协议时咨询专业律师,对各项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避免因个别条款无效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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