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提出转让股份,并授权股东会代为处置,后来反悔,如何处理?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提出转让股份并授权股东会代为处置,后反悔拒绝签字的情形,分析了公司能否依据其先前授权剥夺其股东资格、能否不经其签字转让股权以及工商变更登记的可行性。文章指出,股东会作为公司内部机构,不具备独立受托人资格,该授权可能无效,且委托人可随时撤回授权;股东反悔行为视为撤回授权,公司强行转让构成侵权。同时,章程中关于发起人股份转让限制可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但涉及股东个人权益处分时,仍需该股东签字确认,工商部门对此审核严格。实务中建议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途径处理,避免程序瑕疵引发法律风险。

法律桥网友Mmaxky咨询:我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是股份公司,未上市。在公司章程里明确规定成立三年内发起人不得转让其股份。
2005年10月,发起人之一(甲)提交了一份申请函,提出要转让其股份,并提到授权公司股东会代为处置,公司股东会知悉后认为其提请违反了公司章程,但是考虑到甲当时的困境也基本认可了他的提议,只是没有形成书面决议,也没有实际退还其股款或引进新股东受让其股份。
2006年10月,公司决定增资扩股,并想一并解决甲的股份转让问题,但此时,甲提出必须分给其应得的股本收益才能转让股份。否则拒绝在转让协议签字。
请问,我们公司现在能不能根据其2005年的提请函主张其违约从而通过股东会决议剥夺其股东身份,即认定从2005年10月起甲就不再享有股东权利,不再享有其之后的股本收益。只退还其股本金即可。
另外,我们能不能根据甲在提请函中提到的“授权公司股东会代为处置”而不需其签字就可以把他的股份转让给新股东。工商变更时能否认可?还有,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章程只要三分之二股权代表签字就有效,但如果其中涉及到甲的股份处置问题是不是必须得有甲的签字(甲的股份比例很低,只有4%)?

上海文淳光律师解答:既然有其本人授权,可以处理,公司章程有规定的按章程办理。

司法路漫漫解答:有其委托书就代表了一切。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第一,探讨能否转让股权的问题。
由于该公司为非上市公司,故即使“公司章程里明确规定成立三年内发起人不得转让其股份。”只要全体股东同意或者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还是可以对章程中的该条款进行变更从而使股权转让得以实现。

第二,探讨“授权公司股东会代为处置”的问题。
(1)此授权的受托人为股东会,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但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该委托人本身也是股东会的组成成员之一,因此,股东会并非一个独立的、具有主体资格的组织,其能否作为“受托人”行使代理权?本人认为不行,所以这个授权应当是一个无效的授权。
(2)根据委托代理的理论,委托代理的授权是可以由委托人随时撤回的。在本案中,甲公司“授权公司股东会代为处置”,但是股东会“也没有实际退还其股款或引进新股东受让其股份。”,因此股东会并没有实施代理行为。而当“甲提出必须分给其应得的股本收益才能转让股份。否则拒绝在转让协议签字。”时,该行为实质上是跟所授权给股东会行使的代理权相冲突的,表明了甲公司实质上收回了授权。
因此,此时,股东会将不可以“根据甲在提请函中提到的“授权公司股东会代为处置”而不需其签字就可以把他的股份转让给新股东。”

第三,探讨是否需要“甲的签字”的问题。
根据上述第二点的分析,股东会再行转让甲公司的股权,则构成了侵权。

第四,能否通过工商局的登记手续。
假设授权股东会转让股权是有效的,由于股东会本身并没有印章,因此,股东会的签字只能由各个股东分别签字,在操作上就会出现一种结果: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出让方应当由全体股东签字,但甲公司并没有签字,股东会的其他股东的签字能否代表股东会的签字?因此,如何说服工商局,经过工商局的审核,完成备案的难度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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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授权股东会处置股份后反悔,公司能否强制转让其股权?

不能。根据委托代理的法律原则,委托代理的授权可以由委托人随时撤回。本案中,股东甲虽提交申请函授权股东会代为处置其股份,但股东会并未实际实施代理行为(如未退还股款或引进新股东),甲后来要求先分配股本收益才签字转让,该行为与原先授权相冲突,实质上构成对授权的撤回。因此,股东会无权再依据该授权不经甲签字而强制转让其股权。若公司强行转让,则构成对甲股东权利的侵权,甲有权主张转让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实务操作中,公司应首先与甲协商,明确其诉求,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股权转让的效力,但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甲的授权及后续反悔情形。此外,公司应审查章程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条款,若该限制尚未到期,需先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但修改章程不能剥夺股东的基本权利,更不能作为强制转让的依据。风险提示:公司擅自转让股权可能面临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且工商变更登记通常要求出让方签字,无签字难以完成变更。

股东会能否通过决议剥夺反悔股东的股东资格并取消其后续收益?

不能。股东资格是股东基于出资而取得的法定权利,非经法定程序(如司法判决或股东本人同意)不得随意剥夺。本案中,甲提出转让股份的申请函仅是单方意向,并未实际完成股权转让,其股东身份持续存在。公司股东会即使通过决议,也无权直接剥夺甲的股东资格,因为股东会决议不能超越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更不能侵犯股东的固有权利。甲的申请函不构成放弃股东资格或自动丧失股东权利的承诺,公司认为甲违约并要求其承担不利后果,缺乏法律依据。实务中,若公司章程规定发起人三年内不得转让股份,甲的转让行为本身可能构成违约,但违约的法律后果是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而非丧失股东资格。公司若要追究甲的违约责任,需证明因甲的违约行为造成实际损失,且应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而非单方决议。此外,甲主张的股本收益是其作为股东应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只要其股东身份未被依法解除,公司必须按其持股比例分配利润。风险提示:公司若强行剥夺股东资格或拒绝分配收益,甲可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或盈余分配之诉,公司败诉风险极高。

股东授权函中授权股东会处置股份,工商变更时能否认可?

工商变更登记部门通常不会认可此类授权。原因在于:第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内部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并非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作为受托人接受股东的委托处置股权,该授权在法律上存在效力瑕疵。第二,即使认可该授权,由于股东会没有独立的印章或签字载体,实际操作中需由全体股东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但本案中甲本人未签字,其他股东的签字不能代表甲的意思表示。第三,工商部门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会严格审查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主体是否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自愿,尤其是出让方是否本人签字或出具合法有效的委托书。若仅有股东会决议或多数股东签字而无甲本人签字,工商部门通常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为由不予受理。实务建议:公司应直接与甲协商,争取其签字配合;若甲无理拒绝,公司可依据其授权函及反悔行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待判决生效后凭判决书办理工商变更。此外,公司可考虑将甲的股权通过司法拍卖或强制执行程序处置,但需符合法定条件。风险提示:未经法定程序强行变更登记,可能被登记机关驳回,甚至因提供虚假材料面临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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