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先达0874咨询:有一家广告传媒公司,注册资金400万,法人代表持有100%股份。现该公司打算将股份化为50%,25%,20%,5%,原公司所有者持50%,其余股份以商议价格进行转让,从而将该公司重组。请问:
1、公司名称改为××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对吗?
2、股份转让所得资金怎样处理?归个人所有吗?
3、流动资金怎么办理?
4、现面临一个重大难题是:现股份还未转让,准备与25%股份购买者(电视局)签订合作合同书,该合作合同书有些难以拟定,甲方为电视局,乙方呢?合同标题?主要内容?要把涉及股份的事写进合作合同里吗?关于其余小股东的事要写进去吗?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最新的公司法的规定降低了对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但其最低仍需要500万人民币,故400注册资本的公司不能改名为股份公司。
股权属于股东个人财产,转让所得资金归股东所有。
流动资金属于公司财产,归公司所有。
基于你的问题,建议你应该先搞清楚公司的股权结构,如果是在06年1月1日前注册成立的公司,是不允许存在一人公司的,即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在形式上不可能只有一个股东,办理股权转让需由股东签字,其它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召开老股东会,新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等,否则股权转让的效力可能会存在问题。
至于合作协议书的签订是公司的行为,由公司来具体操作,因具体情况不明,很难在此回答。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电视局参股广告传媒公司,同时与该广告传媒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如何签订合同?”,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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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能否直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满足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包括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虽然新公司法已大幅降低注册资本门槛,但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仍为500万元人民币。文章案例中公司注册资本仅400万元,不满足该要求,因此不能直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若确需改制,应先增资至500万元以上,再履行变更程序。实务操作中,除资本要求外,还需召开股东会作出改制决议,制定公司章程,进行资产评估,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若公司存在一人股东情形,需注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限制,建议先调整股权结构。风险提示:未达标即宣称股份公司可能引发工商登记障碍或合同效力争议,应审慎处理。
股权转让所得资金应归谁所有?如何处理?
股权属于股东个人财产,而非公司财产。因此,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所获得的价款,依法归该股东个人所有,公司无权截留或分配。处理方式上,转让价款应由受让方直接支付给出让方股东,可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完成。若涉及多个股东,各股东分别就其转让部分收取对价。需注意,股权转让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出让方应依法申报并缴纳。实务操作指引:股权转让协议应明确价款支付方式、期限及违约责任;公司应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但不得干涉价款归属。风险提示:若公司或管理层错误地将转让款收归公司账户,可能构成侵占股东财产,引发民事纠纷甚至刑事责任。此外,若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建议在协议中明确价款归属,并保留支付凭证。
电视局参股并开展业务合作时,合作合同应如何拟定?
合同拟定需区分公司行为与股东行为。电视局作为受让方购买25%股权,属于股东层面的股权转让,而后续业务合作属于公司层面的经营行为。因此,合作合同应以公司(广告传媒公司)为一方主体,电视局(或其指定的运营实体)为另一方,合同标题可定为《业务合作合同》或《广告业务合作协议》。合同主要内容应围绕双方具体合作项目,如广告代理、节目制作、资源互换等,明确合作范围、权利义务、费用结算、知识产权、保密条款、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关于股权事宜,建议不写入合作合同,而另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因为股权转让与业务合作是不同法律关系,混同可能导致合同效力或履行障碍。对于其余小股东(如25%的购买者之外的其他受让方),其权利通过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保障,无需在合作合同中约定,但若业务合作涉及重大事项可能影响小股东利益,应确保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实务指引:签订前核查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审批权限,取得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明确电视局在合作中的决策权限,避免其以股东身份直接干预经营。风险提示:若合作合同包含股权转让条件或优先权条款,可能被认定为变相规避监管,需谨慎设计。建议由专业律师起草,确保合同独立性和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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