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Redforest咨询:事业单位出资现金占总注册资金的51%,该事业单位的法人可否担任新公司的法人?内蒙古地区的工商局说不可以,在新公司法中没有查找到相关条例,请赐教!
法律桥网友tugang79律师解答:《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65号)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企业所在地正式户口或临时户口;
三、具有管理企业的能力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四、从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五、产生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担任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一、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自决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二、因经营管理不善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负有主要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三、刑满释放、假释或缓刑考验期满和解除劳教人员,自刑满释放、考验期满或解除劳教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四、因从事违法活动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五、各级机关(包括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职干部和军队在职现役军人;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
企业法人终止,其债权债务尚未清理完结的原法定代表人,不得新任其他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上面的规定可不可以担任工商局有一定的自主权。原则上如果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应比照国家机关领导来对待是不可以担任的。如果是赢利性质的事业单位如设计院等应该是可以担任的。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注意:楼上引用的法规已被《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8年4月7日)废止。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可否担任单位出资成立的新公司的法人代表?”,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能否兼任新公司法定代表人?
能否兼任需视事业单位的性质及地方登记机关的执行口径而定。根据现行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的基本规则,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管理能力,且不存在法律禁止任职的情形。对于公益性事业单位,其法人代表往往参照国家机关在职干部管理,因其具有公共管理或公益服务职能,若允许其兼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可能产生利益冲突或影响职务公正性,因此实践中市场监管部门通常不予核准。而营利性事业单位,如设计院、科研院所改制单位等,其本身以市场化经营为目的,法人代表兼任出资企业负责人在商业惯例中较为常见,一般可以获准。此外,即使单位性质符合,还需审查该法人代表是否存在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负有个人责任、刑罚执行完毕未满规定期间等禁止情形。由于各地登记机关对政策把握存在差异,建议在筹备阶段携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拟任人员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等材料,向拟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预核咨询,必要时可寻求专业律师协助论证可行性。
工商部门拒绝登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工商部门拒绝登记的主要考量在于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中的“其他有关规定”以及禁止性条件。虽然具体法条编号已因法规更新而失效,但现行有效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仍然保留了兜底条款,即除明确列举的情形外,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通常属于国家编制内干部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其任职行为受到公职人员管理规范约束,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兼薪,更不宜直接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工商部门据此认为其不具备合规任职条件,从而不予核准登记。此外,若事业单位性质界定模糊,工商部门也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任职文件或非公务员身份证明。对于营利性事业单位,其人员不属于公务员序列,不适用上述禁止性规定,因此可以正常办理。需要提醒的是,拒绝登记并非基于公司法,而是源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规则和公职人员管理制度的衔接要求。申请人若对拒绝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更高效的方式是事先充分沟通,避免投资计划受阻。
事业单位出资设立公司应注意哪些实务风险?
事业单位出资设立公司时,首要风险是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的不确定性,可能影响公司注册进度甚至导致设立失败。建议在投资决策阶段即明确拟任人选,并核实其是否属于公务员或参公管理人员。若是,则不得兼任,需另选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新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次,事业单位作为股东应当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程序,若出资涉及国有资产,需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可行性论证及主管部门批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三,需注意事业单位与所投资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合规性,避免因人格混同或业务混同导致事业单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第四,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若同时担任新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双重职务带来的利益冲突,在对外签署合同、资金调配等方面应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保留书面记录。第五,要关注新公司经营不善时的责任传导,事业单位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若存在抽逃出资或违法担保等行为,则可能突破有限责任保护。最后,鉴于各地登记机关口径不一,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并结合当地最新政策制定实施方案,确保投资合法合规、风险可控。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