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组由谁负责成立?由谁组成?清算组是否可以代表企业进行诉讼?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组的成立、组成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结合实务案例展开分析。文章明确指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并不丧失,仍可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清算组原则上由股东组成,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时,可参照外资委委托企业自行清算的实践操作;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决议清算的规定不适用于法定清算。文章还分析了股东代表诉讼、公章被侵占时的处理路径,为投资人在企业被吊销执照后追索财产提供清晰的实务指引,具有较强的操作参考价值。

法律桥网友wangdl998咨询:一外商独资企业由B投资设立,2005年12月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财物、营业执照、印章、IC卡等均被一个董事兼总经理A侵占;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清算由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会由股东委派,由B、A和C组成,B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现在,B打算通过诉讼途径向A索取公司财产。请问在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公司、印章被侵占情况下。投资人B如何取得诉讼主体资格?新公司法规定公司清算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而《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规定,被吊销执照属于特别清算,应该由批准机关组织清算组,该公司批准机关是上海市外资委。经过询问,外资委内部规定,公司被吊销执照由股东自行组织清算,这与现有法律规定规定不符!公司章程规定清算由董事会决议。以上三个规定都不一致。请问以谁的为准?如果投资人自行作出公司清算进行决议,那么组织的清算组法院是否认可?

法律桥网友Avex解答:处理方法取决于你究竟要解决什么问题,如果仅仅是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完全可以全额出资方B的个人身份向A提起侵权之诉。没有必要一定要以独资公司的名义。

另外根据《清算办法》的规定,外资委也可以委托其它部门组织清算,因此委托企业自行清算也未必违反法律规定。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对于问题1,“投资人B如何取得诉讼主体资格?”我认为,首先,在A侵占公司财产而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公司印章被侵占情况下,可以由公司提起诉讼。因为,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其法人资格并不丧失,其诉讼主体资格不受影响。至于如何操作的问题。分析如下:鉴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属于法定清算的范围,因此应当成立清算组,根据法律规定其诉讼主体资格可由清算组代为行使。因此,只要清算组成立了,则直接以清算组的名义起诉就可以了。而在清算组还没有成立之前,又如何行使诉讼主体资格呢?根据民诉讼法的第四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的规定,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而由法定代表人在起诉状的上签名,此诉状送达法院,结合诉讼请求及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受理该案应该不成问题。如果法院真的只认公章不认人,那么可以考虑先进行公章报失公告,然后由法人代表另申请公安机关刻制公司公章,然后再诉讼。此外,根据新公司所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可以要求监事提起诉讼,或者以董事会的名义提起诉讼,或者直接以股东的名义提起诉讼。

对于问题2,“请问以谁的为准?”我认为,该问题是法律规定本身不科学造成的,在我国旧公司中本来规定了“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见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而在实际操作中,“有关主管机关”是谁一直存在争议,结果该条文一直没有得到实施,于是在新公司法中该条文被删除了,变成了现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所作的规定,如出一撤,现实中没有人愿意背着个“锅”,结果造成没有人出面来组成清算组。有鉴于上海外资委的答复“公司被吊销执照由股东自行组织清算”,我认为,该答复其实是符合公司法的精神的,因此,只要将该答复意见再征询上海工商局的意见,若上海工商局认为可行(此种类型实践中很多,上海工商局应该可以根据实际操作做出答复),若二者答复一致,则根据该意见具体实施即可。至于提问中涉及到的“公司章程规定清算由董事会决议。”鉴于此种类型的清算属于法定清算,董事会对此不能作出决议,或者其决议没有法律意义,因此,不必考虑公司章程的这个规定。

提问中还提到的“那么组织的清算组法院是否认可?”从解散清算程序上说,整个清算程序都无须经过法院的认可的,因此,此问题不必担心。分析如下:首先,假设按照上面的分析,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进行公告,然后由债权人登记债权。若此是由债权人对清算组的成立提出异议(理论上只有债权人才会提出此种异议,或者只有债权人才有权利被侵犯的可能,才有资格提出此种异议),则其应当诉至法院以其不合法为理由诉请法院撤销。但我认为,此种可能性不大,因为债权人在此程序上只是申报债权,在其申报得不到确认的情况下才会起诉到法院,而其诉讼请求一般只是请求确认其债权的存在及数额。退一步讲,假若有以清算组的成立不合法为理由诉请法院撤销,则把责任推到法院,由法院处理,我认为也未尝不可。同样道理,到下一个程序,债务的偿还,若由债权人有异议,可能出现的情况是一样的。最后,假若整个程序没有出现上述情况,顺利清算完毕,注销公司。因其注销是不可逆转的,只要不能证明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则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清算组成员的责任,若其再以清算组的成立不合法为理由诉请法院撤销,则已没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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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还能以公司名义起诉吗?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法人资格并不随之丧失,只是在经营资格上受到限制,进入清算程序前,公司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完全可以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实务中,若公司公章被他人侵占,法定代表人可以在起诉状上签名,并提交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法院通常应当受理。若因缺少公章导致法院审查困难,可先办理公章遗失公告,再申请公安机关重新刻制公司公章,然后以公司名义起诉。此外,在公司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下,股东还可以依据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履行相关前置程序后,以股东自己的名义为公司利益提起诉讼,追回被侵占的公司财产。需要注意的是,以公司名义起诉时,诉讼请求应明确要求返还公司财物,而非股东个人财产;若公司已成立清算组,则依法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清算组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总之,被吊销营业执照并不等于丧失起诉资格,关键在于选择正确的诉讼主体和程序路径。

外商投资企业被吊销执照后清算组由谁成立和组成?

根据现行公司法律制度的精神,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属于法定清算事由,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这也是新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原则。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虽然旧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曾规定特别清算由批准机关组织清算组,但该办法在实践中已基本不再适用,且批准机关(如外资委)可以委托企业自行清算,因此股东自行组织清算并不违反法律原则。公司章程若规定清算由董事会决议,该规定仅适用于公司自愿解散的情形,而在法定清算中,清算组的成立是法律赋予股东的义务,董事会无权通过决议改变法定清算程序,此等决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实务操作上,股东会可作出股东会决议,决定成立清算组并确定清算组成员,一般由全体股东或其委派的人员组成,也可以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参加。若股东对清算组成立事项存在争议,或债权人提出异议,可向人民法院寻求司法确认或撤销之诉。需要注意的是,清算组成立后应当依法履行清算职责,包括清理公司资产、处理债权债务、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等,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因此,外商投资企业被吊销执照后,原则上应由股东组成清算组,无需等待批准机关主动组织,也无需事先取得法院认可,但应确保清算程序合法合规。

清算组能否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

清算组依法能够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其法人资格仍然存续,但由清算组接管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等,并代为行使公司的诉讼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清算组作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可以以公司清算组的名义或者以公司名义(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起诉、应诉,法院对此予以认可。在清算组成立之前,公司仍可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诉讼,不因营业执照被吊销而丧失主体资格。如果公司公章被侵占,法定代表人可以在起诉状上签名,或者通过挂失补刻公章来解决。此外,股东还可以依据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公司利益受损而公司怠于起诉时,以股东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需要满足一定的前置条件,比如书面请求公司的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被拒绝后方可自行起诉。实务中需要注意,清算组代表公司诉讼时,其诉讼行为应当符合清算目的,即主要围绕公司债权债务清理、财产追索等事项;若清算组在诉讼中超越清算职责,其行为可能不被认可。同时,清算组应当妥善保管公司财务资料,对清算中发现的股东或高管侵占行为及时追究法律责任。总之,清算组不仅有权代表企业诉讼,而且有义务通过诉讼维护公司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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