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患病,公司可以强行将股东的股权出让给其他股东吗?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国有企业改制后股东患病期间,公司未经其同意强行转让股权并单方定价的实务问题展开分析。核心法律要点包括:股权转让须基于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约定,否则公司单方行为构成侵权;转让价格应参照公司当前净资产公允计算,而非原始出资额;股东因工伤丧失部分行为能力时,其合法权益仍受法律保护。文章提供了行政投诉与司法诉讼两条救济路径,并强调核查内部文件的重要性,对同类股权纠纷具有实务参考价值。

法律桥网友qy714咨询:本人父亲原来是一国有中型企业一把手,后来在1998年的时候完成了企业的第一次转制,转制的结果我不能描述的非常清楚,但是国有股应该已经是没有了,但是工会代表工人暂有将近80%的工厂股份,而中层领导则有大概20%的股份,本人父亲当时出资2000多元一股,总共60股成为占有股份最多的领导。

 事情的转折是在去年的7月1日,父亲亲自去车间指挥一个巨型设备的吊装,后来行车钢丝绳断裂,34吨设备砸中我父亲的头部,后来积极抢救,终于捡回一条命。到今年8月12日终于工伤鉴定完毕,6级。但是在去年一年的时间里面,发生了很多事情:如下:
1、地方经贸委两位领导出面在父亲出院刚刚去厂里上班,并且父亲的语言能力无法准确表达其自身思想的情况下,在厂里召开会议,将父亲的总经理职位定为原副经理。
2、父亲上班一段时间以后,还是由于身体的原因不能胜任此工作,经贸委再次出面,让我父亲去无锡干部疗养院疗养。疗养时间大概为4个月,并且在最后到无锡与我方见过面,当时提出,希望我父亲不要再参加公司的股改,主动辞去董事长的职位,厂里可以考虑给父亲一个调研员的头衔,享受副总待遇,具体细节可以和厂方协商,我方考虑父亲的身体原因,原则上同意,但是没有就会议纪要签字。说要再商量,商量。但是没过三天,厂房就以经贸委已经与我方协商为理由,进行董事会改选,我爸由于理由是放弃参加,所以董事长职位让出。
3、董事长职位让出以后,厂里面继续以董事长的股份必须是最多的理由让我父亲退30股出来给新的董事长,并且退股的价格即为2000多元一股,但是在我爸经营的10年时间内,这个厂已经由连年亏损发展到注册资金8000万,新厂房全部完成。所以我方坚决不同意以这个价格退股。但是厂方以书面文字的东西通知我方,厂方已经将7万多元打到一张银行卡上,让我家属尽快去厂方办理手续,股份的更改已经完成。

请问哪位朋友能够给我一点提示,我家属以后就这件事情,应该注意哪些情况,如果我方要打官司,则胜算多少,我知道短短文字无法将所有的细节全部描述,但是还是希望哪位好心人可以从以上的文字中给我一点意见,我家属无上感激。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由于该企业是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企业,一般来说,在公司的内部文件中会有有关内部职工股的股权转让及转让价等相关规定,因此,建议你先到该公司核查是否有本案涉及的要求你父亲转让30股以及如何计算转让价的问题的相关规定(或者直接要求公司提供此类文件规定),若该公司并没有这样的文件规定,那么该公司目前的单方面决定你父亲转让30股以及单方决定转让价格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对该侵权行为如何维护自身权利问题,可以:(1)若经贸委为该公司的上级领导机关,则可以向该机关的相关负责人反映情况(最好同时递交书面的情况汇报);(2)若该公司由国家控股,则国资委为其上级领导机关,可以向该机关的相关负责人反映情况;(3)通过上诉途径均不可行,最后可以考虑法律诉讼的途径。

至于本案所涉股权的转让价格的问题,一般来说,转让价应当根据当前公司的净资产来计算每一股的价值,然后计算30股的价值作为转让价。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股东患病,公司可以强行将股东的股权出让给其他股东吗?”,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能否强行将患病股东的股权转让给他人?

不能。根据公司法基本原则,股权作为股东的财产权,非经股东本人同意或法定事由(如司法强制执行),不得被强制转让。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若存在强制转让条款(如股东离职、丧失行为能力时须转让股权),则需依据该条款履行相应程序,且转让价格必须公允。若无此类约定,公司单方决定转让股东股权,属于对股东财产权的侵犯。本案中,公司以“董事长股份必须最多”为由强行要求患病父亲退股,缺乏法律依据。实务中,即使章程存在强制转让条款,也应保障股东获得合理对价,并履行通知、协商等程序。股东可主张转让行为无效,并要求恢复股权登记。若公司已擅自变更登记,可起诉确认行为无效并索赔损失。

股权转让价格应如何确定?能否按原始出资额?

股权转让价格通常应以转让时公司的净资产为基础进行公允评估,而非原始出资额。公司净资产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反映了公司经营积累的价值。本案中,父亲出资2000多元一股,但公司经十年发展已从亏损变为注册资金8000万,净资产大幅增值,按原始出资额定价显然显失公平。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权转让对价应遵循公平原则,若章程或协议未明确计价方式,应参照公司净资产评估值计算。实务中,股东可要求公司提供审计报告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确定每股价值。若公司拒绝,股东可起诉请求法院指定评估。此外,若转让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可申请撤销。风险提示:股东需注意诉讼时效,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拖延导致权利受损。

患病股东如何维权?有哪些法律途径?

患病股东维权途径包括:一、协商与公司沟通,要求停止侵权并恢复股权,同时保留书面记录;二、向公司上级主管部门或国资监管机构投诉,如本案中的经贸委或国资委,递交书面举报材料,请求行政干预;三、提起民事诉讼,以公司为被告,主张股权转让行为无效,要求恢复股东身份或赔偿损失。诉讼中需重点举证:公司章程无强制转让条款、公司单方变更登记、定价不公允等。法院会审查公司内部文件及决议程序合法性。实务建议:首先核查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看是否有涉及股权转让的特别规定;其次收集公司盈利证明、财务资料等以计算净资产;最后注意工伤鉴定结论,若股东因患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可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风险提示:行政投诉可能效果有限,诉讼周期较长,但胜诉后可获赔差额。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bridge.net/。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