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咨询:甲股东出资60%,乙股东出资40%成A公司。现在公司连续3个月无营业收入,也未参加年检,加之甲乙股东相互不信任,乙股东可以如何作为?乙可以申请解散公司吗?或者符合啥条件要素公司可以结算关闭?
北京Lawyerzxw律师解答:符合以下条件可以。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公司连续3个月无营业收入,也未参加年检,40%股权的股东可以申请公司清算吗?”,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持股40%的股东能否直接申请公司清算?
持股40%的股东不能直接申请公司清算,但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司法解散的适用条件非常严格,必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第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这种困难是指公司决策机制失灵、股东会或董事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导致公司陷入僵局,而非简单的经营亏损或营业收入减少。第二,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这需要结合公司资产状况、盈利能力、股东投资目的等综合判断,若公司长期停滞、资产贬值或持续亏损,可能构成重大损失。第三,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即股东已尝试协商、股权转让、减资、修改章程等内部救济手段均无效。此外,提起解散之诉的股东必须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持股40%显然符合该比例。但需要明确,即使法院判决解散公司,清算程序也需另行启动,股东不能直接申请清算,清算组由法院指定或股东组成。实务中,若公司仅连续三个月无营收且未参加年检,尚不足以证明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法院通常不会支持解散请求。建议股东先通过股东会提议解散或转让股权,同时注意收集公司僵局证据,如无法召开股东会、会议记录缺失等,以提高胜诉可能性。
公司连续三个月无收入且未年检,是否构成司法解散条件?
公司连续三个月无营业收入且未参加年检,通常不构成司法解散的充分条件。司法解散的核心是“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即公司治理结构失灵,而非单纯的经营业绩不佳或行政违规。未参加年检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吊销营业执照本身是公司解散的法定原因之一,属于行政解散,与司法解散不同。若公司仅因短期无收入,但股东会仍能正常召开、决策机制运行顺畅,则不符合“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将“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或“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清算”等情形排除在司法解散之外。因此,持股40%的股东不能仅以此为由申请解散公司。实务中,若公司连续无收入且未年检,可能面临工商部门处罚,甚至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股东应优先考虑其他救济途径,例如要求公司召开股东会讨论解散或清算事宜,或者向工商部门举报。若公司长期停业、股东矛盾激化导致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则需进一步收集证据证明“股东会机制失灵”,例如多次召集会议未果、股东间拒绝沟通等。同时,股东应评估公司是否存在其他解散事由,如章程约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等。若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再考虑提起司法解散之诉,并准备好相关证据链。
股东申请公司解散应满足哪些法定条件?
股东申请公司解散,必须满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条件,具体包括主体条件和实质条件。主体条件方面,申请解散的股东必须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持股40%显然符合。实质条件方面,须同时满足三个层面:其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这表现为股东会或董事会长期无法召开、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或者即使召开也因表决僵局导致公司经营决策瘫痪,通常被称为“公司僵局”。例如,股东间信任破裂、互相否决提案,或董事会成员对峙,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其二,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这种损失不仅指经济利益,还包括公司资产流失、商誉损害、投资目的落空等。法院在判断时会考虑公司是否已处于停业状态、是否存在重大亏损、有无恢复经营可能等。其三,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即穷尽内部救济手段,包括协商、调解、股权转让、股东退出机制、修改章程、召开临时股东会等。法律要求股东必须证明“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否则法院可能驳回起诉。此外,还需注意,解散公司并非股东的直接目标,最终需进入清算程序,法院判决解散后,股东应另行申请清算组清算。实务中,建议股东在提起解散之诉前,先书面提议召开股东会讨论解散事宜,并保留相关证据;同时收集公司经营困难、股东冲突、损失后果等材料。若公司存在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可能性,如第三方收购股权,法院也可能不予支持解散。因此,股东应全面评估风险,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