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能否继续行使股东权利?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能否继续行使股东权利这一实务问题展开,结合律师解答指出,营业执照被吊销仅影响企业继续经营,其作为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表决权等非财产性权利)不受影响,可由企业自身或清算组代为行使。针对股东会召开困难、公司僵局等衍生问题,律师建议尝试协商股权收购或通过诉讼申请解散公司,但需注意司法实践对“公司僵局”的认定标准尚不明确。文章为被吊销企业及相关股东提供了权利行使路径与风险提示,具有较高实务参考价值。

法律桥网友Malt咨询:甲(有限公司)、乙(集体企业)均是丙公司(股份公司)的股东之一,现在甲、乙都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作为本公司的股东,其非财产性的权利--如股东表决权,还能否行使?如何行使?
丙公司的其它股东因为甲、乙公司的吊销,无法召开股东会,其权益如何保护?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营业执照的被吊销,所影响的是该企业不能再从事经营活动(营业执照的被吊销作为法定的清算理由,该企业应当进入清算程序)。但该企业在所投资的企业丙公司所享有的股东权利不受影响,可以照常行使或由清算组代为行使股东权利。若是因为被吊销营业执照而造成该企业委派的董事不召集股东会,则可以由监事会、监事召集;若因为被吊销营业执照而造成该企业不出席股东会或者不签字、不表决等造成股东会无法达成决议,则此类行为也难以认定为对其他股东的侵害行为。在此种情况下,看能否与该两企业协商,争取由其他股东将该两企业在丙企业的股权收购过来。

Malt再咨询:甲、乙及另外两个股东派到丙公司的董事之间矛盾重重,根本无法就股权转让达成协议;而且丙公司一直亏损,另外两个股东想解散丙公司,但其股权达不到章程规定的解散公司所需的三分之二表决权。甲乙被吊销,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都无法送达,更无法形成决议。丙公司的另外两个股东能否因此认定公司陷入僵局,根据新公司的规定,起诉法院要求解散公司?

上海文淳光律师解答:是否解散公司需要按照公司章程办理,两公司如已解散,则其股权由两公司股东享有。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僵局的含义大概为:股东间的或公司管理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导致公司的决策机制失灵、公司的管理陷入僵局。就上述提问所述情况应当不属于公司法所规定的情形。但是由于最高院还没有制定公司法的司法解释,法院的处理态度尚不清晰。就上述问题,从解决问题的策略上进行分析:可以尝试考虑通过诉讼的方法申请解散公司,是否可行主要看受理该案件的法院的意见了。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能否继续行使股东权利?”,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还能行使股东权利吗?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其法律后果是丧失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但这并不影响该企业作为股东在其他公司中所享有的股东权利。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股东权利包括财产性权利(如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和非财产性权利(如表决权、知情权、选举权等),这些权利依附于股东身份,不因营业执照被吊销而消灭。在实务中,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仍可自行行使股东权利,若该企业已成立清算组,则由清算组代表企业行使;若尚未成立清算组,则原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权主体可代为行使。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行使权利时需向目标公司提供营业执照被吊销的证明文件,并明确权利行使主体的合法性。此外,如果被吊销企业怠于行使权利,其他股东或利害关系人可催告其履行,但无权直接代位行使。实务操作中,建议被吊销企业尽快启动清算程序,以避免因主体资格存续状态不清而引发权利行使争议。

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导致股东会无法召开怎么办?

当公司股东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无法正常参与股东会时,其他股东首先应审查公司章程对股东会召集程序的规定。若被吊销股东委派的董事不履行召集职责,根据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或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负责主持;若监事会或监事亦不召集,则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对于因被吊销股东不出席会议或拒绝表决导致无法形成决议的情况,法律并未明确将其认定为对其他股东的侵害行为,因此难以直接追究其法律责任。此时,其他股东可采取以下策略:一是尝试与被吊销股东的清算组或上级主管单位沟通,争取其配合形成决议;二是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收购该股东所持股权,以消除决策障碍;三是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僵局的规定,可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之诉。需要提示的是,股东会决议的有效性取决于召集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章程,若因通知无法送达而强行开会,可能因程序瑕疵导致决议被撤销。建议在无法有效送达时,通过公证送达或公告方式留痕,并保留相关证据。

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能否成为解散公司的法定事由?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的司法路径主要针对“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形,即通常所称的公司僵局。具体表现包括:股东会或董事会长期无法召开或无法形成有效决议,且矛盾无法调和。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本身并不必然构成解散公司的法定事由,但若因此导致公司决策机制失灵,例如被吊销股东拒绝出席股东会或故意不配合表决,致使股东会连续两年以上无法形成有效决议,且其他股东通过协商、股权转让等途径无法解决,则可能被认定为公司僵局。然而,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类情形的审查较为严格,需综合考虑公司是否持续亏损、是否具备存续价值、股东间矛盾是否不可调和等因素。此外,解散公司属于最严厉的救济措施,法院通常持谨慎态度,鼓励通过其他途径(如股权回购、公司分立等)解决纠纷。因此,股东不能仅以其他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为由直接请求解散公司,而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公司已陷入实质性僵局且无其他解决可能。建议在起诉前尝试书面催告、召开临时股东会、请求监事介入等前置程序,并收集相关证据以增强胜诉可能性。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bridge.net/。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