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PPP、应收账款和融资租赁债权ABS业务尽职调查细则

文章摘要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9年6月24日发布PPP、应收账款和融资租赁债权三类资产证券化尽调细则,规范管理人及律所、会所等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行为。文章强调尽调对投资决策至关重要,忽视法律尽调易生风险;PPP项目遇现金流低于预期、重大违约、不可抗力或政府方接管终止等情形,尽调结论应支撑终止发行或设置风险缓释条款。三份细则分别提及律师事务所16次、10次和12次,凸显律师作用,并建议投资机构聘请专业律师充分尽调。

前言

 

众所周知,尽职调查是投资机构在进行项目投资时的必经步骤,通过充分、完善的尽职调查,投资机构可以发现拟投项目存在的可能影响投资的重大问题,因此对投资决策而言至关重要。然而在商业实践中,一些内控制度不健全的投资机构往往对尽职调查草草了事,有的只重视业务尽职调查或者财务尽职调查而忽略法律尽职调查,因而面临极大的投资风险。对此,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19年6月24日发布了三份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以下简称“PPP尽调细则”)、《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应收账款尽调细则”)和《融资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债权尽调细则”),旨在规范该等业务的管理人和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对拟投项目进行尽职调查的行为。杨春宝律师团队特以图片形式介绍这三份细则的主要内容,以期为广大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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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除了上述内容之外,PPP尽调细则还规定,针对PPP项目实施中可能发生的包括现金流回收低于预期,社会资本方或政府方发生重大违约,政治或自然不可抗力事件,政府方单方面决定接管、变更、终止项目等影响PPP项目建设、运营以及社会资本方获得投资回报的情形,尽调结论应充分支撑管理人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终止项目发行,为专项计划设置相应的风险缓释条款以及其他可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的措施。此外,如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私募基金产品投资标的涉及PPP项目相关基础资产的,其尽职调查同样适用该三大尽调细则。值得一提的是,上述三大尽调细则均强调了律师在相关尽职调查工作中所应扮演的重要角色,在PPP尽调细则、应收账款尽调细则和融资租赁尽调细则中分别提及“律师事务所”16次、10次和12次,由此可见,监管层十分重视律师在项目尽职调查中所应起到的作用。因此,我们强烈建议相关投资机构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充分的法律尽职调查,并在作出投资决策(尤其是针对较难把控投资风险的项目)前,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尽可能做到合法、合规,以符合监管层日益严格的监管要求,同时也能够在最大限度上避免潜在的项目投资风险。

常见法律问题

三份资产证券化尽调细则发布背景与规范对象?

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是管理人和中介机构在项目发行前对基础资产、参与主体、交易结构及合规性等进行的全面核查,目的在于识别和评估可能影响专项计划资产安全与投资者利益的风险。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PPP、应收账款和融资租赁债权三份尽调细则,属于行业自律规范,要求管理人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勤勉尽责,通过充分尽调形成可靠结论,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律师在法律尽调中需核查主体资格、基础资产权属、合同效力、担保安排及项目合规性等内容。文章指出,协会于2019年6月24日发布三份细则,分别针对PPP项目、企业应收账款和融资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商业实践中,部分内控制度不健全的投资机构对尽调草草了事,有的只重视业务或财务尽调而忽略法律尽调,因而面临极大投资风险。三份细则分别提及律师事务所16次、10次和12次,反映监管层重视律师作用。文章还说明,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私募基金产品,若投资标的涉及PPP项目相关基础资产,其尽职调查同样适用三大细则。管理人和中介机构应建立完整尽调流程,将法律尽调与业务、财务尽调并重,避免流于形式。对PPP项目,应关注现金流回收低于预期、政府方或社会资本方重大违约、政治或自然不可抗力、政府方单方面接管变更终止项目等风险,尽调结论应支撑管理人采取终止项目发行、设置风险缓释条款或其他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的措施。对应收账款和融资租赁债权,应重点核查基础资产真实性、权属清晰性、回款路径与集中度等。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参与并咨询意见,以符合监管要求并降低风险。

PPP项目尽调需关注哪些特殊风险与应对措施?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尽调中,除一般基础资产核查外,还需特别关注项目全周期风险,包括建设运营风险、政府付费或使用者付费的现金流稳定性、合同履约风险以及政策与不可抗力风险。尽调结论不仅应揭示风险,还应评估管理人是否有能力采取风险缓释和资产保全措施,以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文章结语明确列举,PPP项目实施中可能发生现金流回收低于预期,社会资本方或政府方发生重大违约,政治或自然不可抗力事件,政府方单方面决定接管、变更、终止项目等影响PPP项目建设、运营以及社会资本方获得投资回报的情形。针对这些情形,尽调结论应充分支撑管理人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终止项目发行,为专项计划设置相应风险缓释条款以及其他可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的措施。文章还指出,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私募基金产品投资标的涉及PPP项目相关基础资产的,其尽职调查同样适用三大尽调细则。实务中,管理人应在尽调阶段核查PPP合同、特许经营协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政府付费纳入预算情况、社会资本方资信及项目公司股权结构等,并设置现金流归集与监管、差额补足、担保、提前终止补偿等风险缓释安排。若发现政府方可能单方接管或终止项目,应评估补偿机制与争议解决条款,必要时终止发行。律师应就合同效力、政府审批合规性、收益权质押与转让限制等出具明确意见,避免因尽调不足导致专项计划资产受损。

律师在资产证券化尽职调查中有何作用?

律师在资产证券化法律尽职调查中承担核查与出具专业意见的职责,其工作范围通常包括主体资格与授权、基础资产真实性与权属、交易文件合法有效性、增信措施可执行性、基础资产转让与通知安排以及项目合规性等。法律尽调与业务尽调、财务尽调共同构成完整尽调体系,律师意见是管理人判断项目可否发行及如何设计风险缓释条款的重要依据。文章强调,三大尽调细则均突出律师的重要角色,在PPP尽调细则、应收账款尽调细则和融资租赁债权尽调细则中分别提及律师事务所16次、10次和12次,由此可见监管层十分重视律师在项目尽职调查中所应起到的作用。文章还指出,部分内控制度不健全的投资机构往往对尽职调查草草了事,有的只重视业务尽职调查或者财务尽职调查而忽略法律尽职调查,因而面临极大的投资风险。杨春宝律师团队以图片形式介绍三份细则主要内容,供从业人员参考。实务指引方面,管理人应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充分法律尽调,并在作出投资决策尤其是针对较难把控投资风险的项目前咨询律师意见,尽可能做到合法合规,以符合监管层日益严格的监管要求,同时最大限度避免潜在项目投资风险。律师应重点核查基础资产是否真实、合法、权属清晰、可特定化,转让是否受限,现金流是否可归集监管,以及原始权益人、增信主体是否存在重大违约或涉诉情形。对于PPP项目,还应评估政府方单方接管、变更或终止项目时的补偿与救济安排。通过律师深度参与,可提升尽调质量,降低发行失败与投资者索赔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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