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zhangfei12咨询:
我所在的单位是一个小城市的国有垄断行企业,今天在通气会上,单位领导要求我们在职的、内退的、退休的都按不同级别出几万元集资成立一个股份型的公司。其中一个领导说,购买的股份不能转让、继承、退股等,风险自担。在会上,领导也没有说会组建怎样一个公司、公司制度怎样、什么经营领域、跟我们现所在单位有什么关系。并且在两天后就要签协议,不入股的签不入股协议,入股的签入股协议,反正都要签。我的求助问题是:
1、单位这种集资办公司行为是否有法律保障和合法行为,如果成立公司的话会是什么性质的公司?
2、有没有什么法律和规章制度之内的条令来保障我们入股者的权益,比如说有权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行为进行监督。如果它负债了,我们是不是要背债务?
3、现在单位的领导能担任我们集资公司的法人代表么?
4、集资出来的这家公司能跟所在的单位扯上什么关系,如果能扯上什么关系的话,比如说能跟我们一样占一部分股份,这样亏的话,从单位拿钱出来补不违法吧?
5、两天后就要签协议了,今天才正式跟我们通气,很急啊。签入股协议吧,我怕我这一万打水漂,签不入股协议吧,怕给我小鞋穿,甚至让我下岗。特别是这个还要签不入股协议最让我心烦,我这单位是国有垄断型企业,每年都有不少奖金和补助,要是我不入股的话,单位不发我。说我没入股,奖金和补助入股的才有。
广州甘律师解答:1、从您的陈述来说,应该是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是有法律程序及要求的,必须合法组建。
2、《公司法》,股东以入股资金承担责任,不会涉及到自身的财产。
3、如果没有法律禁止情况的话,是可以的。
4、关键要看单位是否入股,国有单位入股的需国资委批文。
5、您可了解新成立的股司的经营范围和可行性分析报告,如果觉得有利可图就入股,否则您就自己综合考虑清楚了。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对于上述问题,看上去已经不是一个可以任由你“意思自治”的问题了,法律意见已经很难提供多大的参考意见。建议提问者综合考虑利弊然后作出决定。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单位要求职工集资设立公司,职工的权益如何保障?(2006)”,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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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单位要求职工集资入股,职工有哪些法定权利?
职工一旦入股成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具体而言,职工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股东有权了解公司资产负债及利润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职工股东可以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选举董事监事等重大事项发表意见。此外,职工股东有权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股份,但需注意公司章程可能对转让设置合理限制,且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于公司管理层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股东可以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或直接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股东权利与职工身份所享有的劳动权利是相互独立的,单位不得以入股为条件剥夺职工依法享有的工资、奖金、补助等劳动报酬,更不得以职工未入股为由进行歧视性对待或变相威胁下岗,否则职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劳动权益。在现实操作中,由于职工与单位存在隶属关系,行使股东权利可能面临实际困难,建议职工在入股前仔细阅读公司章程,明确股东权利的具体保障措施,并保留好入股协议、出资凭证等关键文件,以便日后维权有据可依。
若集资公司亏损或负债,职工股东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换言之,职工在完成出资后,其个人其他财产与公司债务之间是隔离的,公司经营亏损或对外负债,债权人只能向公司主张权利,不能直接向股东个人追讨,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例如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职工而言,最大的风险损失通常限于其投入的出资款,不至于因此背负公司债务而危及个人家庭财产。但需要警惕的是,实务中有些单位以集资为名实为借贷,或者要求职工签署担保协议,此时法律关系可能变为民间借贷或保证合同,职工将面临超出出资额的清偿责任。另外,如果公司设立过程中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相关股东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所以,职工在签署入股协议前,务必核实公司设立文件是否合法完备,自己出资的性质是否为股权投资,避免被合同条款设计成借款或担保。同时应关注公司披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营计划和财务预测,评估公司真实盈利能力,不能仅听领导口头承诺。如果公司最终亏损破产,股东只能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损失,但若股东参与公司清算时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也可能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总之,有限责任是法律给予股东的保护伞,职工应清楚理解自身股权归属,并保留出资凭证及协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认责任边界。
面对单位变相强制集资入股,职工应如何应对和防范风险?
单位以不入股就扣发奖金、补助甚至下岗相威胁,属于变相强制集资行为,不符合市场经济下自愿入股的原则。职工首先应保持冷静,理性评估投资风险,不要因恐惧而仓促签字。职工有权要求单位提供拟设立公司的完整章程草案、出资协议、可行性分析报告、经营领域说明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文件,并仔细审阅其中关于股权转让、继承、退股、分红、解散清算等条款。对于领导口头承诺的股份不能转让、继承、退股等限制性表述,应要求写入正式书面协议,因为口说无凭,一旦发生争议难以举证。其次,职工应当了解单位作为国有企业在入股本公司时是否已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投资,该行为可能存在合法性瑕疵,职工有权要求单位公示相关批文。再次,职工应识别协议性质:是真正的股权投资,还是变相的借贷或非法集资。如果是股权投资,应明确出资款进入公司账户并取得出资证明书或股票;如果是借贷,则应约定还本付息,并注意利率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对于单位以福利待遇相要挟的行为,职工可以收集相关会议纪要、通知、公告、录音录像等证据,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单位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和劳动报酬权。如果职工决定不入股,可以书面拒绝并说明理由,保留送达证据,避免被认定为旷工或违纪。如果决定入股,建议与其他职工联合行动,形成集体协商力量,争取在协议中加入回购条款、保底条款或退出机制,降低投资风险。同时,职工应关注公司成立后的经营状况,积极行使股东知情权和监督权,定期查阅财务报告,防止管理层滥用职权。总之,职工应在法律框架内审慎决策,既不要因恐惧而放弃合法权益,也不要因盲目跟风而投入超出自身承受能力的资金,必要时可联合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从根本上防范集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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