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成立的公司,其中一个股东退股,另一股东可以从公司中支付转让金吗?

文章摘要 两人有限公司中股东退股,不能由公司从注册资本中支付转让金,否则构成抽逃出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责。该行为无论以何种方式操作,只要资金来源于公司且无真实交易,即违反资本维持原则。退股股东应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受让方个人支付对价,并办理章程修改与工商变更登记,才能合法退出并规避后续风险。

法律桥网友syl615咨询:我和一个朋友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公司,我出资30%共150万,他应出350万,但因凑不齐我又借给他150万(有借条),现我想退出公司,他也同意,并且通过银行以他个人的名义从上述资金里拿出300万还给了我(通过每天取出45万的方式,具体操作我也不十分清楚),我想问:
1、这行为会不会构成犯罪?和我有关系吗?
2、我已经拿回了我的钱,还会有其他的风险吗?
3、公司章程上有我的名字,我想变更掉该怎么做?

法律桥网友Avex解答:1、没那么严重。2、没什么风险。3、督促对方变更章程以及其他应变更登记的所有事项。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从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角度说,你所谓从上述资金里拿出300万应该是指公司注册资本金里,那么针对这种不存在实体交易关系而移转公司资金的做法即有可能构成抽逃公司注册资本,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如果数额巨大的,有可能触犯刑法的抽逃出资罪。你本身是公司股东,又在实际上接受了这笔资金,很难说和你没有关系。

且在形式上你仍然是公司的股东,因为工商登记并没有变更,如果要变更的话应该办理合法的股权转让手续,同时对之前的行为进行补正,从而在法律上彻底退出此公司,并进一步避免将来可能面对的风险。

有关依据:《公司法》
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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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退股能否由公司支付转让金?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股东退股在法律上通常体现为股权转让,转让对价应由受让股东以个人财产支付,而非动用公司资产。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要求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由公司支付退股款等同于以公司财产返还出资或回购股权,违反资本维持原则,构成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公司法明确禁止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发刑事责任,属于法律风险极高的操作。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文案例中,退股股东与另一股东协商退出,另一股东虽以个人名义从银行取款,但资金来源却是公司注册资本金,且取款方式为每天取出45万,累计支付300万。该操作没有实体交易背景,仅为股东退股目的而移转公司资金。律师明确指出,这种从注册资本金中支付退股款的做法可能构成抽逃注册资本,数额巨大时可能涉刑,且实际收款人作为股东难以脱离干系。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股东退股必须签订书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转让价款由受让股东个人支付,严禁直接使用公司账户资金或公司资产进行结算。若已经发生类似违规支付,应当尽快补正,例如由受让股东将同等金额归还公司,使公司资本恢复原状。同时应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章程修订和工商变更登记,确保股权变动合法有效,避免日后被认定为抽逃出资而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退股股东已拿回资金还有哪些风险?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退股股东即使已实际收到款项,只要工商登记未变更,其股东身份在法律上依然存续。公司法奉行登记公示原则,公司登记事项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股东对外仍可能被要求承担股东责任。此外,若收款行为被认定为抽逃出资,该股东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诉,风险并不因私下收款而消除。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文案例中,退股股东通过每天取现方式从公司资金中陆续取得300万,但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均未变动。马建荣律师分析指出,该股东形式上仍是公司股东,因为登记未变更。同时,从公司注册资本金中移转资金且无交易关系,已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若数额巨大,可能触犯刑法。即使退股股东主观认为自己已退出,但法律上其股东身份和抽逃出资的嫌疑依然存在,将来公司若发生债务纠纷或行政检查,该股东可能被牵连。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收到退股款后,应立即督促其他股东及公司办理章程修正、股东名册变更以及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法律层面的退出程序。同时应当保存股权转让协议、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款项性质为股权转让对价。若资金实际来源于公司,需通过合法途径补正,比如由受让股东向公司归还相应资金并作出书面说明,避免被认定为抽逃出资。此外,还应关注公司后续经营与债务状况,防止在登记变更前债权人向原股东主张权利,带来不必要的清偿风险。

如何合法办理退股变更手续?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合法退股的核心在于完成股权转让法定程序。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修改章程中关于股东名称及出资额的记载,更新股东名册,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价款必须由受让方个人支付,公司资产不得用于支付转让对价,否则违反资本维持原则和禁止抽逃出资的规则。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文案例中,公司章程上仍有退股股东姓名,律师建议督促对方变更章程以及其他应变更登记的所有事项,并指出应当办理合法股权转让手续,同时补正之前的行为。具体操作包括:首先由退股股东与受让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间;其次,若此前已经违规从公司取款,受让股东应将等额资金返还公司,再由受让股东以个人资金向退股股东支付转让款;再次,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股东信息,更新股东名册和出资证明书;最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完成对外公示。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办理退股变更时,务必留存完整的书面材料,包括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修正后的章程、银行转账凭据等,以备查验。变更登记完成后,建议要求公司出具新的出资证明书,并核实登记信息是否准确。若之前存在从公司取款的行为,应先行补正,以免被监管部门处罚。同时,退股股东需关注公司是否存在未决债务或诉讼,在变更登记完成前仍应谨慎处理与公司有关的事务,避免因名义股东身份而卷入纠纷。整个流程应当严格依据公司法和市场监管要求推进,确保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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